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四届九次董事会决议暨召开2007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四届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13日在公司东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8人,实际到会8人,会议由董事长杨克中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及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经过充分讨论,以全体董事一致赞成的表决结果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07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管理层年度薪酬实施办法》。
《公司管理层年度薪酬实施办法》的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本办法将提请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高新先生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目前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不足董事会人数三分之一的情形。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决定增补独立董事一名,提名潘平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提请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确认。
公司独立董事赵惠芳女士、徐洪耀先生对本项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董事会根据高新先生辞去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目前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人数三分之一的情形,决定增补一名独立董事事项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被提名人潘平先生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任职条件,同意将上述提名提交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选举。
四、决定召开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1、会议时间:2007年9月5日上午9:30
2、会议地点:本公司东办公楼会议室
3、会议的主要议程是:
(1)审议《公司管理层年度薪酬实施办法》;
(2)审议《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出席会议人员:
(1)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2007年8月3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全天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和股东授权代理人。
5、会议登记办法:凡符合上述资格的股东,请于2007年9月3日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股东代理人需持授权委托书)前往公司证券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外地股东可通过传真方式办理。
6、联系人:吴尚义、王军
电话:0565-2317294
传真:0565-2317447
7、参加会议的股东交通食宿自理。
特此公告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7年8月16日
附件一:潘平先生简历
潘平律师,男,1962年出生, 1984年7月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系,1984年至1989年在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工作,1989年起调入安徽省经济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工作。1990年取得律师资格,1993年获得中国证监会、司法部共同确认的证券法律业务从业资格。1999年被评聘为二级律师(高级),现任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曾被聘选为安徽飞彩车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淮化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于2002年5月参加由中国证监会和复旦大学管理学院共同举办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
附件二:
股东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本人/单位参加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行全部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 股东账号:
持有股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代理人签名:
受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时间:2007年9月 日。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潘平为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详细履历表见附件),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附: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书),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1、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2、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
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
5、被提名人不是为该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四、包括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盖章)
2007年8月13日于安徽省巢湖市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潘平,作为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与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在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
七、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
八、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中国证监会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的要求,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潘平
2007年8月14日于安徽省巢湖市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关于独立性的补充声明
一、基本情况
1. 本人姓名:潘平
2. 上市公司全称: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3. 其他情况:详见《独立董事履历表》和《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二、是否为国家公务员或在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三、是否为在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控股股东的子公司、分公司等下属单位任职的人员或其亲属?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四、是否是在为本公司提供审计、咨询、评估、法律、承销等服务的机构任职的人员并参与了有关中介服务项目?是否为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合伙人?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五、是否为在本公司贷款银行、供货商、经销商单位任职的人员?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六、是否为中央管理的现职或者离(退)休干部?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本人潘平郑重声明:上述回答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上述回答和所提供的其他资料,评估本人是否适合担任本公司的独立董事。
声明人:潘平 (签字)
日 期:2007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