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数量为31,457,000股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日为2007年8月22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相关情况
1.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于2005年8月15日经相关股东会议通过,以2005年8月18日作为股权登记日实施,于2005年8月22日实施后首次复牌。
2.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是否安排追加对价:否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无追加对价安排。
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关于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有关承诺
作为公司唯一的非流通股股东,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郑煤集团)承诺如下:
1、自非流通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至少在24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但经郑煤集团股东会和本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而进行的定向回购除外。
2、自郑煤集团所持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24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的承诺期满后,通过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出售数量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超过5%,在24个月内不超过10%。
3、在遵守前项承诺及定向回购方案实施后:
⑴出售价格不低于既定的最低出售价格。
⑵郑煤集团确定的当前最低出售价格为4.60元/股。最低出售价格将按以下规则进行相应调整:当公司因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导致公司股份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最低出售价格的调整办法及计算公式如下:①送股或转增股本:P=P0/(1+n);②派息:P=P0-V;③送股或转增股本并同时派息:P=(P0-V)/(1+n);其中:P0为当前最低出售价格(即4.60元/股),V为每股派息额,n为每股的送股率划转增股本率,P为调整后的最低出售价格。
4、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完毕后,郑煤集团无论实施定向回购、向战略投资者转让股份、或在24个月锁定期满后通过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均不低于51%。
自公司2005年8月22日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至今,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严格履行了在股权分置改革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持有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锁定。
三、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股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1.股改实施后至今,是否发生过除分配、转增以外的股本结构变化:是
2005年12月28日,公司完成了股权分置改革后的定向回购工作,股份总数由当期初的81,000万股减少至当期末的62,914万股。股本结构变动为:经实施定向回购,公司唯一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郑煤集团持股数量由51,192万股变更为33,106万股;原21,600万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变更为29,808万股。
2.股改实施后至今,各股东持有限售流通股的比例是否发生变化:是
同上所述,2005年12月28日经公司定向回购后,公司唯一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郑煤集团持股比例由63.20%变更为52.62%。
四、大股东占用资金的解决安排情况
截止2007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大股东占用资金情况。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华欧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该公司为郑州煤电相关股东申请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有关事宜出具核查意见书,认为:
1.截止目前,郑州煤电相关股东严格履行了在股权分置改革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2.郑州煤电提交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公告》中就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股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内容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3.郑州煤电的大股东资金占用问题已经解决,不影响其持有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
4.郑州煤电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本次股份上市流通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结论性意见:郑州煤电股东履行了在股权分置改革时做出的各项承诺,公司董事会提出的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申请符合相关规定。
六、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情况
1.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数量为31,457,000股;
2.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日为2007年8月22日;
3.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明细清单
单位:股
4.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情况与股改说明书所载情况的差异情况:无
5.此前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情况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为公司第一次安排有限售条件(仅限股改形成)的流通股上市
七、股本变动结构表
特此公告。
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七年八月十六日
备查文件:
1.公司董事会关于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申请表
2.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