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07年08月1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2007)沪二中民三(商)破字第1号
本院根据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的申请,于2007年5月30日受理了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亚洲证券)破产还债一案。经审查,亚洲证券的净资产为﹣12.37亿元,已严重资不抵债,符合法定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本院于2007年5月31日依法裁定宣告亚洲证券破产还债。从宣告破产日始,亚洲证券丧失处分企业资产的权利;相关人员应保管、保护好亚洲证券的财产,不得擅自处理亚洲证券的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不得隐匿、私分、转让、出售企业财产。
特此公告。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