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刚刚启航的公司债,有关人士表示,监管部门将以高起点、高标准推动公司债的试点工作,保证公司债品种和市场发展的规范性。在公司债发展初期,将选择一批代表性公司进行市场化试点,逐步积累经验,完善配套措施。
中国社科院金融所副所长王国刚此前对本报表示,公司债相比以往发行的债券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不同,可有效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求:
首先,公司债尽管在试点初期限于上市公司发行,但公司法明确取消了公司债发行主体的限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各类公司平等地利用债券市场筹资。笼统地讲,公司债是由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债券,与以往只有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方可发行债券的限制相比,发债主体的范围远远扩大。
其次,公司债发债资金用途更加扩大和丰富。以往企业发债募集资金的用途主要限制在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革新改造方面,并与政府部门的审批项目直接相关。而公司债是公司根据经营运作具体需要所发行的债券,募集资金可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更新改造、改善公司资金来源结构、调整公司资产结构、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支持公司并购和资产重组等方向。从目前保荐人和上市公司反馈的情况看,公司债为满足公司上述需求提供了可能,公司债与市场需求的对接更加紧密。
第三,公司债的信用来源更符合市场化的要求。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公司债的信用来源是发债公司的资产质量、经营状况、盈利水平和持续盈利能力等,与以往债券发行强调全额担保的“类政府信用”不同。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债的产品线可能更加丰富,也更利于满足不同偏好投资者的需求。
第四,因对发债额度的要求更加灵活,公司债使得更多中小公司得到了债券融资的机会。《试点办法》仅对公司债发行的财务要求规定了两个硬指标,即“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和“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据此,适用于中小公司的“千万级”的发行成为可能。而此前企业发债一般额度都不低于10亿元,显得公司债也存在“小而美”的一面。
第五,监管程序更加市场化。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监管机构往往严格要求公司债的信用评级和发债主体的信息披露,并重视发债后的后续市场监管。而在以往发债过程中,由于银行全额担保,所以债券发行后审批部门则不再对发债主体的信息披露和市场行为进行监管。同时,正因市场化机制的引入,使得评级制度、持有人大会制度、受托管理制度等市场化的主体和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将得到更大发展。
业内专家认为,公司债的发展,将使我国的金融市场更富弹性,使金融体系和经济发展的体系更加配套,满足经济持续高速发展的需要。金融市场体系中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不平衡,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的不平衡等问题,均有望通过公司债的发展得到不同程度的解决。同时,社会储蓄巨大,流动性充裕,市场对固定收益类产品需求提高等现实,也将令公司债的发展面临光明的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