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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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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版:财经要闻
    公司债发行信息披露两准则发布
    保税区企业 用汇限制进一步放松
    五大“先进性”揭示公司债前景光明
    不听劝言 落入原始股陷阱 痛定思痛 谨记投资要合法(上接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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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债发行信息披露两准则发布
    2007年08月1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对发债公司资信、保障、偿债和相关制度提出一系列条款,体现证监会高起点、高标准公司债发展思路

      ⊙本报记者 周翀

      

      有关公司债发行信息披露工作的两个配套准则昨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实施。准则对发债公司资信、保障、偿债和相关制度提出了一系列条款,体现了证监会高起点、高标准的公司债发展思路。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详见D4版)昨日正式发布。据悉,在此之后,监管部门还将在总结若干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发布关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和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规范等方面的配套规则。

      23号准则从发行概况、风险因素、发行人资信状况、担保事项、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债券持有人会议、债券受托管理人、发行人基本情况、财务会计信息、募集资金运用等方面,详细规定了公司债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条款。其中,要求发行人对可能影响债券本息偿付的具体风险因素尽可能作出定量分析,不能作出定量分析的,应进行定性描述。披露的风险要点包括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资信风险、担保评级风险等债券投资风险,以及财务风险、经营风险、管理风险、政策风险等发行人相关风险。在发行人的资信方面,要求披露债券信用评级情况、评级报告揭示的主要风险、跟踪评级的有关安排等,还应披露公司的银行授信状况、业务履约情况和近年债券偿还情况等。

      23号准则就债券违约解决措施作出了重点要求,当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时,公司应至少采取四项措施———不向股东分配利润;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23号准则规定了发行人对债券持有人会议、债券受托管理人等相关保障制度的披露义务。其中,当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变更、解聘债券受托管理人等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发生时,既符合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要求。同时,债券受托管理人还担负六项义务,主要包括:持续关注公司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出现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时,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在债券持续期内勤勉处理债券持有人与公司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预计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要求公司追加担保,或者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受托参与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等。  

      另外,在募集资金运用方面,针对公司发债的不同用途,23号准则要求公司分别作出不同内容的信息披露。

      同日公布实施的24号准则,则详细规定了申请发行公司债券应向监管部门报送的4类19种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