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小额信贷最高可达30万元
2007年08月17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报记者 苗燕 见习记者 邝凯文
发达地区的农户,今后小额信用贷款的额度最高可达30万元,而欠发达地区的农户小额贷款也可提高到5万元。银监会昨天发布了《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放宽了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对农村小额贷款的限制。
《意见》规定,根据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偿债能力、收入水平和信用状况,因地制宜地确定农村小额贷款额度。原则上,对农村小额信用贷款额度,发达地区可提高到10万-30万元,欠发达地区可提高到1万-5万元,其他地区在此范围内视情况而定;联保贷款额度视借款人实际风险状况,可在信用贷款额度基础上适度提高。
《意见》还放宽了小额贷款期限。要求各机构可根据当地农业生产的季节特点、贷款项目生产周期和综合还款能力等,灵活确定小额贷款期限。允许传统农业生产的小额贷款跨年度使用。对用于生产经营周期较长或灾害修复期较长的贷款,期限可延长至3年。
《意见》还规定可进一步拓宽小额贷款投放的广度、拓宽农村小额贷款用途、简化小额贷款手续、完善小额贷款激励约束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