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新近下发的有关廉租房建设的文件广为关注。该文件明确要求:“十一五”期末,全国廉租房制度保障范围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当然,与蓝图相比,廉租房政策能否真正被各地政府认真落实恐怕更为公众所关注。
且不说“国八条”的半途而废,也不说“国六条”的遇阻,单就廉租房政策本身而言,它也有着许多值得汲取的教训。早在1998年,国务院颁发的文件,就明确了廉租房的建设目标。然而,直到2006年4月,建设部的通报还清楚地显示:全国有70个地级以上城市尚未实施廉租房制度。廉租房在已出台的政策框架下被悬空了将近十年。根源何在?主要就在于奖惩机制和考核目标未能建立起来。
应该认识到,在激励和惩处机制缺位的情况下,地方官员认真落实廉租房政策对其自身利益而言是弊大于利:
其一,建设廉租房需要资金投入,廉租房建设的越多,地方政府投入资金数额就越大,这要切割掉地方政府一部分土地出让金收入,这与政府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倾向相矛盾。
其二,廉租房是建在土地上的,政府建设廉租房越多,拿出的土地就越多,这些土地无疑不能再获得土地出让金,这显然也与地方政府的利益相冲突。
其三,研究表明,廉租房的供给每增加5%,就会迫使房价下降3%-4%,廉租房供应量越大,对房价上涨的抑制作用越明显。而地方政府是不愿意看到房价下跌的,因为房价下跌不仅会影响到其税收收入,也容易使地方政府通过高房价抬高土地价格以获取更丰厚收入的企图落空,进而会影响到当地GDP的增长。这就意味着,在以GDP为核心评判官员政绩的现行考核机制下,多建廉租房反而不利于官员政绩的建立和累积。
显然,激励和惩戒机制所产生的强大外部动力才是促使官员真正抛却上述因素的羁绊,认真落实廉租房政策的保障。但恰恰是这最至关重要的一点被忽略了。廉租房政策早在1998年就出台了,各地政府应该做到什么程度、具体衡量标准是什么、认真落实了有什么奖励、拒不落实会受到什么惩处……所有这一切都是空白———这是廉租房政策被架空近10年的重要根源。
廉租房的推行有很多方法,但最有效的无疑就是调动起各地政府官员的积极性,做好了这一点,就能事半功倍,官员自己有的是办法把事情做好。反之,做不好这一点,再好的办法也会被各地官员悬空。
因此,我认为,此次要想真正把廉租房政策推行下去,最重要的是把廉租房建设纳入到干部政绩考核机制中去,根据官员的表现给予奖励或处罚,如此,才能对政府官员构成强制性约束力,使廉租房政策不被架空。
许多经济问题其实都根源于政治问题。从这个角度来看,奖惩机制能否建立和完善,才是廉租房政策能否被各地政府认真落实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