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2 报表附注
●本公司2007年1月1日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公司对会计政策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同时,在编制对比会计报表时,调整了2007年年初有关数据。天健华证中洲(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此发表了《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整表的审阅报告》,并已在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报告期内,本公司将广州市广利船舶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纳入财务报表合并范围。
7.3按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编制(除另有注明外,所有金额为人民币千元)
简明综合中期损益表-按费用功能分类
截至二零零七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期间
简明综合中期资产负债表
于二零零七年六月三十日
1编制基准
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截至二零零七年六月三十日止的简明综合中期财务报告已根据香港会计准则第34号【中期财务报告】编制。此等简明综合中期财务报告应与二零零六年全年综合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2主要会计政策摘要
编制此等简明综合中期财务报告采用之会计政策与截至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全年综合财务报表所采用者一致,此等会计政策已记载于截至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全年综合财务报表中。
以下新颁布之准则、准则修订及诠释于截至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强制执行。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 金融工具:披露,及对香港会计准则第1号之补充修订,财务报表之呈报 – 资本披露(自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生效)。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引入了新的披露格式,从而加强有关金融工具的信息披露。该修订要求披露与源自金融工具风险及市场风险(含针对市场风险的敏感性分析) 的披露。香港会计准则第1号之修订引入了有关企业资本结构及如何管理资本的披露。本集团评估了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及香港会计准则第1号之修订的影响并认为主要新增之披露将为针对市场风险的敏感性分析以及香港会计准则第1号之修订所要求的有关资本之披露。本集团于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起之会计年度采纳上述准则及修订,并将于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综合财务报表中予以详细披露;
香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诠释委员会)第7号诠释 – 应用香港会计准则第29号–「严重通涨经济中的财务报告」下的重列法(由二零零六年三月一日起生效),该诠释与本集团业务无关;
香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诠释委员会)第8号诠释 –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股份支付的范围(由二零零六年五月一日起生效),该诠释与本集团业务无关;
香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诠释委员会)第9号诠释 – 重新评估嵌入式衍生工具(由二零零六年六月一日起生效),本集团由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起应用该诠释,但其不会对本集团的综合财务报表有重大影响;
香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诠释委员会)第10号诠释 –中期财务报告和减值(由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一日或之后开始的会计期间生效)。香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诠释委员会) 第10号诠释禁止在中期期间确认按成本值列账的商誉、权益工具的投资和财务资产投资的减值亏损﹐在之后的结算日拨回。本集团由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起应用该诠释,但其不会对本集团的综合财务报表有重大影响。
3 分部报告
主要报告形式– 业务分部
于二零零七年六月三十日,本集团于中国经营两项主要业务分部:
(1) 造船 — 建造及销售船舶
(2) 制造钢结构及其它产品 — 制造及销售钢结构及机电设备
本集团其它业务主要为计算机销售、涂装服务及修理船只服务,其规模皆不足以作独立报告。
截至二零零七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期间的分部业绩如下:
截至二零零六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期间的分部业绩如下:
未分配成本指企业整体性开支。分部之间的转拨和交易与正常情况下本集团和非关联第三方交易所用之商业条款相同。
截至二零零七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期间的其它分部项目如下:
截至二零零六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期间的其它分部项目如下:
资本性开支包括物业、机器及设备之添置。
于二零零七年六月三十日的分部资产和负债如下﹕
于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分部资产和负债如下﹕
分部资产主要由运营资金,物业、机器及设备,存货,衍生金融工具和应收款项组成,不包括投资物业,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可供出售财务资产和持至到期日财务资产。
分部负债由经营负债组成,不包括税项和贷款。
从属分部报告 – 地区分部资料
虽然本集团两项主要业务分部在中国经营,按照客户所在地区,营业额可分为以下主要地区:
中国大陆 – 造船、制造钢结构及其它产品
丹麦 – 造船
瑞典 – 造船
利比里亚 – 造船
马耳他 – 造船
希腊 – 造船
澳门 – 制造钢结构及其它产品
美国 – 制造钢结构及其它产品
香港 – 造船、制造钢结构及其它产品
阿曼 – 制造钢结构及其它产品
其它国家 – 制造钢结构及其它产品
销售额根据客户所在的地方/国家进行分配。
总资产根据资产所在地点分配。
资本开支根据资产所在地点分配。
4 经营盈利
下列各项已计入及扣除中期报告期间经营盈利:
5 融资收益/(成本) – 净额
截至二零零七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期间之融资收益/(成本)主要包括利息净收益人民币16,779,000元(截至二零零六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期间:人民币4,014,000元)以及汇兑净收益人民币43,207,000元(截至二零零六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期间:无)。
截至二零零七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期间之贷款利息费用为人民币33,442,000元(截至二零零六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期间:人民币784,000元)。
6 所得税费用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之中国企业所得税乃按照其本期估计应课税之盈利及适用税率计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二零零七年三月十六日批准颁布了新《企业所得税法》(“新所得税法”),新税法将于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由于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所使用的税率为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适用的税率,因此,上述新所得税法所导致的适用税率变动影响了本公司及中国大陆的子公司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余额。截至本简明综合中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实施新所得税法的具体办法尚未颁布,关于二零零八年以后的未来期间的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的过渡办法等的具体规定尚未明确。
于本简明综合中期财务报告,本公司及中国大陆的子公司采用25%的企业所得税率确认将于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以后实现的递延税项。
二零零七年六月十九日,国家税务总局发文要求各有关地方税务机关立即停止下述税率优惠政策。作为第一批在香港上市的大陆境内公司,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授予包括本公司在内的共九家企业自一九九三年起享受15%的优惠税率。
本公司采用15%税率缴纳所得税至二零零六年度。根据征管税务局通知,本公司于二零零七年的纳税申报中暂采用33%所得税税率。
截至本简明综合中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本公司仍在与相关税务部门沟通对此事项对以前年度所得税的处理,之后再评估其财务影响。
7 每股盈利
每股基本及摊薄盈利乃按本集团之股东应占盈利人民币465,202,000元 (截至二零零六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期间:人民币65,203,000元) 及期内已发行普通股之加权平均数494,677,580股 (截至二零零六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期间:494,677,580股)计算。
8 贸易应收款
于二零零七年六月三十日及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贸易应收款的账龄如下:
贸易应收款之赊销信用期限一般为:
9 贸易应付款
于二零零七年六月三十日及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贸易应付款的账龄如下:
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广州,2007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