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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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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监会发布《银团贷款业务指引》
    2007年08月18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报记者 苗燕

      

      今后为企业提供银团贷款,除利息收入外,银团贷款成员还可以向借款人收取安排费、承诺费和代理费。这项收费,有望成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中间业务收入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防止多头贷款,鼓励银团贷款,银监会在日前发布的《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中,对银团贷款的规定进行了重大调整。

      此前,针对银团贷款,人民银行曾出台了名为《银团贷款暂行办法》的文件。但本次发布的《指引》中,删除了“不允许收费”的禁止性规定,明确银团贷款收费应由借款人与银团成员行自愿协商确定,并由借款人支付。

      《指引》规定,银团贷款收费要体现金融服务的附加值,属于中间业务收费,银团成员为借款人提供融资服务而收取的相关中间业务费用,银团收费要纳入中间业务管理。其中,收费的种类和金额要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并且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同期同类中间业务收费水平。

      按照规定,银团收费的具体项目可包括安排费、承诺费、代理费等,安排费一般按银团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一次性支付,承诺费一般按未用余额的一定比例每年按银团贷款协议约定方式收取,代理费可根据代理行的工作量按年支付。据了解,国际金融机构银团贷款的收费,单项费率一般在0.125%-0.5%之间。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数例案件显示,银行贷款屡屡被客户套取、挪用,造成巨额信贷损失,重要原因之一是一些客户多头开户、多头贷款、多头转移、超风险承受力借款。采用银团贷款,利用多家银行参与、多边审查,可以减少贷款决策中单家银行和个别人独断的机会,有利于银行从共同利益出发,共同防范和控制各类风险,防止客户利用关联交易等手段实施信贷欺诈。

      《指引》规定,银团贷款除可向借款人提供本外币贷款外,还可提供授信业务。同时,银团贷款的对象也从“国有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和列入国家计划的重点项目”扩展为“任何大型集团客户和大型项目的融资”,或符合“单一企业融资总额超过贷款行资本金余额10%,或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贷款行资本金余额15%。”

      此外,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指引》规定,承贷份额原则上不低于银团总额的20%;分销给其他银团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低于50%。银团贷款无需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