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宝科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一)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况;
(二)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中宝科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7年8月1日发出召开200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现场会议于2007年8月17日上午在浙江嘉兴戴梦得大酒店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405,986,32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84.49%。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邹丽华女士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与美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建立互保关系并提供相互经济担保的议案》
赞成票1,405,986,3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
同意公司与美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建立以人民币10,000万元额度为限的互保关系,互为对方贷款提供信用保证;双方在额度内可一次性提供保证,也可分数次提供保证;互为对方贷款信用保证有效期至2008年10月31日止。授权总裁林俊波女士具体办理上述担保事项。
2、《关于子公司为中宝科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赞成票1,405,986,3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
同意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新湖美丽洲置业有限公司以其所持有的200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证[杭余出国用(2003)字13-779号],为本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的1亿元贷款提供抵押,期限一年。授权总裁林俊波女士具体办理上述担保事项。
四、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聘请了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徐伟民律师对200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中宝科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中宝科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中宝科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七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