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半年度报告全文,报告全文同时刊载于http//www.sse.com.cn。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杜晓玲女士、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吴小林先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柯平平女士声明:保证本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2.1 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2.2 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2.2.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2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3 国内外会计准则差异
□适用 √不适用
§3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3.1 股份变动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3.2 股东数量和持股情况
单位:股
3.3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
□适用 √不适用
§5 董事会报告
5.1 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5.2 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5.3 主营业务及其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于2006年度实施了重大资产重组,将公司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与公司控股股东武汉洪山新星商贸有限公司持有的凤凰花园项目开发收益权进行置换、将公司持有的其他应收款与公司参股股东武汉市夏天科教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武汉健坤物业有限公司98%的股权进行置换、向公司原第一大股东赛尔投资有限公司转让赛尔宽带网络有限公司80%股权。并于本报告期内将公司持有的武汉恒亿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55%股权予以出让。
经过上述重组,本报告期与上年同期相比主营业务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由“电子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宽带网络及关联业务”变更为“房地产开发与商品房销售、学生公寓的租赁及运营管理”。
5.4 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毛利率)与上年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5 利润构成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分析
□适用 √不适用
5.6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5.6.1 募集资金运用
□适用 √不适用
5.6.2 变更项目情况
□适用 √不适用
5.7 董事会下半年的经营计划修改计划
□适用 √不适用
5.8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9 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10 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非标准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变化及处理情况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6 重要事项
6.1 收购、出售资产及资产重组
6.1.1 收购资产
□适用 √不适用
6.1.2 出售资产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6.1.3 自资产重组报告书或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刊登后,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对报告期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
√适用 □不适用
已完成,转让股权产生投资收益3,662,835.00元。
6.2 担保事项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6.3 非经营性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适用 √不适用
6.4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1、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贷款人民币860万元,期限自2003年12月23日至2004年6月18日,此项贷款由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鸿集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04年6月公司归还贷款本金5万元。因公司逾期未履行偿还借款义务,2006年6月交通银行武汉分行提起诉讼,2006年7月10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发出(2006)武民商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55万元及逾期利息(从2004年6月20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罚息利率计算);(2)、万鸿集团对上述判项中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应偿还的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52760元,保全费43270元,均由公司负担。
《民事判决书》下达后,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经协商达成调解,并一次性向其支付了8,699,906元。2007年1月31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2007)武执字第00201号《案件执行结束通知书》,公司依据武民商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双方债权债务清结,本案执行结束。
以上事项详见2006年6月6日、2006年10月17日、2007年2月6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的公司相关公告。
2、公司于2002年8月13日向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贷款人民币12000万元,并由中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此笔贷款已于2005年8月13日全部到期,由于公司财务状况恶化,一直无力偿还。2006年7月,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向法院提起诉讼。2006年9月,公司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06]鄂民二初字第000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公司、中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名下现金人民币12,000万元或其它等值资产。
2007年7月20日,公司与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及相关当事人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调解下,签署了《和解协议》。约定公司在2008年底前按期偿还剩余部分本金及应付利息。本次借款事项的担保方中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公司第一大股东武汉洪山新星商贸有限公司为公司在《和解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司第二大股东武汉市夏天科教发展有限公司以其所持有的部分公司的股权为公司在《和解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提供质押担保。在满足上述所列全部前提条件后,中行湖北省分行同意减免公司截至2006年12月31日所欠利息人民币23,570,475.75元。
以上事项详见2006年9月23日、2007年6月25日、2007年7月24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的公司相关公告。
3、万鸿集团分别于2002年12月20日和2002年12月23日向中国银行武汉市汉口支行贷款人民币500万元,合计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本公司为该合计贷款提供了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万鸿集团逾期未履行偿还借款义务。2004年6月,该项债权被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武汉办”)。
2006年10月,公司收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06)武民商初字第214号传票,信达武汉办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诉讼。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06年11月27日开庭审理本案,公司于2007年2月收到的(2006)武民商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万鸿集团偿还信达武汉办2002年12月20日和2002年12月23日两份借款合同的借款本金共计1000万;
(2)、万鸿集团支付信达武汉办2002年12月20日借款合同的借款利息724882.74元(截止到2005年12月20日),并支付自2005年12月21日起至本息结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日万分之二点一的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同时万鸿集团还应支付信达武汉办2002年12月23日借款合同的借款利息387527.89元(截止到2005年12月20日),并支付自2005年12月21日起至本息结清之日止的利息(以万分之一的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以上给付款项,被告万鸿集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完毕;
(3)、被告道博公司对万鸿集团以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道博公司向信达武汉办履行保证义务后,有权向债务人万鸿集团追偿。
目前该判决尚未执行。但考虑到万鸿集团现金支付极度困难的现实,公司2006年度已根据法院判决计提了预计负债11,767,018.42元。
以上事项详见2006年10月17日、2007年2月10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的公司相关公告。
6.5 其它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6.5.1 公司持有其他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和证券投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6.5.2 公司持有非上市金融企业、拟上市公司股权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6.5.3 其他重大事项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7 财务报告
7.1 审计意见
7.2 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07年06月30日
编制单位: 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 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晓玲女士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吴小林先生 会计机构负责人:柯平平女士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07年06月30日
编制单位: 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 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晓玲女士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吴小林先生 会计机构负责人:柯平平女士
合并利润表
2007年1-6月
编制单位: 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 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晓玲女士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吴小林先生 会计机构负责人:柯平平女士
母公司利润表
2007年1-6月
编制单位: 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 元 币种: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