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〇〇七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二〇〇七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7年8月17日上午9:45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到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4人,代表股份721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4.25%。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郑康定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康强电子关于购买土地使用权的议案》。
(赞成:7210万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弃权:0股;反对:0股)
同意公司为解决公司生产经营及建设新投资项目之需要,在鄞州区滨海投资创业中心购买土地使用权。地点坐落于鄞州滨海投资创业中心联胜盐场地块。第一期公司拟购买约100亩,总价预计为2000~3000万元(该地块尚须在鄞州区土地储备中心挂牌出让),同时鄞州区滨海投资创业中心视公司第一期的开发建设情况在该地块南侧保留80亩作为公司第二期开发用地,保留时间为2年。该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使用年限自用地批准之日起50年。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〇〇七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七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