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及信息披露监管的通知
2007年08月20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各上市公司、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证券交易监管,切实防范市场风险,维护证券交易秩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现就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及信息披露监管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的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上涨100%以上或下跌50%以上的,属于异常波动,本所可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临时停牌时间不超过30分钟,复牌时间以本所公告为准。
二、当日有涨跌幅限制的A股,连续2个交易日触及涨(跌)幅限制,如期间同一营业部净买入(净卖出)该股数量占当日总成交股数的比重达到30%以上,且上市公司未有重大事项公告的,属于异常波动,本所可对其实施停牌,直至上市公司作出公告当日的上午10:30予以复牌。异常波动指标自股票复牌之日起重新计算。
三、ST股票、*ST股票和S股连续三个交易日触及涨(跌)幅限制的,属于异常波动,本所可对其实施停牌,直至上市公司作出公告当日的上午10:30予以复牌。异常波动指标自股票复牌之日起重新计算。
四、对出现上述交易异常波动情形的股票,本所于下一交易日分别公告该股异常波动期间(盘中临时停牌为异常波动当日)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五、对出现上述交易异常波动情形的股票,本所将按照相关规定,督促上市公司严格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六、本通知自二○○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七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