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2007年8月10日以传真和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的会议通知,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二届二十次会议于2007年8月20日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应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为13人,实际出席董事13人,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审议并以全票赞同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公司2007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调整增发A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广西环保及林业部门根据“浆纸厂所在地必须有与建厂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自己营造的相当规模工业原料林基地及其他可供的木材资源”的审批原则,就公司拟通过桂林宏基纸业有限公司建设9.8万吨未漂硫酸盐木浆项目,提出必须同时建设配套原料林基地项目的要求。
为符合相关审核要求,公司原募集资金项目范围、实施方式、项目周期以及效益等方面的将发生较大变更,因此公司拟调整增发A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将“年产9.8万吨未漂硫酸盐木浆技改项目”调出原定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待相关审批程序完成后,由本公司以自有资金及银行贷款,同步实施木浆项目及配套原料林基地项目。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在广西全州实施年产9.8万吨未漂硫酸盐木桨技改工程林基地建设项目的议案;
为配合公司加快实施林浆纸一体化工程,加强公司对木浆原材料成本的控制力,加快实施公司产业联向上游延伸的战略,增强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公司拟通过下属全资子公司桂林宏基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广西桂林市的全州县、灌阳县、兴安县和资源县建设60万亩以马尾松为主树种,适当发展国外松和杂交松的松树工业原料林基地。具体内容请投资者参见公司对外投资公告,公告编号:临2007-044。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先期实施增发A股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即60万吨高档包装纸板技改项目的议案:
鉴于本公司在2007年度增发A股的申请尚在证监会审核过程中,为抓住市场机遇,公司拟向银行融资先期实施增发A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年产六十万吨高档包装纸板技改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将首先归还用于该项目建设的银行贷款。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下属平湖市景兴造纸有限公司拟出资4,500万元人民币进行技术改造项目的议案:
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平湖市景兴造纸有限公司出资4,500万元对现有的牛皮箱板纸生产线进行流浆箱、成型网等方面的技术改造,并将现有的压光系统改造为靴式压榨系统,以有效降低原材料及能源的消耗并进一步提升产品品质。技改资金由平湖市景兴造纸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和银行融资方式解决,其中设备购置费4,250万元,土建及安装工程费用150万元,其它费用100万元。技改项目建设期为15天,技改完成后,预计每年可降低生产成本922.10万元。
六、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见本公告附件一;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2007年8月修订稿)全文公布于巨潮网http://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议案;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2007年8月修订稿)全文公布于巨潮网http://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八、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具体修订内容,见本公告附件二;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07年8月修订稿)全文公布于巨潮网http://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公司二届董事会提名朱在龙先生、戈海华先生、徐俊发先生、汪为民先生、姚洁青女士、盛晓英女士、罗远跃先生、石井洋一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张耀权先生、潘煜双女士、柳春香女士、田锦梅先生、史惠祥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获选人任职资格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见本公告附件三;
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见本公告附件四。
十、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公司根据上市后实际情况,拟将独立董事津贴由原来的每年3万元人民币(含税)提高到每年5万元人民币(含税);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事宜请投资者参见公司关于召开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07-045。
以上第二、三、四、六、八、九、十项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件一:
公司章程修改内容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中小企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原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内容不变继续有效。
第二条:
原文中删除以下内容:“营业执照号为3300001008181。”
第六条
原文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3,000万元。
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9,900万元。
第十九条
原文为:公司股份总数为23,000万股, 均为普通股。
修改为:公司股份总数为29,900万股, 均为普通股。
第四十二条:
原文中以下内容:“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修改为:“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八十三条
原文中删除以下内容: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单一股东(包括其关联方)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0%以上的或者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的, 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
原文为: (二) 向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贷款的授权
(下转D9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