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银河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海银河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07年8月10日以书面和传真方式发出, 2007年8月20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6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6人(关联董事潘琦、姚国平、王国生回避表决)。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经与会董事审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广西银河艾万迪斯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租赁本公司土地使用权以建设生产厂房相关事项的议案》。
广西银河艾万迪斯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本公司关联方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下称‘银河风电’)拟在北海银河软件科技园内建设生产厂房(包括总装厂房、叶片厂房、货场等,下同),因北海银河软件科技园的土地使用权归本公司所有,双方约定:
1、银河风电自2007年8月21日起,租赁本公司生产建设用地49,000平方米,租赁费每年60万元;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办公场所租赁费每年10万元。(租赁费定价原则按市场价及协商确定)上述租赁费每年支付一次。
2、厂房建成后本公司拟将厂房相关的土地使用权按市场公允价格转让给银河风电,并协助银河风电办理相关房产权属手续。
本公司现持有长征电气36,696,935股股权,本次交易有利于推进长征电气下属风电项目的建设进度,完成风电设备样机的试制以及实现批量生产,长征电气实现项目效益有助于为本公司创造较好的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对于银河风电生产厂房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事项,本公司将根据转让行为发生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对该关联交易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意见:本次交易遵循了《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1、五届二十一次董事会决议
2、本公司与银河风电签订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
北海银河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