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产权市场的构架,交易机构在市场体系中处于中间位置,上有监管部门、下有运行主体,主要职能是承上启下的市场平台。市场平台的根本属性就是非营利性。按照资本市场的体系构成,监管部门一般由政府部门或准政府部门组成,运行主体一般是市场中的营利主体,而非营利性是产权交易机构区别于其他两个层次的最显著、最根本的性质特征。笔者认为,产权交易机构的非营利性主要表现在它是一个市场平台,其主要特征在于以下三个方面:提供交易设施;维持设施运行;收入用于设施和场所运营的成本,盈余部分进行风险积累,用于“维持市场和市场设施”。
为了理清对产权交易属于市场平台的基本概念,这里需要纠正一个误区:不少从事产权交易的业内人士,在判断交易机构的性质时,往往简单地把公司制还是会员制作为标准。其实,判断交易机构是不是市场平台,无需关心其是公司制还是会员制,关键看其是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因为公司制还是会员制仅仅是组织或机构依法登记时出资的形式不同而已。出资人的出资形式并不能决定机构的自身定位,更不能判断非营利性还是营利性。
另外,为了加深对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定位于非营利性的理解,必须对非营利性的内涵有基本了解。在任何市场里面,实现交易就需要场所和设施作为载体,产权交易当然不能例外。所以,产权交易机构在运行中不能因为是非营利性就不顾成本,形成入不敷出的局面。相反,要保证产权交易机构的非营利性,其合法收入一定要大于运行费用,并需要留出一定量的盈余空间,防范市场运行风险,弥补不同时期的运营费用。这就说明,判断产权交易机构是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关键是看交易机构运营的剩余部分是否用来进行资本投资并追求市场利润最大化。如果产权交易机构的收入仅仅用来维持设施和运行费用,这样的交易机构就属于非营利性的。
长期以来,由于对机构性质的模糊认识一直延续至今,所以,全国产权交易机构定位不清晰的现象依然存在。如果我们产权交易界的人士对自身机构属于非营利性的平台还是营利性的市场运行主体、还是二者兼有的混合机构,在这样重大问题都模糊不清,产权市场谈论“规范”就没有起码的资格。更有甚者,如果产权交易机构以运行主体或者经纪人定位,在交易平台上自买自卖,可以断定,这样的产权交易机构已经不属于非营利性质,在买卖双方当事人中间丧失公平公正立场的可能性极大。
产权交易机构要实现自身职能就应当以非营利性定位。因为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标的物要求其必须具有社会联系面大、信息流量大、涉及当事人权益大,以及出具的交易凭证需要持久稳定等特点,必须在维护市场和市场设施上长期投入。所以,产权交易机构不同于一般的社会中介组织,它的最重要的职能是维护市场。因而,交易机构必须与市场中的监管者和运行主体具有不同的性质,而只有非营利性才能较好地区别于监管部门和运行主体。我们不可能设想:扮演场所和舞台角色的交易机构与市场买卖双方一同参与交易。道理很简单,交易平台一旦与运行主体的某一方利益目标趋同,共同利益的产生将使交易机构从非营利转为营利性。因为只有交易机构成为营利性,才能实现他们之间的共同利益。交易机构 “变性”的结果是损害其他交易者的利益,因为它搬走了市场制度公平公正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