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许可证记载事项
未发生变更可继续使用
2007年08月2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报记者 卢晓平
昨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有关事宜的通知”,明确表示,各保险机构目前持有的许可证,如果许可证记载事项未发生变更,可继续使用,不必更换。
但通知同时表示,保险公司注册资本和高级管理人员(法人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发生变更的,及有效期满的,应于2007年9月30日前到保监会或者相关保监局更换新许可证。
保监会已于2007年6月22日以保监会令的形式对外发布《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并决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通知表示,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控股公司和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领取许可证后应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指定保险信息报纸的通知》规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告。其他保险机构领取许可证后应在保监局规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据悉,保监会将不定期对各保险机构、各保监局执行《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