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案件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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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77号民事调解书和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榕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7)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77号一案原告为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为高扬瑜先生和我司。2005年3月18日,原告为华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国际”)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的借款人民币35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为此,2005年1月、3月,被告高扬瑜先生和我司先后与原告签订反担保保证合同,承诺一旦发生原告履行保证义务,反担保人共同向原告承担反担保责任。后因华通国际未按约还款而涉讼,原告依据判决代华通国际偿还了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万元、截至2006年11月16日的欠息人民币2,494,961.25元及诉讼费、保全费人民币372,478.62元。嗣后,因被告未承担反担保责任,原告于2007年6月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07年8月7日调解如下:1、被告同意对原告代华通国际向兴业银行偿还的借款及欠息、诉讼费、保全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被告同意共同向原告承担违约金人民币175万元;3、被告同意于2007年8月16日之前向原告归还上述两项款项;4、本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8,637.20元,减半为人民币124,318.6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应于2007年8月16日之前向原告支付。华通国际现仍与原告商谈还款具体时间,并承诺全部由其负责偿还,不会由我司承担损失。
(2007)榕民初字第159号一案原告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交通路支行,被告为福建天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香实业”)和我司(案件情况见我司2007年019号和038号公告)。法院于2007年5月23日判决如下:1、被告天香实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垫款本金16,344,193.00元及利息包括逾期罚息(暂计至2007年3月6日为274,809.74元,2007年3月6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和人民银行规定计算);2、我司应对天香实业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我司承担上述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天香实业追偿;4、本案件受理费93,105.00元及诉讼保全费84,030.00元均由天香实业负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今日,公司没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77号 民事调解书;
2、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榕民初字第159号 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7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