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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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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7年08月2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000338            证券简称:潍柴动力         公告编号:2007-018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07年8月22日上午10:00时

      2、召开地点:山东省潍坊市民生东街26号本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本次会议由执行董事徐新玉先生主持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三、会议出席情况

      实际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2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计为250,462,432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48.11%;出席本次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等人员。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提案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及批准关于转让天津鸿本等七家子公司股权的议案

      同意250,462,4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及批准法士特齿轮向法士特集团销售变速器零部件的议案

      同意249,352,4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56%;反对0股;弃权1,109,9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44%。该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及批准法士特齿轮从法士特集团采购变速器零部件的议案

      同意249,352,4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56%;反对0股;弃权1,109,9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44%。该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及批准陕西重汽(及其附属公司)向陕汽集团(及其控股、参股公司)销售汽车及汽车零部件及原材料和提供热处理加工服务的议案

      同意249,352,4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56%;反对0股;弃权1,109,9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44%。该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及批准陕西重汽(及其附属公司)向陕汽集团的控股、参股公司采购汽车零部件及废钢的议案

      同意249,352,4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56%;反对0股;弃权1,109,9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44%。该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及批准东风越野向东风汽车集团销售越野车的议案

      同意249,352,4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56%;反对0股;弃权1,109,9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44%。该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及批准东风越野向东风汽车集团采购汽车零部件的议案

      同意249,352,4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56%;反对0股;弃权1,109,9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44%。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会议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核数师及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进行了计票和监票。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凤良、潘兴高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关于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