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调至840元 上海下月实行最低工资新标准
2007年08月2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报记者 黄蕾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8月22日发出通知,从今年9月1日起,上海市实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为:月最低工资标准从750元调整为840元,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6.5元调整为7.5元。这项新政策适用于上海市所有用人单位及其使用的所有劳动者。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这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过程中,有些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比如,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而在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中,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这是上海自1993年建立最低工资制度以来,连续第15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人士表示,今年在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主要考虑了以下两方面因素:一是上海自1993年建立最低工资制度以来每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二是上海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居民消费支出情况。
目前,对于上海城镇基本社会保险参保人员来说,除月最低工资标准840元外,用人单位还应按规定支付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应不低于162.7元,同时,用人单位还应按规定支付个人依法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目前,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月缴存额下限为5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