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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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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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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07年08月2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半年度报告全文,报告全文同时刊载于http://www.sse.com.cn。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孙峰、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孙丰山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吕雪梅声明:保证本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2.1 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2.2 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2.2.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2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3 国内外会计准则差异

      □适用 √不适用

      §3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3.1 股份变动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万股

      

      3.2 股东数量和持股情况

      单位:股

      

      

      3.3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

      □适用 √不适用

      §5 董事会报告

      5.1 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其中: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金额2,113万元。

      5.2 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5.3 主营业务及其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4 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毛利率)与上年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5 利润构成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分析

      □适用 √不适用

      5.6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5.6.1 募集资金运用

      □适用 √不适用

      5.6.2 变更项目情况

      □适用 √不适用

      5.7 董事会下半年的经营计划修改计划

      □适用 √不适用

      5.8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9 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10 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非标准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变化及处理情况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6 重要事项

      6.1 收购、出售资产及资产重组

      6.1.1 收购资产

      □适用 √不适用

      6.1.2 出售资产

      □适用 √不适用

      6.1.3 自资产重组报告书或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刊登后,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对报告期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

      □适用 √不适用

      6.2 担保事项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6.3 非经营性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适用 √不适用

      6.4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报告期内,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如下:

      1、中信银行淄博分行

      本公司向中信银行淄博分行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5年9月13日至2006年9月12日,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本公司向中信银行淄博分行借款人民币2,3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5年10月8日至2006年10月7日,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以上两笔银行借款逾期未还。中信银行淄博分行于2006年12月13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300万元及利息2,360,220.35元,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要求本公司及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诉讼费。本公司于2007年1月27日收到应诉通知书。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鲁民二初字第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本公司、万杰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3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目前此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完毕做出的一审判决已生效。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鲁民二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中信银行淄博分行借款人民币53,00万元及相应利息3,025,937.60元(计算至2007年1月21日止,其后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双方签 订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要求本公司支付案件受理费286,811.10元,诉讼保全费265,520.00元。

      2、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山东万通达纤维有限公司与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签订综合授信合同,综合授信额为人民币2亿元,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向山东万通达纤维有限公司发放贷款共计人民币17,960万元,代山东万通达纤维有限公司支付承兑汇票款人民币1,988万元,本公司及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以上银行借款逾期未还,且未在汇票到期前存入足额票款。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于2006年9月21日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山东万通达纤维有限公司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编号:E3041-100-05008),并要求山东万通达纤维有限公司提前偿还借款本金1,7960万元、支付承兑汇票款1,988万元及利息,本公司及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要求山东万通达纤维有限公司、本公司及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诉讼费用。本公司于2007年1月27日收到应诉通知书。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辽民三初字第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山东万通达纤维有限公司、本公司及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相当于人民币199,500,000.00元的财产。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济南分行

      本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济南分行借款人民币3,5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5年11月15日至2006年11月15日,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该笔银行借款逾期未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济南分行于2006年12月25号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立即偿还3,500万本金及利息,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要求本公司及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律师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本公司于2007年1月27日收到应诉通知书。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济民四初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本公司、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资产。

      目前该案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本公司已对该案提起上诉。

      4、深圳发展银行济南分行

      本公司向深圳发展银行济南分行借款人民币10,500万元,借款期限于2006年7月10日至2007年2月9日,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淄博博易纤维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根据《贷款合同》约定,由于本公司未按约定在每月二十日结息,致使银行贷款提前到期。深圳发展银行济南分行于2006年11月29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偿还本金10500万元及利息643,285.77元(利息计算至2006年11月29日),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淄博博易纤维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要求本公司、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淄博博易纤维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用及保全费。本公司于2007年1月27日收到应诉通知书。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鲁民二保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本公司、万杰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博易纤维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5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鲁民二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深圳发展银行济南分行10,500万元,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标准计付自2006年10月21日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淄博博易纤维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要求本公司支付律师费30万元,案件受理费538,226.00元,诉讼保全费525,000.00元。

      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终字第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目前该案一审判决已生效,执行程序已起动。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本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人民币5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6年7月19日至2007年7月10日,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根据《贷款合同》约定,由于本公司未支付2006年12月20日到期应付利息,致使银行贷款提前到期。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于2006年12月25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665,437.50元(利息计至2006年12月20日),万杰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要求本公司及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护费等。本公司于2007年1月27日收到应诉通知书。

      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鲁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本公司、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3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的其他财产。目前此案已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完毕。

      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鲁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判定:本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人民币5000万元及利息665,437.50元(计算至2006年12月20日止,其后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要求本公司及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263,337.00元,诉讼保全费265,000.00元。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本公司于2005年12月20日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借款期限限自2005年12月20日至2006年12月4日,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此笔银行借款逾期未还;本公司于2006年11月10日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人民币6,000万元,借款期限限自2006年11月10日至2007年5月10日,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根据《贷款合同》约定,由于本公司没有按时在2006年11月20日还息,致使该贷款提前到期。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于2006年12月11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返还贷款本金8,000万元和利息,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要求本公司及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和80万元的律师费,本公司于2007年1月27日收到诉讼通知单。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鲁民二保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本公司、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06)鲁民二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借款本金8,000万元及相应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律师代理费80万元。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412,287元,保全费400,000元由本公司和万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终字第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目前该案一审判决已生效,执行程序已起动。

      7、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

      本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借款人民币共计17,135万元,借款期限分别至2007年6月10日和2007年6月20日;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淄博爱斯特织造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借款人民币4,000万元,借款期限至2007年3月20日;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山东万杰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借款人民币2,500万元,借款期限至2007年6月1日。以上借款均由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根据《贷款合同》约定,由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按时在2006年12月20日还息,致使该贷款提前到期。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于2007年1月9日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立即履行清偿义务。本公司于2007年2月1日收到应诉通知书。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鲁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本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13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淄博爱斯特织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山东万杰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目前该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对该案提起上诉。

      8、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郑州紫荆山路支行

      本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紫荆山路支行借款人民币3,9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5年6月8日至2006年6月7日;本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紫荆山路支行借款人民币8,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5年11月8日至2006年11月7日,以上两笔借款均由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根据本公司申请,以上两笔银行借款均展期至2007年3月21日;由于本公司未按约定偿还利息,致使银行贷款提前到期。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郑州紫荆山路支行于2007年1月19日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偿还贷款4,7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本公司于2007年2月8日收到应诉通知书。目前此案在管辖异议上诉审理中。

      9、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

      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淄博博易纤维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借款885万美元,于2006年11月18日到期,该笔借款由本公司提供担保,并以淄博博易纤维有限公司资产抵押,银行借款逾期未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于2007年1月8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公司于2007年2月8日收到应诉通知书。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鲁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淄博博易纤维有限公司、本公司银行存款69,106,99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鲁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负担。

      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鲁民二初字第1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告淄博博易纤维有限公司、本公司财产的查封、冻结。

      目前该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的起诉。

      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山东淄博通宇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签订授信额度协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为山东淄博通宇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等值1.5亿元授信额度,截止2006年12月21日,山东淄博通宇新材料有限公司仍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信用证垫款本金折人民币126,088,877.48元及相应利息,本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于2007年1月8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山东淄博通宇新材料有限公司、本公司立即偿还信用证垫款本金折人民币126,088,877.48元(16,147,230.33美元)及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本公司于2007年2月8日收到应诉通知书。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鲁民二初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山东淄博通宇新材料有限公司、本公司银行存款126,088,877.4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目前该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山东淄博通宇新材料有限公司已对该案提起上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鲁民二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山东淄博通宇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2005年11月28日至2006年1月11日的5笔信用证垫款及展期利息6,896,152.60美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外汇贷款逾期利率,计付自垫款展期到期之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2)、被告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山东淄博通宇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所欠的前项债务,在最高额22,500万元人民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被告山东淄博通宇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2006年1月18日至同年2月24日的5笔信用证垫款及展期利息4,868,488.88美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外汇贷款逾期利率,计付自垫款展期到期之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4)、被告山东淄博通宇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2006年2月24日至同年4月6日的6笔信用证垫款4,382,588.85美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外汇贷款逾期利率,计付自垫款之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5)、被告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山东淄博通宇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所欠的前述第三项、第四项债务,在最高额22,500万元人民币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640,454元,诉讼保全费636,444元,合计1,270,898元,由被告山东淄博通宇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10、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青岛分行

      本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青岛分行借款人民币共计3,000万元,借款期至2006年10月12日,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持有的本公司2,000万股法人股股权为上述贷款提供质押担保及连带责任保证,银行借款逾期未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青岛分行于2007年1月10日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立即偿还借款3,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确认质押合同有效,并确认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青岛分行对质押合同项下的2,000万股法人股享有优先受让权;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及律师代理费由本公司及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公司于2007年2月14日收到应诉通知书。

      目前该案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对该案提起上诉。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07)南民初字第301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青岛分行借款人民币共计3,000万元及其利息(其中截止2007年3月5日利息为1,448,059.03元,另自2007年3月6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罚息计算);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青岛分行对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质押的股权以其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要求本公司及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160,010.00元,律师代理费223,850.00元。

      11、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本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人民币共计7,000万元,借款期限分别至2007年4月24日、2007年6月13日、2007年6月29日、2007年7月2日,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上述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鉴于本公司目前经营状况恶化,在其他金融机构的信用业务发生了数额巨大的逾期及欠息,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决定提前收回贷款,于2007年1月17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立即偿还7,000万元及相应利息;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及律师代理费由本公司及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公司于2007年2月14日收到应诉通知书。

      目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已生效。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鲁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7,000万元人民币,并自欠息之日,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要求本公司及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360,010.00元,诉讼保全费350,000.00元。

      12、烟台市商业银行

      本公司于2006年9月28日向烟台市商业银行借款借款两笔:一笔为人民币3,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6年9月28日至2007年9月28日;一笔为人民币2,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6年9月28日至2007年9月28日;于2006年8月21日本公司向烟台市商业银行借款人民币2,38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6年8月21日至2007年8月21日,以上三笔借款由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由于本公司未按约定偿还利息,致使银行贷款提前到期,烟台市商业银行于2007年1月8日对以上三笔借款分别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7,380元和利息;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及律师代理费由本公司及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烟民保字第11、12、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本公司、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共计7,59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前此案已经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公司已对以上3个案件提起上诉。

      1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为本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山东淄博通宇新材料有限公司开立信用证一宗(共8笔),合同金额按照现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共计70,791,974.80元,本公司对上述信用证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信用证开出后,山东淄博通宇新材料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本公司也未按保证合同履行担保责任,致使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自2006年4月起形成垫款,截止2007年5月10日垫款折合人民币59.266,680.95元,利息11,875,266.34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于2007年5月15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山东淄博通宇新材料有限公司偿还信用证垫款59.266,680.95元及相应的利息人民币11,875,266.34元,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及保全费由山东淄博通宇新材料有限公司及本公司共同承担。本公司于2007年5月16日收到应诉通知书。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鲁民二保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山东淄博通宇新材料有限公司、本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1,141,947.2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目前该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做出一审判决,山东淄博通宇新材料有限公司已对该案提起上诉。

      6.5 其它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6.5.1 公司持有其他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和证券投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6.5.2 公司持有非上市金融企业、拟上市公司股权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6.5.3 其他重大事项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7 财务报告

      7.1 审计意见

      

      7.2 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07年06月30日

      编制单位: 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单位: 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峰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孙丰山     会计机构负责人:吕雪梅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07年06月30日

      编制单位: 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单位: 元 币种: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