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二OO七年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二〇〇七年第九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07年8月17日以邮件、传真和专人送达等方式发出,8月21日上午九时在公司南楼七楼会议室召开。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人,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出席人数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民群先生主持。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二OO七年半年度报告》(正文、摘要)。
二、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与广西联百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贵港中环商业广场物业委托经营合同>、<委托物业装修交付标准以及物业管理和设施设备维保协议>及<补充协议>的议案 》;
内容详见公司(临2007-026号)公告。
该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银行授信的议案 》。拟同意以公司北楼第五层房产作为抵押,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宁分行申请叁仟万元授信额度。
该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 0 0 7 年 8 月 2 1 日
股票代码:600712 公司简称:南宁百货 编号:临2007-026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因广西玉林太平洋房地产有限公司已将其开发的贵港中环商业广场交由广西联百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方”)销售和经营管理,公司原与广西玉林太平洋房地产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签订的《合作意向协议》(见《上海证券报》2007年7月26日公告)改为与广西联百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贵港中环商业广场物业委托经营合同》及附件《委托物业装修交付标准以及物业管理和设施设备维保协议》及《补充协议》。
合同的主要内容为:
1、委托方将贵港中环商业广场物业的负一层及一、二、三层房产物业全权委托给公司负责经营管理,期限十年,建筑面积约15900平方米。
2、对委托给公司的物业,为进行市场培育,委托方给予本公司一至三年的无偿使用期,不收取收益金。其后,公司向委托方按季度支付收益金。
3、违约责任:公司如不按约定支付收益金,则每逾期一日,必须按应付未付收益金的0.2%。向委托方缴付滞纳金;超过90天未付应付收益金的,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如委托方不按时提供相关证件或不协助我方办理相关证照手续的,委托方需赔偿我方损失;如委托方擅自解除委托,则应退回我方支付的收益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维保协议》、《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约定了双方对委托物业的装修交付标准及合同期内对物业的管理和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责任;以及公司在该项目销售达玖仟万元后,可参与该项目销售,参与销售部分所获收益由公司与开发方七:三分成,该收益具有不确定性。
签约目的:贵港市位于广西东南部,是华南地区水陆联运的交通枢纽。中环商业广场处于市区核心商业位置,交通便捷。公司通过该项目的运作,可以扩大南宁百货的经营覆盖范围,增强企业竞争力。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 0 0 7 年 8 月 2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