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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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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三角”金融业合作与发展要有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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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三角”金融业合作与发展要有新思路
    2007年08月2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加强和推进长江三角洲金融机构间的合作是“长三角”金融业适应区域内经济一体化程度不断提高、应对金融业开放挑战和促进自身发展的一个重要举措。在现有环境下需要研究合作的新思路,创新合作形式,实现新突破。

      ⊙张 望

      

      近日,上海市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签署了有关金融发展合作备忘录。双方明确,将在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以及长三角区域协调发展方面进一步加强合作。由此,如何积极推进“长三角”金融业合作与发展受到关注。

      目前,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不断推进,内涵不断丰富。作为金融中心主体架构的金融机构体系、市场体系、调控体系和监管体系等四大体系已基本形成,众多的全国性金融交易市场和全国性中外资金融机构集聚上海,服务和功能辐射“长三角”。随着区域内连接中心城市之间的基础设施建设的不断完善,经济交流进一步加快、加强,一体化程度也不断提高,这些为进一步推动“长三角”金融机构间的合作与发展创造了极其有利的条件。

      鉴于“长三角”地区经济金融业整体发展水平处于国内前列,金融业发展水平较为接近,具有同业合作的良好基础。同时,鉴于在目前金融机构体制设置与行政区划体制相对应的特点,“金融行政壁垒”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金融资本的流动。金融机构体制和政府行政区划体制改革,涉及深层次的制度问题,是较为庞大的系统工程,改革需要一定的时间和成本。为此,区域内金融业的合作,一方面需要继续探索经济一体化发展趋势下,金融业在域内机构设置的整合问题:另一方面,需要监管部门和金融业自身,在现有环境下研究合作的新思路,创新合作形式,实现新突破,主要可有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是要在区域内率先建立先进的金融文化,以此作为推动金融业提升服务能力和形象,促进发展和增强风险管理能力的重要手段,为加强有效合作创造条件。在推进金融文化建设的过程中,监管部门、金融协会和金融机构要共同努力:一是要率先推行良好的诚信文化、合规文化和创新文化,推行统一和高标准的职业操守,为业务合作创造有利条件。如果区域内从业人员的观念和理念以及行为准则上存在较大差异,则难以进行有效的业务合作和风险管理合作,或使合作机制效果受到影响。二是要率先引进和倡导国际金融业先进的经营理念。三是要率先按照国际惯例深化经营机制的改革,引进国际人才、绩效考核、流程再造、风险管控、服务创新等方面的理念和手段,努力参照国际标准进行。

      其次,要充分发挥上海在“长三角”金融业合作的核心作用,进一步增强上海金融业对区域内的集聚辐射作用。随着上海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服务环境不断优化改善,跨国公司总部、资金、研发、数据中心等向上海集聚的数量不断增加,国内和“长三角”地区一些民营企业和大型集团总部、资金调度、市场推广策划中心进驻上海的数量也在增多,上海“总部经济”的特征不断显现,使上海的经济对“长三角”的集聚辐射效应逐渐突出。由于这些总部连接区域内众多企业,并且许多企业在区域内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与区域内不同中心城市的金融具有密切关系,所以,上海首先要进一步做好对“总部经济”的服务工作。而要做好服务,就要加强与区域内其他地区金融的联系,保持信息畅通,实现服务创新联动。

      第三,要重视通过市场化手段推动域内金融业的合作。“长三角”的经济金融合作,虽然需要政府的推动,但真正促进区域内经济金融合作的主要动力,依然是市场价值规律。合作的目的是为了创造新的发展机会,扩大业务和有效防范风险。为此,各金融行业协会和同业公会,应进一步发挥作用,为促进区域内金融自发的合作创造便利和服务。一是可以建立同业竞争的信息交流制度,使区域内金融机构能及时了解不同地区市场竞争态势;二是组织业内的交流学习,开拓视野,挖掘市场,增进信任;三是制定区域内统一的行业规范和自律制度,促进区域内服务水平和金融从业人员素质的整体提高。四是推动区域内银团贷款等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加强区域内金融业务的合作力度,分享市场利益。

      在促进市场化合作过程中,监管部门和政府部门还应不断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包括加快建立区域内统一的征信体系,真正实现资源共享。征信服务应逐步实行市场化的有偿方式,体现公平竞争。还要建立长三角地区金融监管部门的合作协调通道和现实可行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