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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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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为物权法实施作准备
    城乡规划法草案细化 对违规建设处罚
    国家将实施有利于就业的金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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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规划法草案细化 对违规建设处罚
    2007年08月25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进行二审的城乡规划法草案根据违规建设的不同情况,作出了更有针对性、操作性的规定。

      今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城乡规划法进行了一审。草案曾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处以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予以没收。

      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对未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的处罚,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作出不同规定,以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全国人大法律委同全国人大财经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建设部研究,建议将上述条款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没收,不能没收实物的,没收全部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草案看点

      农民使用原有宅基地建房

      是否需要规划许可

      农民使用原有宅基地建设住宅是否需要规划许可?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开始进行二审的城乡规划法草案对此未作具体规定,而是授权省区市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今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城乡规划法进行了一审。草案曾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民住宅建设的,由镇、乡人民政府根据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针对这一规定,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对农民使用原有宅基地建住宅,是否都要实行规划许可管理,建议再作研究。有的地方则提出,对农民使用原有宅基地建住宅的规划许可证,是由乡镇政府核发,还是由县级政府规划管理部门核发更为恰当,建议再作研究。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建设部研究认为,这个问题以授权省区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为宜。城乡规划法草案二审稿据此将有关条款修改为: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城乡规划

      应提请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进行二审的城乡规划法草案规定,地方政府在将城乡规划报上级政府审批前,应先提请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听取意见,并将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今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城乡规划法进行了一审。草案原来规定,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的总体规划,应当经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上级政府批准。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和有的地方提出,草案上述规定涉及人大及其常委会同上级政府之间的关系。经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上报的规划,如果上级政府不批准或加以修改,就会出现地方人大或其常委会与上级政府关系不协调的问题,建议对这个涉及国家体制的问题再作研究。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同财经委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认为,制定城乡规划属于政府职责,应由政府组织编制并报上级政府审批;同时,为了增强规划制定的民主性、科学性,适应地方人大常委会对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进行监督的需要,地方政府在将有关规划报上级政府审批前,应先提请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听取意见,并将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的情况一并报送。

      据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城乡规划法草案进行了相应修改。

      鼓励制定实施乡村规划

      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进行二审的城乡规划法草案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指导乡、村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今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城乡规划法进行了一审。有些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和有的地方提出,本法应明确规定,城乡建设应当实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没有制定城乡规划的,不得进行有关建设活动。

      还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制定城乡规划法,应遵循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还要充分考虑我国城乡发展很不平衡,区分城乡不同情况,作出符合实际的规定。

      针对上述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同全国人大财经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建设部研究认为,规定城市和镇应当依法制定规划,并严格按规划进行建设,是必要的。

      但乡和村庄的情况则与城市和镇有较大不同,目前多数乡和村庄还没有制定规划。要求所有乡和村庄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乡和村庄都要按照本法编制乡村规划,并按照规划进行建设,目前还难以做到。如果法律作出统一要求,难免流于形式。法律应当根据不同地区农村发展的实际情况和要求,作出有区别的规定,逐步推行为好。

      据此,法律委员会对法律草案进行了修改,在总则中增加相应条款: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地区;在确定地区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地区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除署名外均据新华社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