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丁燕敖
十三年磨一剑。记者昨日从全国人大常委会获悉,由于草案内容已比较成熟,1994年起即被列入人大立法议程的反垄断法草案,在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之后,有望在本月底表决通过。
为期7天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昨日开幕,反垄断法草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循环经济法草案、就业促进法草案、城乡规划法草案、律师法修订草案、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等提请本次会议再审或初审。
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受制于经济改革进程等方面因素,中国虽很早即将制定该法提上日程,但进展缓慢,直至本届人大常委会骤然提速。去年六月,反垄断法草案首次提交人大审议。间隔一年之后草案的二审稿,在吸取各方面意见后又做出多处重大修改,已基本成熟。本次草案的三审稿,修改相对少了很多。
与西方成熟经济体反垄断法内容大体一致,我国反垄断法草案的内容也主要着眼于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秩序。集中对垄断协议(卡特尔)、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三类行为做出规制,并规定了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机构和程序,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考虑到中国的转型特点,反垄断法草案还专门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反行政垄断)做出了规定。同时法案规定,将在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统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反垄断工作。
在二审稿中,草案曾规定,依法应由有关部门或监管机构调查处理的垄断行为,由相应部门和机构去办理,但上述部门需将调查处理结果通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对此,三审稿认为,这种情况宜由国务院在确定反垄断执法机构时统盘考虑,故三审稿对上述规定进行了删除。
另外,对于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三审稿也做了进一步合理的规定,即:经营者在满足第十八条规定情形而被“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如有证据证明不具备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而对于备受关注的外资并购国内企业须进行国家安全审查一项,由于有常委提出不甚明确,法律委员会同财经委和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共同进行了研究。修改后的条款将上述内容明确为:“对外资并购国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从而保证上述并购行为接受双重审查。
昨天下午会议分组审议了反垄断法草案三审稿。草案三审稿建议:本法自二OO八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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