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数量为23,551,240股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日为2007年8月29日
一、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2005年8月19日,公司召开了200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并于2005年8月29日实施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关于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有关承诺
1、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承诺: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2、持有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融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和巩义市供电公司承诺:在前项承诺期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超过5%,在24个月内不超过10%。
3、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
4、公司控股股东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出以下特别承诺:
(1)如对价支付完成公司股票恢复交易后,公司股价出现下跌,则对复牌后20个交易日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与3.66元之间差额的50%(四舍五入,精确到厘),豫联集团以现金方式支付给现金补差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每10股不超过5元。
(2)自非流通股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每股股价不低于5元。若自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之日起至出售股份期间有派发红股、转增股本、配股、派息等情况使股份数量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收盘价格做相应调整(详见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
三、控股股东———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报告》中有关承诺
2007年4月,公司向控股股东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定向增发A股10,000万股。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报告》中承诺:“增发完成后,三年内不转让所拥有的中孚实业权益股份”,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诺自2007年5月9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168,505,757股股份。
四、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股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2007年4月13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7】第78号批文核准,公司向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定向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0,000万股。2007年5月9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批准,公司办理了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及股份限售手续。公司总股本由228,627,797股变更为328,627,797股。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由29.96%变更为51.28%。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以发行新股前的股本总额228,627,797股为基数计算。
五、公司不存在大股东占用资金情况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并在股改后承担了对本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相关规定,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申请的核查意见书》,认为:本公司相关股东履行了其在股权分置改革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公司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并不影响其他股改承诺的履行;中孚实业董事会提出的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申请符合《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同意中孚实业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
七、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情况
1、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数量为23,551,240股;
2、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日为2007年8月29日;
3、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明细清单:
单位:股
4、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情况与股改说明书所载情况完全一致。
5、前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情况:
2006年8月29日,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数量为36,761,994股。(详见2006年8月24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八、股本变动结构表
单位:股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备查文件:
1、公司董事会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申请表;
2、投资者记名证券持有数量查询证明;
3、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