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半年度报告全文,报告全文同时刊载于http://www.sse.com.cn。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林大湑、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周海鹰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王淑丽声明:保证本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2.1 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2.2 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2.2.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2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3 国内外会计准则差异
□适用 √不适用
§3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3.1 股份变动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3.2 股东数量和持股情况
单位:股
3.3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
□适用 √不适用
§5 董事会报告
5.1 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我公司为商业零售企业,主营业务无法按产品分项列示。
5.2 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5.3 主营业务及其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4 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毛利率)与上年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5 利润构成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分析
□适用 √不适用
5.6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5.6.1 募集资金运用
□适用 √不适用
5.6.2 变更项目情况
□适用 √不适用
5.7 董事会下半年的经营计划修改计划
□适用 √不适用
5.8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9 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10 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非标准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变化及处理情况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6 重要事项
6.1 收购、出售资产及资产重组
6.1.1 收购资产
□适用 √不适用
6.1.2 出售资产
□适用 √不适用
6.1.3 自资产重组报告书或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刊登后,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对报告期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
□适用 √不适用
6.2 担保事项
□适用 √不适用
6.3 非经营性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6.4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本公司于2007年2月12日将长春万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本公司已进行了公告。截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7]吉民一初字第1号)约定的时间为止,公司已完成长百影城购物中心内的电气、电梯、空调、消防四项工程并按原设计及变更的图约的内容全部完工。其中电气、电梯、空调已经取得权威部门验收合格,消防工程我公司已在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内按照消防设计图纸及消防部门提出的《规范意见》要求全部完成施工。在要求万达公司向负责验收工作的消防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未果的情况下,我公司向长春市公安消防支队净月经济开发区消防大队提出了验收申请,该大队以“经现场初步踏查,该建筑工程整体未竣工”为由不予受理。由于在调解书中已经明确了“四项工程”以外的事项包括装饰、装修、设备、设施是按现状移交给万达公司,因此,万达公司应负责完成建筑主体及装饰工程的施工。我方负责施工的“四项工程”,特别是消防工程均依托于主体建筑工程,只有在应由万达公司负责完成的主体建筑工程与装修工程等竣工后才符合消防验收的条件,才可以整体验收给予合格意见书。我公司施工的消防工程已取得消防部门的检测合格证书。我公司认为由我公司负责的“四项工程”已全部施工完毕并达到了调解书约定的标准,我公司已通知万达公司予以移交,并已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我方履行完毕(2007)吉民一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中全部义务的事实予以备案。 由于长春万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由我公司负责的“四项工程”已全部施工完毕并达到了调解书约定的标准存在异议,因此还没有正式全面接收。
近日,公司收到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限期执行通知书。长春万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申请执行书,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已立案并对本公司下达了限期执行申请书,具体内容如下:
1、立即承付截止2007年1月1日给付申请执行人长春万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租金、违约金及其他款项共计人民币18,343,523.56元。
2、你公司在承租建筑内投入的全部设备、设施、装饰、装修及一切物品的所有权归申请执行人,无条件撤出。
3、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针对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本公司已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执行异议书,并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执行申请书,具体内容如下:
1、请强制被申请人长春万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吉民一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的约定接收申请人已经施工完毕并进行竣工验收的“四项工程”。
2、请强制被申请人长春万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专用帐户内的500万元连同应当继续向申请人支付的900万元(共计人民币1400万元)支付给申请人。
至目前为止,关于长百影城购物中心项目的处置和履约因双方对履约标准的分歧而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该重大事项对公司2007年的财务状况的影响,目前尚无法具体认定。
6.5 其它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6.5.1 公司持有其他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和证券投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6.5.2 公司持有非上市金融企业、拟上市公司股权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6.5.3 其他重大事项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7 财务报告
7.1 审计意见
7.2 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07年06月30日
单位: 元 币种:人民币
编制单位: 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大湑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周海鹰 会计机构负责人:王淑丽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07年06月30日
单位: 元 币种:人民币
编制单位: 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大湑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周海鹰 会计机构负责人:王淑丽
合并利润表
2007年1-6月
单位: 元 币种:人民币
编制单位: 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大湑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周海鹰 会计机构负责人:王淑丽
母公司利润表
2007年1-6月
单位: 元 币种:人民币
编制单位: 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大湑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周海鹰 会计机构负责人:王淑丽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07年1-6月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编制单位: 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大湑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周海鹰 会计机构负责人:王淑丽
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2007年1-6月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编制单位: 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