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头版
  • 2:财经要闻
  • 3:广告
  • 4:焦点
  • 5:观点·评论
  • 6:金融·证券
  • 7:时事·海外
  • 8:特别报道
  • 9:特别报道
  • 10:特别报道
  • 11:上证研究院·经济学人
  • 12:上证研究院
  • A1:公 司
  • A2:上市公司
  • A3:产业·公司
  • A4:专 版
  • A5:信息大全
  • A6:信息大全
  • A7:信息大全
  • A8:信息披露
  • A9:信息披露
  • A10:信息披露
  • A11:信息披露
  • A12:信息披露
  • A13:信息披露
  • A14:信息披露
  • A15:信息披露
  • A16:信息披露
  • A17:信息披露
  • A18:信息披露
  • A19:信息披露
  • A20:信息披露
  • A23:信息披露
  • A22:信息披露
  • A21:信息披露
  • A24:信息披露
  • A25:信息披露
  • A26:信息披露
  • A27:信息披露
  • A28:信息披露
  • A29:信息披露
  • A30:信息披露
  • A31:信息披露
  • A32:信息披露
  • A33:信息披露
  • A34:信息披露
  • A35:信息披露
  • A90:信息披露
  • A89:信息披露
  • A88:信息披露
  • A87:信息披露
  • A86:信息披露
  • A79:信息披露
  • A77:信息披露
  • A68:信息披露
  • A69:信息披露
  • A70:信息披露
  • A71:信息披露
  • A72:信息披露
  • A73:信息披露
  • A74:信息披露
  • A75:信息披露
  • A76:信息披露
  • A91:信息披露
  • A92:信息披露
  • A93:信息披露
  • A94:信息披露
  • A95:信息披露
  • A96:信息披露
  • A97:信息披露
  • A98:信息披露
  • A99:信息披露
  • A51:信息披露
  • A100:信息披露
  • A101:信息披露
  • A102:信息披露
  • A103:信息披露
  • A104:信息披露
  • A105:信息披露
  • A106:信息披露
  • A107:信息披露
  • A108:信息披露
  • A109:信息披露
  • A110:信息披露
  • A111:信息披露
  • A112:信息披露
  • A113:信息披露
  • A114:信息披露
  • A115:信息披露
  • A52:信息披露
  • A53:信息披露
  • A54:信息披露
  • A55:信息披露
  • A56:信息披露
  • A57:信息披露
  • A58:信息披露
  • A59:信息披露
  • A36:信息披露
  • A37:信息披露
  • A38:信息披露
  • A39:信息披露
  • A40:信息披露
  • A41:信息披露
  • A42:信息披露
  • A43:信息披露
  • A44:信息披露
  • A45:信息披露
  • A46:信息披露
  • A47:信息披露
  • A48:信息披露
  • A49:信息披露
  • A50:信息披露
  • A60:信息披露
  • A61:信息披露
  • A62:信息披露
  • A63:信息披露
  • A64:信息披露
  • A65:信息披露
  • A66:信息披露
  • A67:信息披露
  • A78:信息披露
  • A85:信息披露
  • A84:信息披露
  • A83:信息披露
  • A82:信息披露
  • A81:信息披露
  • A80:信息披露
  • A128:信息披露
  • A116:信息披露
  • A117:信息披露
  • A118:信息披露
  • A119:信息披露
  • A120:信息披露
  • A125:信息披露
  • A124:信息披露
  • A123:信息披露
  • A121:信息披露
  • A122:信息披露
  • A126:信息披露
  • A127:信息披露
  • B1:理财
  • B2:开市大吉
  • B3:个股精选
  • B4:股民学校
  • B5:维权在线
  • B6:财富人生
  • B7:专栏
  • B8:书评
  • C1:基金周刊
  • C2:基金·基金一周
  • C3:基金·封面文章
  • C4:基金·基金投资
  • C5:
  • C6:基金·投资基金
  • C7:基金·投资基金
  • C8:基金·投资者教育
  • C9:基金·投资者教育
  • C10:基金·QFII
  • C11:基金·海外
  • C12:基金·数据
  • C13:基金数据
  • C14:基金·私募
  • C15:基金·研究
  • C16:基金·互动
  •  
      2007 年 8 月 27 日
    前一天  后一天  
    按日期查找
    B8版:书评
    上一版  下一版  
    pdf
     
     
      | B8版:书评
    中美经贸纷争背后的政治逻辑
    《财富的诞生》
    《科学败给迷信?》
    本质为王 简单制胜
    《1979-2006中国金融大变革》
    《经济学家是我的敌人》
    商人逐利合乎美德 伦理责任不能逃避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8621-38967588 ) 。

    标题: 作者: 正文: 起始时间: 截止时间: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商人逐利合乎美德 伦理责任不能逃避
    2007年08月27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商人为什么需要哲学》

      (美)安·兰德 等 著

      吕建高 译

      华夏出版社2007年1月出版

      在兰德看来,在市场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的社会,商人的伦理责任尤其重大。因为,在这个过程中个人坚持原则,要冒非常大的风险。主流经济学家告诉商人,碰到政府的管制,用金钱去贿买,不仅可以实现自己收益最大化,甚至也算是社会进步呢。可仅以利益为追求目标的商人,其实根本没有认识清楚自己的正确利益何在。

      ⊙秋 风

      

      “商人为什么需要哲学?”安·兰德,一个坚定地为商人辩护的公共知识分子、哲学家,对商人提出了这个问题。

      哲学,在古希腊人那里,就是“爱智慧”。商人当然需要智慧,尤其需要对于自己、对于市场、对于社会的智慧。兰德的看法是:只有借助哲学,商人才能够拨开文人知识分子所散布观念迷雾,正确地认识到并承担其自己的天职。

      在兰德看来,西方,甚至在商业气氛最浓厚的美国,已经形成了一种根深蒂固的反商业、反商人、反自由市场、反资本主义的伦理观念和文化气氛。众所周知,大学教授,除了少数例外,几乎都是自由市场的怀疑者和反对者。笔者也曾经编译过那些支持自由市场的学者思考此一现象的文章(见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资本主义与历史学家》、《知识分子为什么反对市场》两书)。

      仅仅指出文人知识分子为什么反对市场是不够的。兰德更进一步指出,在这样的精神气氛中,商人自己甚至也认同了这些知识分子对自己的认知。大约正是鉴于这种局面,兰德提出了她的一整套哲学体系,这套以伦理学为核心的思想体系旨在论证,商人追求自己利益的行为是合乎美德的,且在现代社会,商人具有最高美德。相反,知识分子、政客才是寄生虫。

      此处所谓的“商人”,毋宁是说“企业家”,或者说是“企业家精神”(entrepreneurship)。奥地利学派经济学家,从米塞斯、熊彼特到当代的Israel Kirzner,还有现执教于台湾逢甲大学的余赴礼教授等,对于企业家及企业家精神作过全面讨论。他们认为,企业家是经济发展的动力,是市场的驱动力量,是社会财富创造过程的核心。从这个角度看,兰德的伦理学是以奥地利学派经济学为基础的,尽管这更多只是得自她那伟大的直觉,就像她的伦理学也更多地得自她的直觉一样。

      兰德的很多著述,都在思考这些承担责任的巨人不被理解的症结。既然企业家是罗马神话中以自己的肩膀支撑天穹的巨人(Atlas),是“伟大的解救者”,那整个社会就应当尊敬他们,甚至应当感激他们。社会当然并未如此。在兰德笔下,这些巨人不被世人理解。怎么办?兰德的哲学告诉这些巨人,他们必须忍受世人的愚蠢和无知。他们必须孤独地面对自己的责任,因为,力量越大,责任越大。最低限度上,企业家自己必得正确地认识到自己的角色。因此,商人需要哲学,需要自己的哲学。

      接下来,就是用你的哲学去战胜那些尽管很流行但却错误的哲学,然后,就像兰德最重要的阐释者伦纳德·佩柯夫所说的,理性地捍卫你自己的权利:“如果政府推行一种试行方案,以便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征用或控制所有超过1000万美元的工业财产,你有两种可能的方式去抵抗。你可能坚持原则———在这种情况下,按期私有财产权和个人权利的原则———并拒绝妥协,你可能为了权利而坚决斗争到底……可选择的另一种做法就是妥协,”而这样做的结果将是你失去曾经拥有的一切。

      兰德的企业家伦理学确实是一种精英的哲学:它赞美企业家,也因此,它要求企业家必须正确地认识到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并且坚守原则,“在采取行动时要正直,而不是自觉有罪和胆怯”。如果不能做到这一点,那他们就不配赞美。

      其实,在市场制度相当稳固的社会,商人所要坚持的原则,其实并没有多大风险,也许通过哲学的教导,就会承担起自己的伦理责任。但在市场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的社会,商人的伦理责任就重大得多。因为,他们需要建立这样的制度,而这个过程中个人坚持原则,要冒非常大的风险。

      可以设想,大多数企业家恐怕会怯于接受这种伦理学。毕竟,如果普通人连自由都要逃避,那企业家当然也愿意逃避原则和伦理责任。商人们似乎更愿意与权力调情,做管制的同谋。而主流经济学家告诉这些商人,这种逃避是理性的。主流经济学家教导企业家,碰到政府的管制,用金钱去贿买,不仅可以实现自己收益最大化,甚至也算是社会进步呢。至于原则,在中国主流经济学家的辞典里,压根儿就没有这个词。他们的辞典里只有两个字:利益。

      兰德一定会认为,如此仅以利益为追求目标的商人,完全忘记了个人的伦理责任,根本算不上一个自私的人,也不具备理性,因为他没有认识清楚自己的正确利益何在。这也正是中国的商人需要阅读兰德的哲学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