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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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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35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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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35版:信息披露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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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07年08月27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上接A34版)

      

      

      未经审计中期财务报告附注:

      1 主要业务及编列基准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以下统称“本集团”)主要从事石油化工业务,将原油加工制成合成纤维、树脂和塑料、中间石化产品及石油产品。本公司是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家附属公司。

      中期财务报告虽未经审计,但已由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按照香港会计师公会所颁布的《香港审阅工作准则》第2410号「独立核数师对中期财务信息的审阅」进行了审阅。

      中期财务报告是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并符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所采纳的《国际会计准则》第34号─[中期财务报告]的规定。

      管理层在编制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中期财务报告时需要作出判断、估计和假设,从而影响政策的采用和于财务报表的截止日资产及负债的汇报数额以及报告期间的收入和支出汇报数额。该等估计及假设是以本集团认为合理的过往经验和其他不同因素作为基础,而这些经验和因素均为对未能从其他来源确定的事宜作出判断的基准。实际业绩可能有别于这些估计。

      虽然中期财务报告中所载有关截至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的财务资料并不构成本公司在该财政年度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编制的法定财务报告,但这些财务资料均取自该等财务报告。截至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的法定财务报告可于本公司的注册办事处索阅。本公司的独立核数师于他们在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九日发表的审计报告中对该等财务报告发表了无保留意见。

      本集团贯彻使用的会计政策,与二零零六年的年度财务报告所采用的相同。二零零六年年度财务报表是根据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颁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包括由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审批及签发的国际会计准则及相关的解释公告。

      2 分行业报告

      本集团分行业报告资料如下:

      

      对外销售包括对其他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属下公司的销售。

      

      3 税前利润

      税前利润已扣除/(计入):

      

      4 所得税

      合并利润表上的所得税费用包括:

      

      本公司注意到国家税务总局在2007年6月发布通知:对国务院1993年批准到香港发行股票的九家股份制企业,仍在执行的已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相关地方税务局必须立即予以纠正。对于以往年度采用已过期优惠税率计算得出的所得税与按适用税率计算得出的所得税之间的差异,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公司属于上述九家上市公司之一,而且在以往年度执行了15%的优惠税率。目前,公司正积极与所辖税务局沟通以评定公司的相关情况,到目前为止,本公司已获通知从2007年起将所得税率从原来的15%调整到33%。公司的董事们认为在目前阶段尚不能确定所辖税务局是否将追索以前年度的所得税差异,并无法可靠地估计此事的最终结果。因此,在财务报表中没有针对可能产生的所得税差异提取准备。

      本期间中国所得税金额是按有关的税务规定按利润的33%(二零零六年:15%)来计算。由于本集团在境外并没有业务,故并不需计提境外所得税。

      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07年3月16日决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率统一为25%,并由2008年1月1日起开始生效。

      由于企业所得税率将由2007年的33%调整至2008年的25%,于2007年6月30日确认的递延税项是根据资产与负债预期变现或结算时的适用税率估计确定的。

      5 基本每股盈利

      基本每股盈利乃按本公司股东本期应占利润人民币1,785,569,000元(截至二零零六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期间:人民币5,693,000元)及本公司于本报告期内发行股份7,200,000,000股(截至二零零六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期间:7,200,000,000股)计算。

      由于此两报告期内并没有具摊薄性的潜在普通股存在,摊薄之每股盈利并未列出。

      6 股利

      

      根据于二零零七年六月十九日举行的股东大会之批准,本公司派发截至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期末股利共计人民币288,000,000元(二零零六年:人民币720,000,000元)。董事会决议不派发本报告期的中期股利(二零零六年:无)。

      7 应收款项

      

      扣除呆坏帐减值亏损后之应收款项的账龄分析如下:

      

      销售一般以现金收付制进行。信贷一般只会在经商议后,给予拥有良好交易纪录的主要客户。

      8 贷款和借款

      

      注a: 本公司于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向中国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发行短期融资券。该融资券发行面值共计人民币2,000,000,000元,期限为365天。每张融资券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票面利率为3.83%,并将于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到期。

      9 应付款项

      

      应付款项账龄分析如下:

      

      10 储备变动(见附表)

      (a)从2007年1月1日起,本集团开始适用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按以往中国会计准则和制度所计算之净利润已经被重述,法定盈余公积金因此也按重述后之净利润的10%计算。在此期间内,法定盈余公积金所引起的调整已经在上述变动表中列示。

      (b)与公允价值相关的储备为于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证券的公允价值扣除递延税项后的累计净变化额,该金额是根据期末可靠估量的公允价值。

      11或有负债

      (a)财务担保如下:

      

      为联营公司和合资企业向银行作出的担保,以本集团在这些单位的个别权益为限。本集团对有关担保的状况进行监控,确定其是否可能引致损失,并当能够可靠估计该损失时予以确认。于二零零七年六月三十日,本集团估计不须对有关担保支付费用。因此,本集团并无对有关担保的或有损失计提任何负债。

      (b) 所得税差异

      如附注4中所述,本集团尚有与以往年度有关的潜在所得税风险事项需要处理。本公司正与所辖的税务局沟通,在目前阶段尚无法可靠地估计最终结果。

      7.5 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之差异

      以下节录自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会计报表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中期财务报告数字并未经过审计。

      本公司亦编制了一套符合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报表。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与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净利润及股东权益的调节表如下。

      除财务报表中某些项目的分类不同及下述的会计账目处理差异外,本集团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并无重大差异。其主要差异如下:

      (i)评估差额

      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若将资产部分用作交换投资,则该资产公平价值超过账面值的数额便应贷记资本储备。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由于这些增值部分未能肯定可以变现,故不宜确认。

      (ii) 政府补助

      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为企业进行技术改良而提供的资本性投入,按国家相关文件规定作为“资本公积”处理的,不属于政府补助。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这些就购置用作技术改良的设备发出的补助金会抵销与这些补助金有关的资产的成本。在转入物业、厂房及设备时,补助金会通过减少折旧费用,在物业、厂房及设备的可用年限内确认为收入。

      (iii) 土地使用权重估

      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土地使用权以历史成本减累计摊销列示。按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土地使用权以重估值减累计摊销值列示。

      (iv)商誉

      按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自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起,本集团不再对商誉进行摊销。本集团每年对商誉进行耗蚀测试。

      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 –「企业合并 」,自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起本集团不再对商誉进行摊销。自此准则生效起,需要每年对商誉进行耗蚀测试。

      因此,自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起,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商誉摊销的处理已经没有不同。股东权益的差异是自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间内的正商誉摊销影响。

      (v) 向合营企业出售资产

      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若向其关联方出售固定资产,其净出售所得高于固定资产帐面价值部分已在财务报表中全额确认。

      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任何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向合营企业出资或向合营企业出售固定资产,若该资产仍保留在合营企业,则该企业在确认出资或出售固定资产的收益和损失时,其金额以向该合营企业的其他投资方出售所得为限。

      就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之重大差异对净利润及股东权益的影响总结如下:

      

      

      7.6 供北美投资者参考补充资料

      本集团的会计政策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相符,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某些重大方面与美国公认会计原则有差异。就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与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之重大差别的性质及影响总结如下。以下按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调节表是补充资料,并非本中期财务报告规定编制的一部分。该等资料并未经过独立审计或审阅。

      附注:

      (a)汇兑损益

      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因借贷资金以集资兴建物业、厂房及设备而产生认为属于利息费用调整范围的外汇差额,在兴建期内资本化。在截至二零零七年及二零零六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内,没有外汇换算差额资本化。按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一切外币借贷产生的汇兑损益均计入当期溢利。由于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外汇换算差额已资本化且全额摊销,因此,于二零零七年六月三十日,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物业、厂房及设备之原值及累计折旧分别比按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余额高出人民币365,258,000元及人民币365,258,000元(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人民币365,258,000元及人民币365,258,000元)。

      (b)物业、厂房及设备的重估

      在本报告期以前,本公司已对物业、厂房及设备进行评估以反映当时公允价值。而重估盈余则记录在本公司的财务报告中。在截至二零零七年及二零零六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内的财务报告中已计提了因人民币1,576,330,000元的物业、厂房及设备重估盈余所引起的额外折旧。

      按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物业、厂房及设备均以历史成本减累计折旧列示。然而,由于重估盈余可抵税,按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其由于冲销重估盈余所引起的递延税项资产应予以确认,令股东权益也相应增加。

      (c)于联营公司的投资的资本化利息

      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按权益法入账的投资相关的利息不能资本化。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当投资按权益法列示,而被投资者亦有活动开始计划其主营业务及利用资金购买合资的资产作营运,这属于一种合资格资产及其利息可予以资本化,并在该资产开始经营后进行摊销。

      (d)商誉

      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以及《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自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起,本集团不再对正商誉进行摊销。自此准则生效起,需要每年对商誉进行耗蚀测试,该测试也需要在初始确认商誉及当商誉有耗蚀迹象时进行。当由商誉构成的现金产出单位的帐面值高于其可收回值时应确认耗蚀损失。

      按美国公认会计原则,《财务会计原则》第142号 –「 商誉及其它无形资产 」 (「第142 号公报 」) 的规定,商誉自采用第 142 号公报,即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起不再进行摊销。自采用第 142 号公报起,需要评估商誉是否有耗蚀迹象,此后要每年进行评估。此外,本集团已按美国公认会计原则, 把于第142号公报采用日的未分配的负商誉视作会计政策变更的累计影响于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予以冲销。

      因此,自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起,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与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在商誉与负商誉的处理已经没有不同。股东权益的差异是自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年内的正商誉摊销影响。

      (e)少数股东权益列示

      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少数股东权益应于权益项目内区别于本公司股东应占权益而单独列示,而少数股东应占利润则作为本年度利润在少数股东及本公司股东之间的分配,于合并利润表内单独列示。按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少数股东权益在负债中或负债及股东权益之外单独列示。而在合并利润表中,少数股东损益亦作为净利润的扣减项目单独列示。

      (f) 简明合并现金流量表

      本集团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现金流量表」编制现金流量表, 其目标及原则与《财务会计原则》第95号———「现金流量表」内容相似,主要区别在于分类不同: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利息收入及投资收益在投资活动中列示,按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其作为经营活动列示。

      (g)基本每股盈利

      截至二零零七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期间的基本每股盈利是依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之净利润人民币1,782,590,000元 (截至二零零六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期间:人民币8,500,000元)及报告期内已发行股份之7,200,000,000股 (截至二零零六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期间:7,200,000,000股) 计算。美国预托股份的基本每股盈利是按每美国预托股份等值于100股计算。

      由于此两报告期内并没有具摊薄性的潜在普通股存在,摊薄之每股盈利并未列出。

      (h)美元等值

      人民币及美元之换算乃按中国人民银行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九日公布之平均买入价及卖出价美元1.000元兑换人民币7.6155元。这个兑换价是为读者阅读方便而设,并非代表本报告中的人民币项目可以用这个汇率兑换为美元。

      就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及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之重大差别对本公司股东应占利润的影响总结如下:

      

      就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及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之重大差别对本公司股东应占权益的影响总结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