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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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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28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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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公司股改进展的 风险提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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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07年08月27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半年度报告全文,报告全文同时刊载于www.sse.com.cn。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李文棠、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董艺明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张丽萍声明:保证本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2.1 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2.2 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2.2.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2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3 国内外会计准则差异

      □适用 √不适用

      §3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3.1 股份变动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3.2 股东数量和持股情况

      单位:股

      

      

      3.3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

      □适用 √不适用

      §5 董事会报告

      5.1 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其中: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金额0万元。

      5.2 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5.3 主营业务及其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4 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毛利率)与上年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5 利润构成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分析

      □适用 √不适用

      5.6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5.6.1 募集资金运用

      □适用 √不适用

      5.6.2 变更项目情况

      □适用 √不适用

      5.7 董事会下半年的经营计划修改计划

      □适用 √不适用

      5.8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9 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10 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非标准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变化及处理情况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董事会认为,公司部分目前存在的较大额应收款项及预付账款,该债权是否能全部收回确实存在一定风险,我们所做的坏账准备金额是否能抵销上述风险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积极协调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解除厦门天香置业股权查封事项,并及时办理该股权变更事宜。

      同时,公司将启动与各债权人的债务重组谈判,尽可能争取豁免利益和罚息、贷款延期、涉诉债务庭外和解等优惠条件。公司下一步拟结合长期股权投资及资产处置以及可持续的房地产开发等不同方面,通过分期还款或贷款转贷等方式解决目前困扰公司的债务问题。

      §6 重要事项

      6.1 收购、出售资产及资产重组

      6.1.1 收购资产

      □适用 √不适用

      6.1.2 出售资产

      □适用 √不适用

      6.1.3 自资产重组报告书或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刊登后,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对报告期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

      □适用 √不适用

      6.2 担保事项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6.3 非经营性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万元

      

      其中: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提供资金的发生额0万元,余额-638.89万元

      6.4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一)公司对外担保涉及的诉讼事项:

      1.2004年7月6日,上海树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向上海银行浦江支行开立15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未还,本公司作为上述借款担保人被诉。截止2007年6月30日,上海树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已归还上述借款本金701万元,尚有799万元未归还。

      2.(2005)三民初字第30号一案:

      公司于2005年8月19日收到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书。2004年8月16日,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三明支行签订一份兴业银行基本授信合同;同时公司与兴业银行三明支行签订了兴业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同意为福建三农申请总额为2500万元的贷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2004年10月25日至2005年2月5日期间,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先后向兴业银行三明支行申请了总额为1500万元的贷款。目前因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归还贷款,故引发此次纠纷。公司作为连带责任方,一并被诉。

      2005年8月30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05)三民初字第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银行存款15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

      2005年11月11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05)三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应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兴业银行三明支行贷款1500万元及利息363511.10元;本公司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5010元、其他诉讼费5000元、诉讼保全费78020元,合计168030元,均由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共同承担。

      截止07年6月30日,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归还上述借款本金1500万元。

      3.(2005)三民初字第15号一案:

      2005年7月公司收到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三明市列东支行关于1720万贷款本金未归还的纠纷诉状,公司作为连带责任方受到起诉。

      2005年9月5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三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列东工行归还还尚欠的借款本金1720万元,并向列东工行支付从2005年6月21日起的逾期还款利息;本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96010元、其他诉讼费3000元、财产保全费86500元,合计185510元,由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本公司共同负担。

      2005年12月6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三执行字第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扣划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银行存款17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截止07年6月30日,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归还上述借款本金1720万元。

      4.(2005)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347号一案:

      2005年9月公司收到送达的起诉书。2004年10月25日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向上海银行外滩支行借款25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4年10月25日至2005年4月24日,本公司、华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商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厦门华商国际招商有限公司、厦门新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到期后但尚有本金1900万元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偿还,保证人亦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上海银行外滩支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2005年11月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347号民事调解书,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公司、华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商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厦门华商国际招商有限公司、厦门新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尚欠上海银行外滩支行借款1800万元;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2005年12月30日起每隔两个月的30日之前,每次归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保证人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106952元、财产保全费98020元,合计204972元,由借款人和保证人共同负担,于2006年6月30日之前向上海银行外滩支行付清。

      截止07年6月30日,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已归还上述借款本金235万元,尚有1565万元未归还。

      5.(2006)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6号一案:

      公司于2006年2月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书。2005年1月20日,上海华育发展有限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借款1000万元,并由本公司、华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国恒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自2005年1月25日至2005年7月24日。因借款期限届满, 上海华育发展有限公司尚拖欠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贷款本金6,957,185.5元,保证人亦未承担保证责任,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遂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6年1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6)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上海华育发展有限公司、本公司、华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国恒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款共计7,013,722.28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权益。

      2006年3月24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6)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957,167.72元;保证人对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上海华育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共计人民币80,667.22元由上海华育发展有限公司、本公司、华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国恒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截止07年6月30日,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尚未归还上述借款本金6,957,167.72元。

      6.(2006)沪一中民三(商)字第233号一案:

      2005年8月11日,上海树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长宁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借入数额为1440万元的贷款,并由公司、华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由福建建瓯天香绿色食品工程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相关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责任,借款期限至2006年8月10日。因借款到期后,上海树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约清偿本息,保证人亦未履行保证还款义务及抵押担保义务,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长宁支行于2006年9月4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并于2006年10月8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2006年10月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6)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23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告上海树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华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建瓯天香绿色食品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214,491.46元或其他相应等值财产。

      2006年12月15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6)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上海树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归还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长宁支行1,440万元并支付自2005年8月25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逾期还款罚息(2005年8月25日至2006年8月10日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年利6.82992%计算,之后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按借款年利率6.82992%上浮50%计付);2、公司、华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海树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还款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并享有对上海树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追偿权;3、福建建瓯天香绿色食品工程有限公司应对上海树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还款履行抵押担保义务,并享有对上海树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4、本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6082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76592元均由上海树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和担保人共同负担。

      2007年1月24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福建建瓯天香绿色食品工程有限公司下达了(2007)沪一中执字第86号执行通知,限令福建建瓯天香绿色食品工程有限公司在2007年1月30日之前履行担保义务,即:承担抵押清偿责任归还人民币144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86082元,保全费76592元,执行费16400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截止07年6月30日,上海树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尚未归还上述借款本金1380万元。

      7.(2006)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76号

      2005年6月,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上海黄浦支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借入总额为1500万元的贷款,借款期限为2005年6月27日至2006年1月26日,由新沃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北京天香园生物科技投资有限公司3000万股权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并有公司、高扬瑜个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贷款到期后,经兴业银行上海黄浦支行催讨,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归还本金500万元,并从2006年3月20日起停止支付利息。

      2006年10月17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6)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兴业银行上海黄浦支行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并支付自2006年3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9.207%计付逾期利息;公司与高扬瑜个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若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兴业银行上海黄浦支行可以新沃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物折价或申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新沃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上海黄浦支行实现质押权后,有权向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61499.51元由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担保方共同承担。

      截止07年6月30日,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尚未归还上述借款本金1000万元。

      8.(2006)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77号

      2005年8月,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上海黄浦支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借入总额为1000万元的贷款,借款期限为2005年8月15日至2006年3月14日,由新沃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北京天香园生物科技投资有限公司3000万股权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并有公司、高扬瑜个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贷款到期后,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仍未归还本金1000万元。

      2006年10月17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6)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兴业银行上海黄浦支行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并支付自2005年12月21日至2006年3月14日期内人民币143220元,以及自2006年3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逾期利息(以人民币1014322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207%计付);公司与高扬瑜个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若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兴业银行上海黄浦支行可以新沃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物折价或申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新沃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上海黄浦支行实现质押权后,有权向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62001.25元由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担保方共同承担。

      截止07年6月30日,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尚未归还上述借款本金1000万元。

      9.(2007)二中民初字第00172号:

      2005年9月22日,北京天香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借入总额为4000万元的贷款,并由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贷款期限自2005年9月22日起至2005年12月21日止。2005年12月21日,北京天香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贷款展期合同》,展期本金数额为2000万元,展期期限为2005年12月21日至2006年3月20日止,仍由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于《贷款展期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过,但北京天香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并未偿付200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天津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向2006年11月1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7年3月1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向公司下达了(2007)二中民初字第001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北京天香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天津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及利息(截至2006年9月21日的利息为184万元;自2006年9月22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0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千分之十五计算罚息,按季结息);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北京天香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119212元由北京天香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和公司共同负担。

      截止07年6月30日,北京天香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尚未归还上述借款本金2000万元。

      10.(2007)榕民初字第159号一案:

      2006年6月5日,福建天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交通路支行签订《开立银行承兑汇票额度合同》,约定:福建天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可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交通路支行开立总金额不超过6550万元整的人民币的银行承兑汇票,期限自2006年6月5日至2006年12月5日(以下简称“授信期限”), 福建天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应当按汇票票面金额的55%交存保证金,同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交通路支行与公司订立《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前述《开立银行承兑汇票额度合同》项下在授信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承担连带责任。合同订立至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交通路支行为福建天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依约开立34笔银行承兑汇票,至2007年3月6日陆续有20笔汇票到期,发生了银行垫款20笔,共计垫款人民币16344193元。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交通路支行于2007年3月6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收回上述发生的银承垫款以及相应的利息。

      2007年4月6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7)榕民初字第1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福建天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70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

      截止07年6月30日,福建天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尚未归还上述借款本金2792.95万元。

      11.(2006)成铁执字第8号

      2004年成都利创软件有限责任公司向中信银行成都分行借款500万元,并由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期限为2004年11月23日至2005年11月22日。由于借款到期成都利创软件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偿还借款,中信银行成都分行向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05年12月23日成都铁路运输法院下达了(2006)成铁执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划拨成都利创软件有限责任公司和本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成都利创软件有限责任公司和本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成都利创软件有限责任公司和本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以上执行额度以人民币5025000元及银行利息为限。

      截止07年6月30日,成都利创软件有限责任公司尚未归还上述借款本金500万元。

      12. (2007)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77号

      2005年3月18日,原告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华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国际”)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的借款人民币35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为此,2005年1月、3月,被告高扬瑜先生和我司先后与原告签订反担保保证合同,承诺一旦发生原告履行保证义务,反担保人共同向原告承担反担保责任。后因华通国际未按约还款而涉讼,原告依据判决代华通国际偿还了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万元、截至2006年11月16日的欠息人民币2,494,961.25元及诉讼费、保全费人民币372,478.62元。嗣后,因被告未承担反担保责任,原告于2007年6月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07年8月7日调解如下:1、被告同意对原告代华通国际向兴业银行偿还的借款及欠息、诉讼费、保全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被告同意共同向原告承担违约金人民币175万元;3、被告同意于2007年8月16日之前向原告归还上述两项款项;4、本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8,637.20元,减半为人民币124,318.6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应于2007年8月16日之前向原告支付。华通国际现仍与原告商谈还款具体时间,并承诺全部由其负责偿还,不会由我司承担损失。

      13.(2007)榕民初字第159号

      (2007)榕民初字第159号一案原告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交通路支行,被告为福建天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香实业”)和我司(案件情况见我司2007年019号和038号公告)。法院于2007年5月23日判决如下:1、被告天香实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垫款本金16,344,193.00元及利息包括逾期罚息(暂计至2007年3月6日为274,809.74元,2007年3月6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和人民银行规定计算);2、我司应对天香实业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我司承担上述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天香实业追偿;4、本案件受理费93,105.00元及诉讼保全费84,030.00元均由天香实业负担。

      (二)公司向银行借款涉及的诉讼事项:

      1.(2005)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265号一案:

      公司于2005年6月15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书。2004年7月14日,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借款2000万元,并由华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自2004年7月14日至2005年7月4日。2005年4月21日,又追加了北京天香园生物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以公司及保证人另案涉讼对借款造成风险为由,依约要求提前收回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并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5年8月22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5)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人民币1500万元(2005年6月24日,本公司归还银行贷款本金100万元,2005年7月26日归还400万元)。已年并支付2005年6月21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借款利息、逾期还款罚息;华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香园生物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本案件受理费110010元,其他诉讼费1450元,保全费100520元均由本公司负担。

      2005年11月1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5)沪一中执字第1083号执行通知,限令公司在2005年11月29日之前履行确定的义务,即:归还人民币14950000元(2005年9月28日,本公司归还银行贷款本金50000元。)及诉讼费110010元,保全费100520元,执行费16950元,其他诉讼费1450元及依法应支付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逾期仍不履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由公司承担强制执行中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

      2006年4月17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5)沪一中执字第1083号民事裁定书:本案三被执行人因涉案众多,其名下的财产被法院另案查封,现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三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供本案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裁定(2005)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2006年11月30日,保证人华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太行水泥限售流通股(原法人股)100万股被拍卖,成交价214万元,用于偿还该笔借款。截止2006年12月31日,公司尚余借款本金1281万元未偿还。

      2007年4月24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5)沪一中执字第108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继续冻结华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帐户内持有的天香股份29007000股(已被质押),冻结日期自2007年4月24日至2007年10月23日。

      2007年6月1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5)沪一中执字第1082、108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继续轮侯冻结我司投资于福建天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5000万股股权及相应的股息和红利,停止办理上述股权的转让过户手续。

      截止07年6月30日,该事项尚无进一步进展。

      2.(2005)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266号一案:

      公司于2005年6月15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书。2004年4月28日,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借款2000万元,并由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自2004年4月28日至2005年4月27日,。2005年4月21日,又追加了北京天香园生物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因借款期限届满,公司未归还上述借款,保证人亦未承担保证责任,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遂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5年8月22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5)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人民币2000万元并支付2005年6月21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天香园生物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本案件受理费110010元,财产保全费100520元均由本公司负担。

      2005年11月1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5)沪一中执字第1082号执行通知,限令公司在2005年11月29日之前履行确定的义务,即:归还人民币20000000元及诉讼费110010元,保全费100520元,执行费22000元,以及依法应支付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逾期仍不履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由公司承担强制执行中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

      2006年9-12月,公司陆续归还借款本金2369470元,尚余借款本金17630530元未偿还。

      2007年6月1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5)沪一中执字第1082、108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继续轮侯冻结我司投资于福建天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5000万股股权及相应的股息和红利,停止办理上述股权的转让过户手续。

      截止07年6月30日,该事项尚无进一步进展。

      3.(2005)榕民初字第467号一案:

      2005年10月公司收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2004年5月13日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福州市五一支行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4年5月13日到2005年5月11日,并由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因本公司在借款到期后仅归还254万元,尚欠本金746万元,保证人也未承担保证责任,故中国工商银行福州市五一支行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5年9月19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榕民初字第4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本公司银行存款746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2005年11月21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榕民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本公司应当偿还中国工商银行福州市五一支行尚欠借款本金746万元及利息;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对本公司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47310元、诉讼保全费37830元,由本公司与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截止07年6月30日,该事项尚无进一步进展。

      4.(2005)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284号一案:

      2005年6月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2004年8月11日公司向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借款3000万元,并由华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自2004年8月11日起至2005年8月10日。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公司欠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未还涉讼对履行还款义务已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为由,依约要求提前收回上述借款并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5年9月2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5)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284号民事调解书,三方自愿达成协议主要内容如下:本公司确认欠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本金3000万元,合同期内利息255750元,至2005年9月20日的逾期利息314572.5元以及自2005年9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138%×1.5计息);本公司于2005年9月20日偿还利息570322.5元,于2005年12月20日前偿还本金500万元及逾期利息,于2006年2月2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2500万元及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138%×1.5计息);本公司于2005年9月20日直接支付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聘请律师费用193000元;华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本公司未能按时、足额履行上述任何一期还款义务,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06年2月1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6)沪一中执字第168号执行通知,限令公司在2006年2月23日之前履行确定的义务,即:归还人民币31076017.5元及执行费33076元,以及依法应支付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逾期仍不履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由公司承担强制执行中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

      2006年6月2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6)沪一中执字第168号民事裁定书,由于公司与担保人华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被法院另案查封,现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且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也未提供其他财产供本案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裁定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2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2007年6月1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5)沪一中执字第16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继续轮侯冻结我司投资于福建天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5000万股股权及相应的股息和红利,停止办理上述股权的转让过户手续。

      截止07年6月30日,该事项尚无进一步进展。

      5.(2006)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7号一案:

      公司于2006年2月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书。2005年7月26日,本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借款4900万元,由华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厦门华通国际招商有限公司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由公司、厦门华通国际招商有限公司将其各自持有的北京天香园生物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的7000万股和3000万股股权和北京天香园生物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已经质押的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7500万股股权的剩余价值提供质押担保,借款期限自2005年8月18日至2006年2月13日并约定在2005年10月20日前归还本金500万元,12月25日前归还本金500万元,2006年2月13日前归还本金3900万元。现因本公司未依约定还款,保证人也未履行保证责任,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遂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6年1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6)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7号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本公司、华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香园生物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厦门华通国际招商有限公司存款共计48,701,129.50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权益。

      2006年3月24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6)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本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850万元;本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利息165,720.50元及逾期利息;如本公司到期不履行上述还款义务,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可以本公司持有的北京天香园生物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的7000万股股权折价或申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厦门华通国际招商有限公司对本公司上述还款义务,在本公司提供的质押物处置后仍不足清偿的部分,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华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香园生物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公司提供的质押物处置后仍不足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共计人民币497,541.30元由本公司和担保人共同承担。

      截止07年6月30日,该事项尚无进一步进展。

      6.(2006)榕民初字第92号一案:

      2005年4月公司分三次向中国工商银行福州市五一支行借入总额为2000万元的贷款,由华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其中:1000万借款期限为2005年4月12日至2006年4月4日;另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5年4月19日至2006年4月17日。由于借款到期公司未能偿还借款,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06年2月20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6)榕民初字第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公司、华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11532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2006年4月18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6)榕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公司应于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华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本公司追偿;本案件受理费110586元、诉讼保全费101106元由本公司负担。

      截止07年6月30日,该事项尚无进一步进展。

      7.(2006)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17号

      2005年6月29日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借款800万元,并由深圳市华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华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自2005年6月29日至2006年6月29日。因借款期限届满,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亦未承担保证责任,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遂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6年7月2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6)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人民币800万元并支付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利息自2005年6月29日计至2006年6月29日,按年利率6.138%计收;逾期利息自2006年6月30日计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再扣除公司已付利息人民币239,053.26元);保证人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并可在承担清偿责任后向公司追偿;不能追偿部分,由保证人平均分担;案件受理费50911元、财产保全费40520元,由公司负担。

      2006年12月1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6)沪一中执字第814号民事裁定书,由于公司与保证人涉案众多,其名下财产被法院另案查封,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对本案冻结的本公司与深圳市华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外投资股权因目前均无处置条件而暂不要求法院处置,同时也未提供其他财产供本案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裁定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截止07年6月30日,该事项尚无进一步进展。

      8.(2006)榕民初字第100号一案:

      2004年12月31日,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福清市支行借款600万元,并由福建华通置业有限公司、厦门华通国际招商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自2004年12月31日至2005年12月30日。因借款期限届满,公司尚拖欠中国农业银行福清市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600万元,保证人福建华通置业有限公司和厦门华通国际招商有限公司亦未承担保证责任, 中国农业银行福清市支行遂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06年2月22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6)榕民初字第1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公司、福建华通置业有限公司、厦门华通国际招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23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2006年7月11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6)榕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判令公司于判决之日生效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福清市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600万元及利息包括逾期罚息及复利(按约定合同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2、判令保证人对上述借款本息包括逾期罚息及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保证人承担上述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公司追偿;4、本案受理费40917元、诉讼保全费31680元由公司承担。

      截止07年6月30日,该事项尚无进一步进展。

      9.(2006)榕民初字第101号一案:

      2004年12月31日,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福清市支行借款800万元,并由福建华通置业有限公司、厦门华通国际招商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自2004年12月31日至2005年12月30日。现因公司未依约定还款,保证人也未履行保证责任, 中国农业银行福清市支行遂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06年2月22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6)榕民初字第1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公司、福建华通置业有限公司、厦门华通国际招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32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2006年7月11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6)榕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判令公司于判决之日生效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福清市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800万元及利息包括逾期罚息及复利(按约定合同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2、判令保证人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保证人承担上述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公司追偿;4、本案受理费51261元、诉讼保全费42130元由公司承担。

      截止07年6月30日,该事项尚无进一步进展。

      10.(2006)榕民初字第102号一案:

      2004年12月31日,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福清市支行借款700万元,并由福建华通置业有限公司、厦门华通国际招商有限公司、国恒传媒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自2004年12月31日至2005年12月30日。因借款期限届满,公司尚拖欠中国农业银行福清市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700万元,保证人亦未承担保证责任, 中国农业银行福清市支行遂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06年2月22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6)榕民初字第1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公司、福建华通置业有限公司、厦门华通国际招商有限公司、国恒传媒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5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2006年7月11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6)榕民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判令公司于判决之日生效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福清市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700万元及利息包括逾期罚息及复利(按约定合同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2、判令保证人对上述借款本息包括逾期罚息及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保证人承担上述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公司追偿;4、本案受理费46032元、诉讼保全费36780元由公司承担。

      截止07年6月30日,该事项尚无进一步进展。

      11.(2006)闽民初字第7号一案:

      2006年4月18日,公司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闽民初字第7号应诉通知书。

      2004年12月31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借入两笔数额为4000万元、1000万元的贷款,并由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自2004年12月31日至2005年5月31日。因借款期限届满,公司尚拖欠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保证人亦未承担保证责任,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于2006年3月3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并于2006年4月10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2006年4月10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2006)闽民初字第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公司所持有的在下列公司的股权:四川中农科技有限公司61.6%的股权、北京天香园生物科技投资有限公司46.79%的股权、福建天香实业有限公司95%的股权、福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3%的股权、福清市天香畜牧养殖发展有限公司95%的股权;查封公司未予福清市天香油脂厂厂房、机器设备及相应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查封公司位于福州市日化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上冻结的财产以价值人民币51,915,249.8元为限。

      2006年4月1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2006)闽民初字第0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公司在四川蜀龙种业有限公司和四川盛裕种业有限公司中所持有股权。以上冻结的财产以价值人民币51,915,249.8元为限。

      2006年5月29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2006)闽民初字第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返还两笔借款本金4000万元、1000万元及利息1,532,199.84元、383,049.96元(该利息计算至2005年12月20日)。2005年12月21日以后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继续计算至公司偿还全部欠款为止;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公司追偿;本案件受理费269,586元、保全费259,576元,由公司负担。

      截止07年6月30日,该事项尚无进一步进展。

      12.(2006)闽民初字第8号一案:

      2004年9月6日、16日,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福清市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分别借入四笔数额总共为4800万元的贷款,并由福建华通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责任担保,借款期限分别至2005年9月5日和9月15日。因借款期限届满,公司尚拖欠中国农业银行福清市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4800万元,保证人亦未承担保证责任,中国农业银行福清市支行于2006年3月13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

      2006年6月30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2006)闽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返还48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2,240,352.83元(计至2006年2月20日止,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至还款日止),;偿付原告律师费5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61,212元;福建华通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华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有权向公司追偿。

      2006年11月1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2006]闽执行字第2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公司持有的福建兴业证券公司3.30%股权、厦门中润粮油饲料工业公司50%股权(以人民币5400万元为限)。

      截止07年6月30日,该事项尚无进一步进展。

      13.(2006)融民初字第2530号一案:

      2005年6月27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行签订合同,借入数额为2500万元的贷款,公司将持有的福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000万股权作为质押物担保,并由福建华通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至2006年6月30日。因公司未能按约履行全部还息义务,保证人亦未承担相应保证责任,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行于2006年5月15日宣布贷款立即到期并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起诉。

      2006年8月10日,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下达(2006)融民初字第25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人民币2500万元及利息13.588736万元(暂计至2006年4月20日),2006年4月21日后的利息按本金人民币2500万元并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支付利息至还清款目为止;公司若不能在上述判决的履行期内履行还款义务,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行可以就设定质押的公司持有的福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000万股权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享有优先抵偿上述债款的权利;福建华通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135790元由公司负担。

      截止07年6月30日,该事项尚无进一步进展。

      14.2005年4月4日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借款人民币800万元,由华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清偿的担保责任,借款期限为2005年4月14日至2006年4月11日。2006年10月8日,由于借款到期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亦未履行连带清偿责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起诉状。

      截止07年6月30日,该事项尚无进一步进展。

      15.(2006)榕民初字第166号

      2004年3月25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签订了金额为1000万元的借款合同,由福建华通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为2004年3月25日至2005年3月24日。借款到期后,本公司仍欠借款本金3709236.83元及相应利息392936.7元,保证人也未履行连带清偿责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下转A2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