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私人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简称PE)已经大举进入中国市场,其市场前景非常广阔,但目前我国尚没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退出通道,制约了本土私人股权基金作用的发挥。
本土PE遭遇法律障碍
以中资私人股权基金的代表———渤海产业基金为例,由于相关法律框架不完善,其设立过程相当艰难,2005年底获得国家批准,经过了一年的筹备与争议后,2006年最后一天,渤海产业投资基金仓促挂牌。然而渤海基金试点的示范作用并不理想。所以今年第二批试点并未如期获得国务院的首肯。业内人士指出,渤海基金模式有两个不足,一是多数地方政府将之视为发展本地经济的融资工具,纷纷以政府名义上报申请;二是渤海基金的投资范围被限定(80%投资于滨海新区和环渤海地区),被赋予了地方色彩。而私人股权投资基金应该是一个高度市场化的产品,PE的本质在于,有市场信用的基金管理人向合格的投资者募集并管理资金,双方通过完备的法律安排确定其权利义务关系,在这个过程中,几乎不需要监管者,我国政府的过多干涉并不有利于其发展。原打算先推试点再出管理办法,先报投资规模再确定管理形式,这使得官方推动下的PE陷入尴尬境地。
规范私人股权基金发展的关键在于界定基金投资者范围和私人股权基金的退出问题。我国的私人股权基金一般由机构投资者出资,过窄的范围不利于广泛吸引社会资金。未来可以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考虑将个人投资者纳入投资范围,以增加百姓投资渠道,分散银行与股市的风险。比如,美国相关法律规定,个人投资者净资产要在100万美元以上,过去两年收入在20万美元以上;机构投资者净资产则要在2500万美元以上。目前我国PE的退出主要依赖于投资企业的公开上市实现资本退出。但目前我国在沪深两大证券交易所之外,尚没有运作规范的三板市场,有不少本土私人股权基金一直处于“两头在外”的尴尬境地。如果我国未来能在交易所市场之外形成多层次的场外市场,就能满足各类私人股权基金的流动性需求。
本土PE的监管之路
我国私募基金的运作与现有的法律并不冲突,属于合法行为。《公司法》为设置公司型私募基金提供了基础,新《合伙企业法》实施后,我国对于非公开募集私人资金进行股权投资的合伙制公司,已没有任何特别的约束。一般来讲,PE是成熟老练的管理人和富裕人士私下进行的资金安排,双方均能做出理性决定,政府无需越俎代庖地进行干预并承担责任。在美国,只有养老基金等特定对象将部分资金放入PE,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披露;而如果PE的募集资金来自养老基金,需要到美国证监会备案注册,但并不需要审批。整个欧洲除英国金融服务署外,没有一个国家对于PE设立了监管部门。但是不是意味着我国目前也没有必要对私人股权基金进行监管呢?私募基金操作规范在我国尚存在法律空白,目前我国市场还不成熟,基金的公司治理结构需要政府一定程度的监管。未来基金的监管,政府可以通过指导意见对其进行约束,使它们更加市场化。
(作者单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