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南京天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纠纷起诉案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起诉案件的基本情况
2007年8月24日,公司(作为“原告”)因南京天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南京天邦”)股权纠纷事项,将江苏省农业科学院、自然人张小飞和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作为“被告一”、“被告二”和“第三人”,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定公司有权回购被告方在南京天邦所持有的50%股权;请求判定公司已经履行了回购股权的义务,将涉诉股权判归公司所有;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费、律师费和其他费用开支由被告方承担。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起诉当日正式受理了此案,案号为宁中法民2庭第00239号。
二、起诉案件的详细情况
公司与被告一作为南京天邦发起人股东,一起与其他二位自然人股东于2003年7月11日注册成立了南京天邦,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公司持有南京天邦50%的股权;被告一持有南京天邦48%的股权。
2006年9月12日,公司与被告二(时任南京天邦副总经理)签订了《出资转让协议书》,公司将持有的南京天邦50%股权(下称“系争股权”)转让给了被告二。根据2006年12月18日公司与被告一以及被告二三方签订的《协议书》(下称“协议书”)的有关规定,被告一收购了被告二在南京天邦的系争股权。
鉴于第三人已经于2007年7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了公告,其董事会通过决议同意第三人与被告一进行战略合作:通过收购被告一持有的南京天邦部分股权或者增资扩股,控股经营南京天邦(持股比例不低于60%)。而根据协议书有关规定,公司有权在2007年9月30日之前回购南京天邦50%的股权。为此,公司随后多次与被告一、被告二协商交涉,明确指出其与第三方的战略合作违反了协议书的有关约定,同时也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要求其履行在协议书项下的承诺,允许公司行使回购系争股权的权利。公司于2007年8月13日向被告方正式书面发出“关于行使回购权的通知函”,2007年8月20日,公司三届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南京天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50%股权的议案》。公司已将要求回购系争股权的有关款项及时支付给了被告方。
之后,虽经公司与被告方再三协商要求按照协议书有关规定条件行使回购系争股权的权利,但仍遭被告方拒绝。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特此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照公司诉讼请求作出判决。
三、其他说明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上述股权纠纷诉讼事项,对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业务未产生任何不利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的发展情况,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起诉书
特此公告。
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