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应充分认识PE市场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战略地位。目前对PE发展的积极作用,各界的认识还是相对统一的。总的来说,发展PE市场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宏观意义。
一是有利于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提高储蓄向投资转化效率。当前宏观经济的突出矛盾是流动性过剩,但这种过剩并不是绝对过剩,中国的大量领域仍然资金不足,只是相对过剩。产生过剩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不均衡,传统服务于成熟企业的金融市场发展较为充分,但服务于企业生命周期前端和后端的金融市场发展不成熟,这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私募股权市场发展的落后,包括创业投资、兼并收购等。
二是有利于企业业务重组和产业整合。我国正处于工业化中期,这一阶段是产业和企业大规模重组的时期,是培育世界领先企业和优强企业的最重要时期,也是对资本需求最为旺盛的时期,缺乏有效的股权融资渠道,已成为产业升级、优势企业做强做大的一个障碍。
三是有利于真正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自主创新体系。当然,对于PE价值创造的功能的质疑也较浓厚。
为此,一方面应适当允许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保险公司及证券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在一定比例内投资私募股权基金,尤其是对本土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提高PE投资者中长期投资者的比例,降低PE投资的短期化倾向。另一方面,还应提高各类政策的可预见性,使得长期投资的政策不确定性下降。同时,还应通过司法解释,或修改《公司法》的方式,允许各类机构以普通合伙人的身份参与PE的管理活动,以满足不同类型PE的要求。
第二,应坚持市场化的取向。在当前国有金融体制改革尚未最后完成,仍存在大量行政色彩的环境下,如何尽快推动PE市场的发展,有两条思路,一种是将PE引入部分官方色彩,给其找个婆婆,从而取得国有体制的认可。在这方面,我们有过很多教训,信托的多次整顿就是一个例子。
另一种是坚持市场化的发展道路,推动国有金融体制的市场化步伐。应该说PE的生命在于市场化运作,为了短期发展而牺牲市场化,必然会给PE的长期发展带来隐患。因此,我国PE的发展应坚持市场化方向,在对PE的监管上,应更多的采取备案制,限制投资者的数量和范围,但对其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运作模式不做过多干预。在PE的发展上,不能过多依赖政府力量,防止现在难得的市场化取向发生扭曲。
第三,应尽快统一现有的PE政策。在PE的政策法规没有明确之前,市场又有大量需求,各监管部门根据自己所管辖机构的特点和需要,出台了自己的规章制度,这是可以理解的,也是必要的,是当前监管体制的必然。
但从PE市场的长期发展来看,更应推动市场的统一规范,而不能形成新的市场分割,出现政策的不统一。理财市场的混乱局面不能在PE市场上重演。对此,应加强监管部门的协调,尽快出台统一的PE法规。
第四,以市场化改革来推动我国PE市场的发展,加强对PE投资的部分企业股权转让的安全审查。一方面,应适当允许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保险公司及证券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在一定比例内投资私募股权基金,尤其是对本土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提高PE投资者中长期投资者的比例,降低PE投资的短期化倾向;另一方面,还应提高各类政策的可预见性,使得长期投资的政策不确定性下降。同时,还应通过司法解释,或修改《公司法》的方式,允许各类机构以普通合伙人的身份参与PE的管理活动,以满足不同类型PE的要求。
此外,考虑到当PE投资的企业上市变现有困难时,会向有兴趣的同行大企业按保证基本收益率的价格出售股权,当所投资的企业为行业的龙头企业或者是国内历史知名品牌时,可能会对我国产业安全和品牌建设不利。因此,应适当限制PE将国内行业龙头企业和历史知名品牌企业的控制权出售给外国投资企业,可尽快通过《反垄断法》,加强对外资股权交易的监控,要求对外资并购国内企业,进行垄断审查和国家安全审查。同时,国内企业在接受PE投资时,应尽可能在事前约定,不得将股权,尤其是控股权转让给国内其他竞争对手,尤其是国际上的产品竞争对手。
(陈道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