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五届十六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于2007年8月18日以传真方式发出关于召开公司五届第十六次董事会议的通知。公司于2007年8月28日上午9:00在临沂市罗庄区江泉大酒店二楼会议室召开了公司五届十六次董事会议,会议应到董事5名,实到董事5名,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该议案同意票数为5票,反对票数为0票,弃权票数为0票。
2、关于签订《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木业厂租赁协议》及《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钢结构厂租赁协议》的议案;
一、交易概述
为了突出公司主营业务竞争能力,整合附属业务资产,经公司五届十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于2007年8月28日签订了《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木业厂租赁协议》及《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钢结构厂租赁协议》(以下简称租赁协议),将下属木业厂及钢结构厂分别租赁给个体经营商谢成祥先生、解胜永先生经营。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谢成祥 身份证号码:372830197006016118
解胜永 身份证号码:372822197101242274
个体经营商谢成祥先生、解胜永先生与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木业厂本次租赁的资产总额为57341237.61元,占公司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总额的2.81%。
钢结构厂本次租赁的资产总额为32225832.88元,占公司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的1.58%。
四、《租赁协议》主要条款
1、租赁期限:上述租赁资产的租赁期限为一 年,自2007 年8月31日起止2008 年8 月30 日止。
2、租金:以标的资产年折旧为依据。
谢成祥先生租赁公司木业厂的资产每年应支付租金计480万元人民币。
解胜永先生租赁公司钢结构厂的资产每年应支付租金计260万元人民币。
3、所有权划分及租赁期满后安排:租赁资产所有权归出租方所有;如承租方同意在租赁期限届满后继续租赁上述标的资产,应提前3 个月内书面通知出租方;承租方方应在收到上述书面通知后10 日内书面告知出租方其是否同意继续租赁,否则,视同出租方同意承租方按本协议的约定继续租赁标的资产。
4、租赁双方义务及违约责任。
如果出租方违反资产租赁协议,承租方除了有权行使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法律救济手段外,还可以向出租方提出索赔,要求出租方赔偿其全部损失。
如果承租方违反资产租赁协议,出租方除了有权行使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法律救济手段外,还可以向承租方提出索赔,要求承租方赔偿其全部损失。
五、涉及资产租赁的其它安排
承租方负责接收安置原厂所有职工。
该议案同意票数为5票,反对票数为0票,弃权票数为0票。
特此公告。
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