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半年度报告全文,报告全文同时刊载于www.sse.com.cn。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董事长刘军、总会计师李丽及财务经理明爱民声明:保证本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2.1 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2.2 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2.2.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2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适用 □不适用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3 国内外会计准则差异
□适用 √不适用
§3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3.1 股份变动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单位:股
3.2 股东数量和持股情况单位:股
3.3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
□适用 √不适用
§5 董事会报告
5.1 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表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其中:报告期内公司未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
5.2 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本报告期内,公司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均在乌鲁木齐市开展,收入主要也来自于乌鲁木齐市,因此未按地区分布情况分析主营业务收入构成。
5.3 主营业务及其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4 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毛利率)与上年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5 利润构成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分析
□适用 √不适用
5.6公司在经营中出现的问题与困难
√适用 □不适用
5.6.1上半年,乌鲁木齐气温较往年偏低,加之其他因素影响,自来水整体需求不足,公司源水销售较往年有所降低;
5.6.2今年上半年,水泥、沥青、钢材等原材料及煤炭、燃料价格涨幅较大,公司经营成本相应增大;
5.6.3国家宏观调控力度加大,受加息影响,筹资成本继续升高。
5.7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5.7.1 募集资金运用
□适用 √不适用
5.7.2 变更项目情况
□适用 √不适用
5.8 董事会下半年的经营计划修改计划
□适用 √不适用
5.9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10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11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非标准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变化及处理情况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6 重要事项
6.1 收购、出售资产及资产重组
6.1.1 收购资产
□适用 √不适用
6.1.2 出售资产
□适用 √不适用
6.1.3 自资产重组报告书或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刊登后,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对报告期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
□适用 √不适用
6.2 担保事项
√适用 □不适用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截止报告期末,由新疆城建提供担保的新疆金石沥青股份有限公司两笔贷款和新疆金石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一笔贷款已到期,合计金额4300万元,金石沥青与金石置业目前正在办理贷款续贷及转担保手续,该手续办理完毕后,新疆城建将解除上述贷款担保责任,不再为其提供担保。
6.3 非经营性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适用 √不适用
6.4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1、公司曾于2000年11月3日为新疆迪杰电码防伪技术有限公司提供150万元贷款担保,2003年1月6日迪杰公司无力偿还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幸福路支行150万元贷款,2004年公司被裁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执行划款150万元,公司向反担保方提起诉讼。2005年10月28日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金魁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第十三师二二一团共同偿还本公司150万元。”根据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6)新民二终字第82号《民事调解书》,公司同意二二一团支付给公司75万元后,公司不再向二二一团主张150万元债权。根据民事调解书,二二一团将在2007年3月31日前支付全部款项,截止本报告期末,公司已收到款项10万元,剩余款项65万元继续执行中。
2、本公司报告期内控股子公司新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存在重大诉讼及重大未决诉讼事项。详情如下:
2002年12月,市政公司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乌鲁木齐市鑫恒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2029.29万元。
经工程审价结果表明,该工程总体造价为2820万元。乌鲁木齐市鑫恒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计1660余万元。公司依合同约定另主张违约金240万元,其他经济损失46.15万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已依裁定将乌鲁木齐市鑫恒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江路地下商城部分工程保全查封,并由自治区信托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一终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鑫恒基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市政公司给付工程欠款本金16,601,307.97元,违约金2,400,000.00元,另鑫恒基公司应承担一、二审诉讼费部分257,101.20元,和鉴定费部分13,600.00元。以上鑫恒基公司合计应支付欠款金额为19,272,009.17元。2004年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查封鑫恒基地下商城的商铺238间,及其占地使用权,建筑面积共3246.02平方米。法院在乌鲁木齐市土地部门、产籍产权部门均办理了查封手续。
2005年5月自治区高级法院指定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法院执行追加查封鑫恒基地下商城的商铺500间。共计查封商铺738间,整体评估价近1.8亿元。因市政公司就评估价偏高向法院提出异议,要求重新评估,故对鑫恒基地下商铺的拍卖程序尚未进行。本报告期该笔诉讼没有更新进展。
6.5 其它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6.5.1 公司持有其他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和证券投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6.5.2 公司持有非上市金融企业、拟上市公司股权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6.5.3 其他重大事项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7 财务报告
7.1 审计意见
本次半年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7.2 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07年06月30日
编制单位: 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 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军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丽 会计机构负责人:明爱民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07年06月30日
编制单位: 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 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军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丽 会计机构负责人:明爱民
合并利润表
2007年1-6月
编制单位: 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 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军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丽 会计机构负责人:明爱民
母公司利润表
2007年1-6月
编制单位: 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 元 币种: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