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98中国石油企业债券
2、债券简称:98石油债
3、债券代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流通代码为129905
4、发行主体: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人民币壹拾叁点伍亿元(RMB1,350,000,000元)
6、债券期限:八年期
7、票面利率: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年利率为4.50%
8、还本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次支付
9、债券形式:实名制记帐方式
二、本次还本付息相关事宜
(一)债权登记日
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129905)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07年8月31日。截至该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帐户所记载的本期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和本金。
(二)兑付停牌日
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129905)的兑付停牌日为2007年9月3日。
(三)集中本息兑付期限
本期债券本息的集中兑付期限为2007年9月10日起20天。
(四)常年兑付期
集中本息兑付期限截止以后, 未兑付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可到原购买网点指定的常年兑付网点继续兑付。
(五)本息支付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将于2007年9月6日将98石油债的本息分别划给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未上市部分
98石油债未上市部分,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一级托管客户持有的98石油债,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按期将本息款划付至一级托管客户指定的银行帐户。
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
(1)从二级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本金和利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营业部的帐户中,再由该营业部向投资者还本付息;
(2)从一级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购买网点指定的常年兑付网点办理本金和利息领取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投资者领取本金和利息时,投资者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原托管凭证;
b.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本金和利息领取手续时,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办理;
c.投资者的托管凭证遗失或损毁,须按原认购网点的具体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d.如投资者债券托管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或主承销商。
三、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企业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各付息网点未履行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四、本期债券兑付相关机构
1、发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德路16号洲际大厦
联系人:纪伟钰
联系电话:010-84886652
邮编:100011
2、主承销商: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鼓楼外大街5号
联系人:吴子维 姜玉梅 糜云
联系电话:010-82022317,62096503
010-62073322转2625,2624,2715
传真:010-62096994
邮政编码:100029
3、托管人:
(1)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
联系人:李杨
联系电话:010-88087972
邮编:100031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楼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