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自查报告和整改计划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特别提示: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有待改进的问题
●需要重新构建公司总经理以下各职能部门;建立和完善公司、子公司投资、担保、关联交易等决策程序及其相应的内控制度;
●需要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制定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处理近几年来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的事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尽量减少公司和广大股东的损失;
●需要规范监事担任子公司除监事职务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和职工监事缺位的问题,监事会监督职能需要进一步加强,制定《监事会工作规则》,并在监事会下设稽核监察部,制定《稽核监察工作制度》,使监督检查工作日常化和制度化;
●需要增补一名独立董事,制定《独立董事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制度;
●需要积极探索和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激励体系,推动决策、管理层与公司、股东利益的紧密结合,忠实勤勉地履行相应职责;
●要进一步加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提高公司运营的透明度,积极做好投资者关系的管理工作。
二、公司治理概况
本公司成立于1993年3月,是按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 和其他有关规定,经云南省体改委云体改生复(1993)39号文批准进行改制设立的,1996年12月6日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中国证监会复审同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份并于1997年3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上市以来,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颁布规章制度的要求,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规范公司经营管理,促进公司发展。
2002年,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修订了《公司章程》,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及《公司财务、会计管理和内控制度》等规范运作制度,同时,随着国家与证券市场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不断完善和修订,公司按要求也在不断完善公司规范运作制度体系:2006年,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对《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全面的修订;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示范规则》,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了重新修订;2007年6月22日,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的规定,公司修订和完善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目前公司还将继续修订和完善《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公司对外担保制度》、《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公司重大投资决策制度》、《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任追究制度》等重要制度。
由于1999年公司大股东发生了转移,2002年公司对造纸经营性资产进行了关闭和处置,涉及公司层面经营的管理“链条”发生了“断裂”,公司经理层及以下管理机构以及管理制度严重缺失。
目前,公司正在重新构建公司总经理以下各职能部门,制定包括《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管理和内控制度》、《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和融资管理制度》、《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规定》、《关于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损失处理的管理制度》、《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的规定》、《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公司印章管理制度》、《档案管理规定》、《收发文管理规定》等一批制度,使公司经营层忠实的执行董事会决议有制度性的保证。
公司目前的治理状况如下:
(一)关于股东与股东大会
公司治理结构能够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保证所有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享有相应的平等地位及对公司的经营和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公司能够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本公司《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召集和召开股东大会;
公司大股东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依法行使出资人义务;大股东对公司董事和监事候选人的提名,能够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公司与大股东之间实行了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二)关于董事与董事会
目前,公司董事由第一大股东和第二大股东分别推荐,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的董事选聘程序选举董事,公司董事会的人数和人员构成符合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公司已按照法定程序和比例选聘了独立董事,但由于独立董事潘福详提出辞职,新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上未获得通过,使目前独立董事比例未达到规定董事人数的30%,新的独立董事提名暂时还没有产生。公司董事能够本着对公司和股东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勤勉诚信地履行职责;公司董事能积极参加培训,了解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作为董事应具备的相关知识;公司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地行使独立董事的权利并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已经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则》,严格按照《公司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集、召开董事会,确保董事会有效运作和科学决策;董事会能够较好地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由于近年来公司董事人员变动频繁,影响到各委员会的工作开展,各委员会还需制定明确的工作规则。
(三)关于监事与监事会
公司监事的选聘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监事能够较好地履行其职责;监事会的人数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监事会职工监事人数未达到规定的比例,还需调整;有三位监事兼任了控股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外商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一位监事兼任了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扬子江物流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公司将在近期进行调整。公司各位监事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公司监事会会议、列席董事会议,独立、勤勉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公司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公司监事会制订《 监事会议事规则》 ,能严格按照议事规则的要求召开监事会议。
(四)关于相关利益者
公司能充分尊重和维护金融机构及其他债权人、职工、客户、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并积极地与利益相关者进行良好的沟通,保持各种有益的合作,共同推动公司健康、持续地发展。
(五)关于绩效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
公司建立已经实施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到目前为止,公司尚未建立有效的绩效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
(六)关于信息披露与透明度
公司能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持续地履行信息披露的责任和义务;公司制订了内容详细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能够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地披露包括公司经营状况、公司治理情况、股东权益等各类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和经济便捷的途径获得公司的相关信息。
三、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重大关联交易及往来实施后未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1、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外商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家港保税区开发总公司(公司第三大股东)签订《债权债务清偿协议》,以土地抵偿债务832万元,该事项属于关联方交易,未履行相应的股东大会审批程序;
2、本公司于2000年12月31日与张家港保税区保税实业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张家港保税区管委会(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外商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债权、债务转移协议》,涉及金额7684万元,该事项属于重大关联方协议,该交易未履行相应的股东大会审批程序;
3、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于2003年1月2日与张家港保税区星耀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定合作经营协议,协议涉及金额3000万元。由于张家港保税区开发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张家港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持有张家港保税区星耀国际贸易有限公司90%的股份,而张家港保税区开发总公司与本公司同受张家港保税区管委会控制,上述事项己构成重大关联交易,该关联交易是先实施后履行批准程序;
4、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外商服务有限公司代张家港保税区佳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开出信用证美元218.42万元,折合人民币1727.4万元;代佳运公司向南京昆化公司开出承兑汇票874.3万元,合计金额2601.7万元。张家港保税区佳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颜中东是本公司的董事,因此张家港保税区外商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家港保税区佳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之间的信用证代理业务已构成关联交易。该关联交易是先实施后履行批准程序;
5、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与张家港保税区长润投资有限公司在共同投资2000万元组建张家港保税区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重大投资决策过程中,未及时履行本公司重大投资决策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财务管理存在不足之处,关联方往来无相应的权限审批
1、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外商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家港保税区管委会之间2000年至2002年4月分别有多笔货币资金往来,2002年1-4月份的往来资金为895万元;2001年度为6400万元,2000年度为5200万元,但相关的付款依据不齐全,部分支出只有支票头,无其他附件。由于张家港保税区管委会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 公司与张家港保税区管委会之间的资金往来未签定有关协议书,未履行相应权限的审批程序;
2、本公司2001年以预付款的形式向张家港保税区石油化工进出口公司和张家港保税区星耀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分别划出资金8000万元和2000万元,这两笔资金于2001年年底收回,但在2002年年初两笔资金又被划回以上两家公司,划款依据仅为公司与对方公司签署的合作经营协议。公司以上资金往来行为没有严格的审批手续,亦无有效的内控制度加以监督,形成了潜在的财务风险;
3、自2001 年以来,本公司累计投入3.6亿元用于对外合作经营。对于合作资金的支付和回收、经营收益等情况,没有进行过必要的审计,并且有相当一部分合作经营资金的决策程序不完善;
4、本公司内部子公司之间多次发生大额资金的内部调拨(金额大部分在1000万元以上),资金调拨金额较大,公司缺乏相应的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对大额内部资金调拨加以控制;
5、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于2006年8月向张家港保税区工商银行借入1000 万元的资金。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把这1000万元的贷款于2006年8月7日全额打入公司大股东张家港保税区长江时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账户,于2006年8月14日至24日分5次把资金陆续打回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的账户。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对资金打入和打回资金的事项未进行账务处理,造成对该笔1000 万元资金流向的账务记录不完整,并构成近一个月的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子公司资金情况;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越权违规,造成公司资产重大损失
1、2005年,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总经理陈健梁无视总经理无权签订担保合同的规定,多次接受江苏汇麟何文凯的无效抵押,放行他人货物,导致公司产生1260万元的巨额损失;
2、在处理相关纠纷过程中,本公司主要领导存在越权违规行为。未经履行批准程序,原本公司董事长叶效良就要求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向银行划款1000余万元并代表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签订重大合同,致使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与有关当事人的或有损失变成了现实损失。
(四)、公司对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选派不规范
1、 一度时期,公司原董事长兼任了所有子公司的董事长;
2、所有子公司的管理层仅由原董事长一人确定;
(五)、在对本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事件中公司董事会未能格尽职守、监事会未能依法履行职责
2005年公司副总经理、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总经理陈建梁违规经营造成损失1260万元的事件中:
1、本公司董事会在对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主要责任人陈建梁等的处理上措施不力,追究责任不到位,同时对顾剑平等人可能涉嫌犯罪的情况未进一步核实,也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2、本公司监事会未能依法履行职责,没有及时对董事、经理履行公司职务时的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
(六)、公司未建立公司、子公司高管人员责、权、利的激励约束机制和制度
公司上市以来一直是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原董事长、董事长、财务总监、原总经理等人员是经过张家港保税区组织部门的任命并有行政级别,政企未彻底分开,成为导致公司长期未能建立明确高管人员责、权、利的激励约束机制和相应的制度的主要原因之一;作为公司的子公司,也尚未建立明确高管人员责、权、利的激励约束制度。
(七)、公司主要职能部门严重缺失
1999年,公司发生大股东股份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事件后。公司总经理以下职能部门及相应的内控制度严重缺失,公司层面未设任何职能部门,内部治理不能有效贯彻执行;
(八)、公司两大股东股权争夺,不利于本公司治理和发展
1、由于本公司两大股东股权争夺,致使公司董事会不能正常运作。按照本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应由9名董事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但因其中1名独董辞职,目前董事人数为8人。由于两大股东就独董人选存在分歧,致使新的独董迟迟不能选举产生,严重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转,公司决策机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
2、公司核心资产和业务集中在下属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其主营业务是化工专用码头的运作和液态化工品的仓储业务。虽然长江国际目前经营基本稳定,在长江沿岸具有一定知名度,但由于受自身能力的限制,长江国际的业务已达到饱和状态,业务范围和经营业绩进一步提升的空间不大,需要注入新的项目和资金,公司才会有大的发展并保持竞争力。但由于本公司股东之间存在矛盾,各大股东对公司下一步的发展没有统一的认识和目标,影响到公司具体的长远规划,使本公司发展定位不明确,将严重影响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九)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董事、监事、高管受处罚及整改情况
1、因违规操作(涉及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与江苏汇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讼案件)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公司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于2005年11月10日将该公司原总经理陈建梁以违规操作造成公司巨大损失为由起诉致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定陈建梁赔偿公司经济损失1260万元。法院于2005年12月21日以(2006)苏中民二初字第0001号《受理案件通知书》立案受理。该案于2006年2月13日在苏州中院开庭审理后,至今尚未判决;
2、公司监事颜惠敏自2006年8月1日至2006年8月2日共买入66500股公司股票,并于2006年8月8日卖出,共获利14591.99元。该项股票买入和卖出时间间隔未达六个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3.1.6条的规定。对此,颜惠敏先生做出了检讨,并保证今后不再出现类似情形 。颜惠敏先生于2007年3月7日将该买卖我公司股票盈利收入14591.99元汇入公司账户。对颜惠敏先生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在董事会、监事会已经予以了通报批评。
(十)2005年至2007年因公司治理存在严重问题导致的损失
1、2005年损失情况
1)江苏汇麟是长江国际的客户。2004年12月8日,江苏汇麟法人代表何文凯出具申请书,要求用以他为法人代表的天津港保税区汇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地产一处(土地面积3761.2平方米,建筑面积11021平方米)抵押给长江国际,以获得放行其质押货物3000吨,并拿来了房产证和土地证,但该房产和土地实际已经全额抵押。
时任本公司副总经理、长江国际董事兼总经理陈建梁及相关经办人员在没有仔细查验,也未向长江国际董事会请示汇报的情况下,不顾公司董事会一再重申严禁违规操作的规定,擅自同意了上述运作。
2005年4月11日,江苏汇麟法人代表何文凯因涉嫌商业诈骗被上海警方拘留;江苏汇麟及相关企业资产被查封(包括天津的房地产),该公司停止商务活动。之后就未有货物到港,造成中化建2862.556吨混二甲苯提单落空,按照当时市场估价每吨约5800元,合计金额1660万元。根据长江国际董事会报告的估算,整个事件的损失在1260万元左右;
2)、原告江苏汇鸿国际集团盛博龙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鸿国际)于2005年7月22日向武汉海事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国际):返还原告仓储在被告库中的货物(1)、二异壬酯755吨(DINP);(2)、二辛酯779吨(DOP);(3)、异丁醇460.285吨。或赔偿上述货物价值,并赔偿原告损失及承担相应诉讼费;
武汉海事法院于分别于2005年11月21日、12月20日在南京法庭对以上诉讼进行了公开审理,并于2006年1月21日以《民事判决书》【2005】武海法商字第394号、395号、396号(共三份),一审判决被告长江国际赔偿原告汇鸿国际:(1)、三份判决书所涉货物损失共计16178200.2元,并支付三笔利息(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05年6月14日起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2)、三份判决书所涉案件受理费共计183950元。经过与汇鸿国际协商,最终赔偿额减少300万元,公司损失13362150.2元。
2、2006年损失情况
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代储客户货物苯乙烯,2006年8月14日及8月24日,由于当地天气持续高温,发生两起货物品质气象聚合反应。事故发生后,该公司采取积极措施,紧急进行处理,减少损失,预计损失大约为500万元。
3、2007年可能发生的损失
1)2007年3月27日,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国际)收到张家港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苏张土罚告字【2007】第38号)(以下简称:《告知书》)对长江国际的土地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无偿收回长江国际位于张家港保税区码头区南京路北侧(宗地号:3501014)面积57893.3平方米(折合86.84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如果该土地行政处罚实施,预计损失将超过1736万元。
2)、因2005年4月11日江苏汇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汇麟公司)法人代表何文凯因涉嫌商业诈骗被上海警方拘留,汇麟公司及相关企业资产被查封,(见本公司公告临2005-006、030号)导致汇麟公司存放在本公司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简称:长江国际)的1500吨邻二甲苯被多家法院查封而起;长江国际因盐城市悦华物资公司(简称:悦华公司)、汇麟公司、上海鹏海仓储有限公司(简称鹏海公司)、何文凯买卖合同纠纷案不服造成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江苏中院)(2006)盐执监第98号民事裁定书:维持“长江国际在该裁定书送达起3日内追回该院查封的502吨邻二甲苯,如在期限内不能追回的,长江国际应在502吨邻二甲苯价值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裁定;目前,长江国际在等待江苏高院的裁决,如果该案败诉,长江国际将承担近50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
3)、原告云南大理造纸厂(简称:大理纸厂)诉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理造纸分公司(简称:造纸分公司)、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欠款纠纷案,原告已经向大理中院提出针对本公司500万元财产进行保全,并已经担保;大理中院裁定查封或冻结本公司价值500万元的财产或存款;该案公司如果在大理中院败诉,将上诉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如果该案最终败诉,本公司将承担近70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
(十一)产生治理问题的主要原因
1、公司1997年上市,1999年发生大股东股份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股份转让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张家港保税区管委会。2000年8月,时任管委会主任兼公司董事长的胡剑鹏,张家港保税区财政局局长兼公司董事钱国芳,张家港保税区土地局长兼公司董事王金光,张家港保税区管委会办公室主任兼公司监事鲍建平等涉及经济案件服刑,该案件虽然与公司关系不大,但大大削弱了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规范和发展的指导和控制。
2、自1999年至公司股改结束,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张家港保税区管委会,实际持有公司股份31.31%。由于公司的几个主要股东未能从公司获得预期利益,从思想上到行为上“弃船而去”,股权失去了约束,公司股权“一股独大”,为产生内部人控制提供了条件,公司凸现出内部人控制公司的情况:
(1) 一段时期,公司的董事长兼任了所有子公司的董事长;
(2) 所有子公司的管理层仅由董事长一人确定;
公司治理被一系列不规范的内部人行为代替,最终导致公司2005年至2006年期间,发生一系列重大经济损失事件,并对现在公司治理的规范和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
3、公司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设计公司的战略发展和规范的指导性规划;未能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建立对所选派董事、监事的监督考核机制;
4、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以后,两大股东股份十分接近,股本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并且显示出股权争夺趋势,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没有针对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完善;
5、公司缺乏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和相配套的失职、失误的责任追究机制;
6、公司经理层及以下管理机构以及管理内控制度严重缺失。
7、通过自查,公司认为:
(1) 控股股东对公司规范、治理和发展起着非常重要作用,公司主要股东应切实履行对上市公司的责任和义务;
(2) 公司主要股东应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及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作为公司出资人的行为,尊重和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3) 应发挥政府国有控股的优势作用,利用子公司地处保税区的区位优势和政策优势首先规范和发展子公司。
四、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及责任人
下一步,公司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尚需要进一步整改和加强:
(一)、公司正在重新构建公司总经理以下各职能部门;制定包括《对外担保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重大投资决策制度》、《财务、会计管理和内控制度》、《投资和融资管理制度》、《资金管理规定》、《关于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损失处理的管理制度》、《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的规定》、《公司印章管理制度》、《档案管理规定》、《收发文管理规定》等一批健全和完善内部控制的制度,并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新发布的上市公司的治理规则、指引等不断完善公司内控制度。
整改责任人:公司董事长徐品云,公司总经理;
整改时间:10月中以前。
(二)、根据公司多年来不规范的行为大多发生在子公司的事实,需要建立一套有效的控股子公司管理、控制机制及其相应的制度,为此公司将设立投资管理部,并制定《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等相应的管理控制制度。
整改责任人:公司总经理,
公司董事兼长江国际总经理高福兴;
整改时间:9月底以前。
(三)、需要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制定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处理近几年来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的事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尽量减少公司和广大股东的损失;
整改责任人:监事会召集人 王奔
整改时间:8月底前完成制度建设,责任追究视相关事件情况而定。
(四)、需要规范监事担任子公司除监事职务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和职工监事缺位的问题。监事会监督职能需要进一步加强:除已经修订的《监事会议事规则》外,监事会将制定《监事会工作规则》,并在监事会下设稽核监察部,制定《稽核监察工作制度》,使监督检查工作日常化和制度化,加强检查力度,对公司、子公司财务状况和公司、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情况加强监督,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控制公司、子公司决策及经营风险。
整改责任人:监事会召集人 王奔;
整改时间:九月底前。
(五)、需要增补一名独立董事,制定《独立董事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制度,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确保公司董事会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
整改责任人:公司董事长徐品云;
整改时间:九月底以前。
(六)、探索并建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
由于公司2006年以前,一直是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建立激励机制有一定的困难,所有至今尚未建立有效的绩效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
目前,需要积极探索和解决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激励体系,推动决策、管理层与公司、股东利益的紧密结合,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稳定性,从而能在公司的发展和规范过程中真正发挥作用,同时制定相配套的失职、失误的责任追究制度。
整改责任人:公司董事长徐品云,公司总经理;
整改时间:9月底前制定出相应方案。
(七)、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披露公司信息,让社会公众和投资者及时全面了解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保证其知情权;采取多种方式召开股东大会,进一步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经营和重大决策的参与权;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方面的工作,采取双向性沟通方式与投资者进行互动,在及时全面地向公众披露信息的同时倾听投资者对公司提出的建议和批评,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信任度和认同度。
整改责任人:公司董事长徐品云、总经理;
整改落实人:董事会秘书肖功伟;
整改时间:在日常工作中不断加强和完善。
五、有特色的公司治理做法
无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公司高度重视上市以来存在的公司治理问题及运作不规范的行为,将历年、历次云南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下达的监管意见、整改意见作为镜子,时常对照,认真整改,在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的专项活动,把加强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与增强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整体竞争力相结合,认真查找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的不足,制订并落实上述整改措施,通过专项活动的开展,切实提高公司治理的水平。
以上为我公司治理的自查情况及整改计划,提供监管部门、广大投资者、媒体及社会公众对我公司的治理工作进行监督、质询提问,批评指正。
公司设立了专门的电话听取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电话:0871-3186316 0871-3186321
联系传真:0871-3186312
邮编:650011
公司电子邮箱:dlxgw@163.com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云南证监局的公众评议信箱为: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gszl@csrc.gov.cn
上海证券交易所: list22@secure.sse.com.cn
云南证监局: ynzjjssc@csrc.gov.cn
公司详细自查报告全文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8月12日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保税科技、公司、本公司:指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服公司:指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外商服务有限公司;
长江国际:指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
佳运公司:指张家港保税区佳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星耀公司:指张家港保税区星耀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江苏汇麟:指江苏汇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管委会:指张家港保税区管委会;
附件:
《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贯彻落实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自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