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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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本次有限售条件(境内法人)流通股上市数量为13,995,000股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日为2007年8月31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相关情况
1、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于2006年7月17日经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要点:吉电股份以资本公积金向本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定向转增14,910万股,流通股股东每10股实际获得3股的转增股份,以此作为非流通股获得上市流通权的对价安排。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股权登记日为2006年7月25日,2006年7月26日为获得转增股份到账日和上市交易日。
2、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无追加对价安排。
二、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在股权分置改革时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
1、延长股份禁售期
股权分置改革完成之后,吉林省能源交通总公司持有吉电股份118,005,000 股股份。吉林省能源交通总公司承诺:自方案实施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能交总、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履行资产出售承诺完毕为止且不少于36个月内不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所持股份。
本项承诺正在履行中。
2、资产出售
(1)能交总承诺:
在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将其持有的四平合营公司七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35.1%的股权,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的首个交易日起两年内以现金交易或其他方式出售给吉电股份。
本项承诺正在履行中。
在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在吉林桦甸油页岩综合开发项目获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后,转由吉电股份开发;将已经列入国家发改委东北地区电力工业“十一五”规划的备选项目白城电厂新建工程4×60 万千瓦项目在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转由吉电股份开发。
本项承诺条件不具备,尚未履行。
(2)公司实际控制人中电投承诺
吉电股份作为中电投在东北地区的旗舰企业和资本市场融资平台,中电投将积极支持吉电股份的发展,将东北地区的优质资产注入吉电股份。
在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将持有的白山热电60%的股权、通化热电60%的股权在项目建成盈利后一年内以现金交易或其他方式出售给吉电股份。
本项承诺履行条件不具备,尚未履行。
3、增持公司股份承诺:
为顺利解决股权分置改革问题,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吉林能源交通总公司承诺按以下条款增持吉电股份股份:
(1)在吉电股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起的两个月内,吉林省能源交通总公司将投入资金人民币10,000万元资金通过二级市场择机增持吉电股份社会公众股。直至吉电股份股票价格高于2.91 元或者10,000 万元资金用尽为止。
(2)为了有效履行增持公司流通股份的承诺,吉林省能源交通总公司将在吉电股份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网络投票开始日前,按照有关规定开立增持公司流通股份的专项资金账户,并将10,000 万元资金存入该账户,以便实施股份增持计划。
(3)吉林省能源交通总公司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6 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本项承诺已履行结束。
4、能交总承诺:至2007年12月31日,能交总持有吉电股份比例不低于25%。
吉林省能源交通总公司做出了如下声明:“本承诺人将忠实履行承诺,承诺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承诺的,将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非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承担承诺责任,本承诺人将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本项承诺正在履行中。
5、其他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东承诺:自改革方案实施后的首个交易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本项承诺正在履行中。
三、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股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截至2007年8月23日,持股发生变化的股东有吉林省能源交通总公司和吉林省永丰实业公司。
公司第一大股东———吉林省能源交通总公司在2006年8月—9月期间,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35,658,05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768%;通过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委托吉林省鸿源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吉林省永丰实业公司持有本公司100万股。吉林省能源交通总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154,663,054股,占总股本19.85%。
四、大股东占用资金的解决安排情况
公司不存在大股东占用资金的情况。
五、保荐机构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保荐机构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核查意见认为: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吉电股份限售股份持有人履行了其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作出的法定承诺;能交总所作的关于“增持股份的股改特别承诺”已经履行完毕,但能交总和中电投所作的关于“出售资产、2007年底持股比例不低于25%的其他股改特别承诺”尚未履行,该等承诺将继续履行。吉电股份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并不影响上述未完成的股改特别承诺的履行。此次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剩余限售股份将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承诺的要求继续实行限售安排。吉电股份本次部分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本保荐机构同意吉电股份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六、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情况
1、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的总数为13,995,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96%;
2、根据《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6号———解除限售》的相关规定,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日为2007年8月31日;
3、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明细清单
七、股本结构变动表
八、备查文件:
1、公司董事会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申请表;
2、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