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南京东方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商城”)在2007年3月29日分别收到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宁国税稽处(2007)013500200600163号、宁国税稽处(2007)01350004052300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后(见本公司2007年4月2日“重大事项公告”),于2007年5月28日向南京市国家税务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并被受理。公司及东方商城复议申请内容为“该两份《税务处理决定书》适用已废止的国税发[1993]150号文作为对申请人作出税务处理的依据,系适用依据错误,请求依法撤销。”
2007年8月28日,公司及东方商城收到南京市国家税务局2007年8月26日作出的宁国税复决字(2007)第1号、宁国税复决字(2007)第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复议决定为:“维持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宁国税稽处(2007)013500200600163号、宁国税稽处(2007)01350004052300号税务处理决定。申请人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白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税案发生后,本公司及东方商城依据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宁国税稽处(2007)013500200600163号、宁国税稽处(2007)01350004052300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调整了2006年各项经济指标并对以前年度相关指标作了追溯调整。本两行政复议决定书不会对本公司及东方商城2007年及以后年度损益产生新的负面影响。
公司将继续采取积极态度依法行使各项权利,努力挽回部分经济损失。
至公告日,本公司已向南京市国家税务局支付增值税款及滞纳金4782万元、东方商城已向南京市国家税务局支付增值税款及滞纳金3903万元。
特此公告。
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7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