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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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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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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07年08月30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半年度报告全文,报告全文同时刊载于http://www.sse.com.cn。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公司董事孙文博先生、吴敏一先生未亲自出席会议,书面委托蒋贤云董事长代为行使表决权;董事林庆灯先生未亲自出席会议,书面委托张云琦副董事长代为行使表决权。

      1.3 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蒋贤云先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潘建华女士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张广立先生声明:保证本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2.1 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2.2 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2.2.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2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适用 □不适用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3 国内外会计准则差异

      □适用 √不适用

      §3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3.1 股份变动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3.2 股东数量和持股情况单位:股

      

      

      3.3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

      √适用 □不适用单位:股

      

      §5 董事会报告

      5.1 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表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5.2 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5.3 参股公司经营情况(适用投资收益占净利润10%以上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5.4 主营业务及其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5 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毛利率)与上年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6 利润构成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分析

      □适用 √不适用

      5.7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5.7.1 募集资金运用

      □适用 √不适用

      5.7.2 变更项目情况

      □适用 √不适用

      5.8 董事会下半年的经营计划修改计划

      □适用 √不适用

      5.9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10 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本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被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非标准审计报告,所涉及事项的进展情况包含在本报告“重要事项”的“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报告期内进展情况”之中,该部分内容对所涉事项的处理、进展等情况进行了详细说明。董事会将尽力降低该事项对公司的不利影响。

      5.11 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非标准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变化及处理情况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6 重要事项

      6.1 收购、出售资产及资产重组

      6.1.1 收购或置入资产

      □适用 √不适用

      6.1.2 出售或置出资产

      □适用 √不适用

      6.1.3 自资产重组报告书或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刊登后,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对报告期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

      □适用 √不适用

      6.2 担保事项

      √适用 □不适用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6.3 非经营性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适用 √不适用

      6.4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1、2006年年报披露、持续到报告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原告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0年12月25日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深圳市铂得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融资借款8,000,000.00元,并支付尚欠利息111,600.00元。

      2001年6月11日,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深罗法经二初字第336、337、338号”判决,被告深圳市铂得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748.55万元(利息预先在本金扣除的51.45万元不予确认)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借款之日起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已支付的利息人民币346.96万元从中扣除。原告预交的本案受理费共计70,590.00元,其中被告承担65,570.00元,原告承担5,020.00元。

      原告于2001年11月21日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递交《延期执行申请书》称:贵院执行厅已受理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深圳铂得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现由于对方当事人涉嫌走私被海关审查,故申请暂缓执行。对此,2001年12月20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1)深罗法执行字第3883号、3884号、3885号裁定如下:中止执行(2001)深罗法经二初字第336号、337号、338号民事判决书。待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可向本院申请执行。

      报告期内此案件无新的进展,仍处于2006年年报披露状况。

      2、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报告期内进展执行情况

      1)2007年1月19日,本公司收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黑高商外初字第1号),对本公司与高士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Crosstown China Investments,LLC.)诉讼事项一案(本公司相关公告详见临2006-006号、临2006-007号)判决如下:

      ①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高士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9,300万元;

      ②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高士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利息(2003年12月31日前的借款利息9,204,567.65元,2004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借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分段计算)。

      ③驳回高士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21,032.83元,财产保全费1,011,022.84元,合计2,032,055.67元由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对于上述判决,本公司已向省高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至报告期末,该诉讼事项未做出判决。

      2)2007年4月5日,本公司收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年3月5日下达的《民事判决书(【2006】黑高商初字第51号)》、2007年3月6日下达的《民事判决书(【2006】黑高商初字第52号)》,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直支行(以下简称“大直支行”)诉本公司(以下称“秋林公司”)及哈尔滨秋林糖果厂(以下简称“秋林糖果厂”)一案及诉哈尔滨秋林大厦有限公司(以下称“秋林大厦”)及本公司一案(本公司相关公告详见临2006-019号),分别作出如下判决:

      ①《民事判决书(【2006】黑高商初字第51号)》对大直支行诉秋林公司及秋林糖果厂一案,判决如下:

      a.被告秋林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直支行借款本金15,649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b.被告秋林公司如不能清偿十五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对其不能清偿部分,应以其座落于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20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清偿。

      c.如被告秋林公司不能清偿2000年(大直)字第0251号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对其不能清偿部分,应以秋林糖果厂座落于哈尔滨市道外区大新街262号、268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清偿。

      d.驳回原告大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②《民事判决书(【2006】黑高商初字第52号)》对大直支行诉秋林大厦及秋林公司一案,判决如下:

      a.被告秋林大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直支行本金9,0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b.如被告秋林大厦不能清偿九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对其不能清偿部分,应以秋林公司座落于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20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清偿。

      c.驳回原告大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于上述判决,本公司已向省高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报告期末,该诉讼事项未做出判决。

      6.5 其它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6.5.1 公司持有其他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和证券投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6.5.2 公司持有非上市金融企业、拟上市公司股权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6.5.3 其他重大事项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本公司接到《通知》,根据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温执字第96、17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自2007年5月18日解除对本公司第一大股东黑龙江奔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5,991万股的司法冻结(临时公告2007-020号)。

      2)根据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温执字第96、17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本公司第一大股东黑龙江奔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奔马集团")所持本公司股份5,991万股已于5月18日解除冻结(本公司相关公告见"临2006-010、临2007-020号")。经询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得知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对奔马集团所持本公司股份5,991万股予以轮候冻结(本公司相关公告见"临2006-017号")的要求已经自动生效,奔马集团所持本公司股份5,991.3695万股目前已被司法冻结(临时公告2007-021号)。

      §7 财务报告

      7.1 审计意见

      

      7.2 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07年06月30日

      编制单位: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 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法定代表人:蒋贤云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潘建华             会计机构负责人:张广立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07年06月30日

      编制单位: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 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法定代表人:蒋贤云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潘建华             会计机构负责人:张广立

      合并利润表

      2007年1-6月

      编制单位: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 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法定代表人:蒋贤云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潘建华             会计机构负责人:张广立

      母公司利润表

      2007年1-6月

      编制单位: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 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法定代表人:蒋贤云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潘建华             会计机构负责人:张广立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07年1-6月

      编制单位: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