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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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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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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07年08月30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半年度报告全文,报告全文同时刊载于 http://www.sse.com.cn。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 本报告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07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应出席会议董事十三名,实际出席会议十三名。

      1.3 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副董事长张文盛先生(主持公司董事会工作、行使法定代表人职权)、副董事长、总经理陈耀忠先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作滨先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张俊先生声明:保证本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1.5、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2006年财务决算报告及2007年财务预算报告都被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否决,截止目前上述事项尚未解决,鉴于上述报告为本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基础,因此不排除本半年度报告中的数据存在变动的可能性,在此郑重提请广大投资者关注潜在的风险。

      §2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2.1 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2.2 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2.2.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2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3 国内外会计准则差异

      □适用 √不适用

      §3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3.1 股份变动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单位:股

      

      3.2 股东数量和持股情况

      单位:股

      

      3.3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

      □适用 √不适用

      §5 董事会报告

      (一)报告期内总体运营情况

      公司在上年取得较好的经营业绩的基础上,继续大力抓好主营业务,继续对非主营投资项目进行清理,公司各项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主营业务收入继续稳定增长,各项主要经营指标均达较好水平。

      (1)继续抓好主业,促进主营业务收入稳定增长;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管理

      通过实践,公司上下对“大力清理整顿非主营投资项目、集中力量抓好主业”的经营策略形成了共识,报告期内公司继续下大力气抓好通行费收费工作,明确了目标责任,继续增加对通行车辆严格按规定车型缴费等的管理力度,报告期内实现了通行费收入的稳定增长。

      (2)加大养护和专项工程投入,为增收创造良好条件

      公司以保通、保畅为目标,根据实际需要加大对长平、哈大、长春绕城等收费公路的养护维修投入,夯实增加通行费收入的基础,同时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证路况基本完好、安全畅通,为公司通行费收入稳定增长提供了基本保障。

      (3)继续加强对员工的业务培训,开展争先创优、争当收费能手等活动,培养并树立了一批先进典型,提高了队伍的业务素质和员工的凝聚力。

      (二)、公司主营业务及其经营情况

      本期内公司主要经营范围:公路开发、建设管理、养护、经营;普通机械、办公设备、汽车配件、建筑材料;经济信息咨询;普通货运;仓储服务、物流服务;大豆深加工。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主营业务收入348,208,038.46元,比去年同期增长了5.98%,实现净利润131,821,899.88元,比去年同期增长了43.17%。

      1、 主营业务分行业、分产品情况表                                     单位:元

      

      其中: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金额为0元。

      2、主营业务地区分布情况表                                       单位:元

      

      (三)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分析

      

      1、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期末余额较期初增加3,219.45%,主要是公司之子公司深圳市东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增加股票投资所致;

      2、公司长期待摊费用期末余额较期初增加134.17%,主要是公司之子公司大连东高新型管材有限公司本期长期待摊费用增加所致;

      3、公司短期借款期末余额较期初减少81.48%,主要是公司之子公司大连东高新型管材有限公司本期偿还贷款2,200万元所致;

      4、公司预收帐款期末余额较期初增加129.07%,主要是公司之子公司大连东高新型管材有限公司本期预收货款增加所致。

      

      1、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本期较上年同期增加4,430.48%,主要是由于公司之子公司深圳东大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投资公允价值提高所致;

      2、投资收益本期较上年同期增加959.30%,主要是由于公司本期转让子公司哈松公路大桥有限责任公司51%股权获得收益58,393,692.36元所致;

      3、营业外收入本期较上年同期大幅增加主要是由于:

      (1)本期收到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公司欠付的2004年度东绥回报2,000万元;

      (2)公司计提的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公司及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长期应付款利息2,754万元。

      4、所得税费用本期较上年同期增加68.60%,主要是由于公司2006年收到黑龙江省交通厅购买子公司黑龙江省哈松公路大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款175,800,000.00元,按照现行会计准则上期未确认其收益,按照税法规定上期已做纳税调整,故造成其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44,172,584.80元,上期已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14,576,952.98元。本期已确认其转让收益,故将递延所得税资产转回确认所得税费用。

      

      1、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量为417,843,797.29元,主要是公司收取的通行费收入;现金流出量为235,191,686.92元,主要是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及上缴税金支出;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量为36,664,609.17元,主要是公司之子公司深圳东大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卖出股票及其投资收益;现金流出量为59,214,285.47元,主要是公司子公司深圳东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票投资支出;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量为5,000,000.00元,主要是公司之子公司大连东高新型管材有限公司银行借款;现金流出量63,320,228.68元,主要是公司之子公司大连东高新型管材有限公司偿还银行借款及支付利息支出以及公司支付以前年度股利。

      2、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与报告期净利润相比不存在重大差异。

      5.3 主营业务及其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4 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毛利率)与上年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5 利润构成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分析

      □适用 √不适用

      5.6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本报告期内,公司无募集资金或前期募集资金使用到本期的情况。公司首次上市募集的资金已于2001年度完成投资并在2001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于2002年4月2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2007年上半年的使用情况如下:

      (1)公司于2001年12月投资62,429万元发起设立的黑龙江东绥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公司合资组建,共同兴建、开发、经营哈尚高速公路),我公司占该公司注册资本的45.14%。本报告期,公司未取得投资收益。

      (2)公司于2001年12月投资53,853万元发起设立的长春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春市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组建“长春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长春绕城高速公路项目),我公司拥有该公司63.8%股权。2007年上半年实现收入3,962万元,实现利润357元,合并报表核算本公司收益228元。

      5.6.1 募集资金运用

      □适用 √不适用

      5.6.2 变更项目情况

      □适用 √不适用

      5.7 董事会下半年的经营计划修改计划

      □适用 √不适用

      5.8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9 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10 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非标准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变化及处理情况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关于银行存款问题,详见本报告6.4.3。

      本报告期内公司积极做好了开庭的准备工作,并多方努力争取早日开庭。

      2、关于东绥公司投资收益等问题,详见本报告6.4.7。

      2007年3月28日,公司已收到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公司欠付的2004年度东绥项目回报2000万元;但截至本报告签发日,公司受让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公司持有的黑龙江东绥高速公路有限公司3.62%股权更名过户手续尚未办理;东绥公司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亦未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导致2005年度、2006年度收益无法确定。

      2007年度,公司将着力解决公司2005、2006年度在东绥公司投资收益问题,催促办理公司受让的东绥公司3.62%股权更名过户手续;及早建立健全东绥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核算体系,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使其依法规范运作,以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6 重要事项

      6.1 收购、出售资产及资产重组

      6.1.1 收购资产

      □适用 √不适用

      6.1.2 出售资产

      √适用 □不适用

      

      6.1.3 自资产重组报告书或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刊登后,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对报告期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

      □适用 √不适用

      6.2 担保事项

      □适用 √不适用

      6.3 非经营性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适用 √不适用

      6.4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1、公司之子公司吉林东高科技油脂有限公司起诉大连保税区林达国际贸易公司案

      公司之子公司吉林东高科技油脂有限公司起诉大连保税区林达国际贸易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即大连保税区林达国际贸易公司)即履行合同义务提供增值税发票”。2005年6月15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以(2005)绿民二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 判令“被告大连保税区林达国际贸易公司给付原告吉林东高科技油脂有限公司38,561万元的增值税发票,如被告拒不给付增值税发票,被告应给付原告相应数额的税金。”

      2006年6月9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做出(2006)绿民执字第422号民事裁定书,并裁定如下:

      (1)追加香港林达贸易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在其对被执行人大连保税区林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投入的注册资本金32万美元范围内承担申请执行人吉林东高科技油脂有限公司的给付责任;

      (2)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香港林达贸易公司银行存款32万美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数额的财产。

      目前该案件尚未最终执行。

      2、公司之子公司吉林东高科技油脂有限公司诉大连保税区林达国际贸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06年9月1日吉林东高科技油脂有限公司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大连保税区林达国际贸易公司返还货款1,050万元,并承担逾期利息3,403,936.00元(2003年6月1日起至2006年9月1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合计人民币13,903,936.00元;

      (2)大连保税区林达国际贸易公司给付为其垫付的产权交易费225,000.00元;

      (3)诉讼费由大连保税区林达国际贸易公司承担。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7年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07年3月16日做出(2006)大民合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大连保税区林达国际贸易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货款1,050万元;

      (2)大连保税区林达国际贸易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述款项的利息(2003年6月1日起至2006年9月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逾期贷款利率计付);

      (3)大连保税区林达国际贸易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所垫付的产权交易税费225,000.00元。

      案件受理费由大连保税区林达国际贸易公司承担。

      截至本报告期末,以上款项尚未收到。

      3、公司诉中国银行哈尔滨市河松街支行存款纠纷案

      2002年10月、2004年3月公司分别依法在中行哈尔滨市河松街支行开立两个一般银行账户。截止2004年12月30日公司在中行哈尔滨市河松街支行两个账户中应有存款293,973,160.51元人民币。2005 年1 月4日,公司要求付款时,被告知存款余额为73,160.51元,并被中行哈尔滨市河松街支行以款项被其行长高山骗取为由拒付存款。其余29,390万元款项去向不明。公司在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于2005年1月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

      (1)请求确认被告侵占原告存款的行为构成侵权;

      (2)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在被告处的存款及利息;

      (3)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005 年1 月17 日,公司收到(2005 吉民初字第3 号)省高法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称:“你单位诉被告中国银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侵害财产权纠纷一案的起诉状已经收悉,本院已受理此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此案已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目前正在审理过程中。

      4、公司黑龙江东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诉中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存款纠纷案

      公司之子公司黑龙江东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高投资”)在中国银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开立账户,截至2004年12月21日,该账户存款余额应为5,610,745.34元人民币。2005年1月4日,东高投资要求转款,中国银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以公司账户仅存有10,745.34元人民币为由,拒绝支付公司存款。该账户其余存款560万元去向不明。东高投资于2005年3月3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5年12月29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根据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哈民三初字第55号民事裁定书,由于本案涉及刑事案件,中止诉讼。

      5、黑龙江东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黑龙江世纪东高公路投资有限公司履行保证合同纠纷仲裁案

      2004年9月25日,黑龙江东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高投资”)与黑龙江世纪东高公路投资有限公司签订《黑龙江世纪东高公路投资有限公司授予黑龙江东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施工任务的协议书》,协议约定东高投资向黑龙江世纪东高公路投资有限公司交纳工程总造价15%的履约保证金,计人民币2,427.98万元。协议签订后东高投资履行了义务,但黑龙江世纪东高公路投资有限公司因丧失了工程建设的总承包权而无法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另外黑龙江世纪东高公路投资有限公司因涉嫌经济犯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封。2005年3月,东高投资向大庆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要求解除与黑龙江世纪东高公路投资有限公司签定的工程施工任务的协议书并由其返还履约保证金及利息。 2005年6月22日大庆仲裁委员会签发了(2005)庆仲(裁)字第(5)号裁决书,裁决:

      (1)解除《黑龙江世纪东高公路投资有限公司授予黑龙江东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施工任务的协议书》;

      (2)黑龙江世纪东高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及利息共25,290,446.58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签发之日起生效。”

      2005年12月下旬黑龙江东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06年1月20日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向黑龙江世纪东高公路投资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了(2006)庆执字第39号执行通知书,此案正在执行过程中。

      6、公司与吉林省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2003年5月3日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东方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依约向东方公司支付了购房款,履行了合同义务,但东方公司未能按约定办理销售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双方虽经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10月26日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3,060万,诉讼费由东方公司承担。2006年7月31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05)吉民二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解除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与东方公司于2003年5月3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东方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购房款3,060万元;

      吉林省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7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2006)民一终字第6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

      双方继续履行于2003年5月3日签订的编号为GF-2000-0171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1)东方公司于本协议书生效后10日内将位于长春市西安大路5号写字楼第1幢15-18层的全部房屋(建筑面积7795.35平方米)交付给东北高速。超出原约定面积的部分,东北高速不再另行付款。

      (2)双方于本协议书生效之次日起7日内依本协议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东方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1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提交有关部门备案,并于备案完成后10日内向东北高速提供全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所需的资料,配合东北高速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费用由各方依照法律规定负担。

      (3)如果由于东方公司原因不能在合同备案完成后10日内向东北高速提供全部办理产权登记所需的资料,东方公司应以东北高速已经支付的购房款3,06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开始向东北高速支付利息。

      (4)东北高速依照《商品房买卖合同》尚未支付的尾款4,205,469.00元,不再向东方公司支付。

      (5)案件受理费及资产保全费由双方各半负担。

      截止本报告期末,相关产权已办理至公司名下。

      7、公司诉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公司、黑龙江东绥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股东权益纠纷一案

      2001年6月公司出资62,429万元与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公司共同出资组建黑龙江东绥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绥公司”),占东绥公司注册资本的45.14%。根据《黑龙江东绥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合同》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政函[2003]4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公路建设补贴的批复》的规定,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公司在建设期应按照公司投资额的8.01%给予投资回报,建设期后的经营期内,由东绥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向公司支付投资收益金。但截至2006年4月15日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公司尚欠2004年度投资回报2000万元,东绥公司亦未支付2005年度投资回报5000.56万元,且东绥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亦未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导致2005年度、2006年度收益无法确定。

      另: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03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2003年11月29日公司与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公司预付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公司收购黑龙江东绥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股权款50,000,000.00元,受让黑龙江高速公路公司持有的黑龙江东绥高速公路有限公司3.62%的股权,但截至2006年4月15日上述股权的工商变更手续尚未办理。

      根据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06年第七次会议决议, 2006年4月15日,公司就以上事宜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公司支付收益资金人民币2000万元及利息;

      (2)请求判令黑龙江东绥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支付资金人民币5000.56万元及利息;

      (3)请求判令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公司履行股东义务与公司共同依法管理黑龙江东绥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4)请求判令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公司、黑龙江东绥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依法办理股权转让的相关事宜。

      2006年12月31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06)吉民二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公司同意按照黑政函[2003]4号文件以政府补贴的形式给予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东绥项目回报5000万元,尚欠2000万元;

      (2)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公司自调解书签收之日起至2007年2月28日之前一次性付给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补贴款2000万元;

      (3)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公司和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按照黑龙江东绥高速公路有限公司2005年度实际经营情况计算投资收益;

      (4)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公司自调解书签收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受让其持有的黑龙江东绥高速公路有限公司3.62%股权的更名过户事宜;

      (5)黑龙江东绥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2007年3月28日,公司已收到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公司欠付的2004年度东绥项目回报2000万元;2007年4月3日,公司再次致函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公司,要求:(1)尽快进行资产确认及帐目处理;(2)尽快组建东绥公司;(3)尽快完成东绥公司3.62%股权的变更手续。但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受让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公司持有的黑龙江东绥高速公路有限公司3.62%股权更名过户手续尚未办理;东绥公司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亦未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6.5 其它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6.5.1 公司持有其他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和证券投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6.5.2 公司持有非上市金融企业、拟上市公司股权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6.5.3 其他重大事项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2002年6月27日,公司分别与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公司、吉林省交通厅签定了代偿银行贷款的补充协议,代垫款期限由10年延长至15年,自2002年1月1日起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公司、吉林省交通厅每年向公司收取相当于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水平的利息。按此协议公司2007年1-6月共计提利息2,754万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3号及财政部文件财会[2006]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公司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38项具体准则,不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及原具体准则,此项变动将对公司股东权益产生影响。

      3、根据2007年1月5日吉林省交通厅的通知,由于全省的高速公路资产和负债全部划归给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交通厅将代公司垫付的银行贷款4.45亿对应的债权划归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相关的协议主体也应变更为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4、2007年1月29日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为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股票3.3股,股权登记日为2007年2月6日,2007年2月8日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

      5、2007年5月23日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关于请东北高速提前偿还股东借款的议案》。 会议决议刊登在2007年5月24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6、2007年5月23日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关于对吉林东高科技油脂有限公司实施清算撤销的议案》,决定对东高油脂进行审计、清算、调查,待结果出来后再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目前对该公司不再投资。会议决议刊登在2007年5月24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7 财务报告

      7.1 审计意见

      

      7.2 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07年6月30日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临时负责人:张文盛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作滨         会计机构负责人:张俊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07年6月30日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