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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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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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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07年08月3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半年度报告全文,报告全文同时刊载于www.sse.com.cn。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 独立董事刘耀辉,因公出差未出席本次会议,也未委托授权他人表决。

      1.3 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刘作超、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剑军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王剑军声明:保证本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独立董事刘耀辉未对本年度半年报发表意见。

      §2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2.1 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2.2 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2.2.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2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适用 √不适用

      2.2.3 国内外会计准则差异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3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3.1 股份变动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3.2 股东数量和持股情况

      单位:股

      

      

      3.3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

      □适用 √不适用

      §5 董事会报告

      5.1 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其中: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金额0万元。

      5.2 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5.3 主营业务及其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4 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毛利率)与上年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5 利润构成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分析

      □适用 √不适用

      5.6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5.6.1 募集资金运用

      □适用 √不适用

      5.6.2 变更项目情况

      □适用 √不适用

      5.7 董事会下半年的经营计划修改计划

      □适用 √不适用

      5.8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9 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10 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非标准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变化及处理情况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6 重要事项

      6.1 收购、出售资产及资产重组

      6.1.1 收购资产

      □适用√不适用

      6.1.2 出售资产

      □适用√不适用

      6.1.3 自资产重组报告书或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刊登后,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对报告期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

      □适用√不适用

      6.2 担保事项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6.3 非经营性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适用 √不适用

      6.4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一)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本公司1997年10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湘银复(1997)153号”文件批准,发行期限为9个月的短期企业债券3,000万元,本公司实际发行1,985万元,到期本息合计21,020,233.00元。该债券到期后,本公司实际兑付本息5,586,000.00元,1999年11月8日止由债券发行担保方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中经开”)承担了其债券本息及违约金偿还的连带责任,累计支付16,169,963.00元(其中:债券本息及违约金15,990,233.00元,诉讼费179,730.00元)。为此,“中经开”于2001年6月28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要求本公司支付“中经开”承担连带责任而支付的债券本息16,264,358.40元以及至2001年6月28日利息2,143,684.56元,累计18,408,042.96元。本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1)一中经初字第1364号”民事裁定书,支持本公司提出关于管辖权异议成立,并称将“本案移送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2003年9月22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衡中法民二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判决本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经开清算组债务本金16,264,358.40元、利息4,013,980.06元(计算至2003年7月31日止),诉讼费312,794.00元,2004年8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利息389,162.30元,共计20,980,294.76元。截止2005年12月31日该债务款尚未支付。

      2、2003年7月2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中经开清算组诉本公司借款1,400万元人民币一案,作出“(2003)高民终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判决本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9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1998年11月13日起至1999年11月12日止按年息6.93%计算;逾期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息的规定计算。截止2003年12月31日,公司应偿付借款本息、诉讼费等共计12,306,854.70元,实际已经偿付借款本息1,751,860.00元,尚欠10,554,994.70元。截止2005年12月31日,该欠付债务款尚未支付。

      3、本公司于2003年8月29日向中国工商银行长沙市韶山路支行借款人民币3,000.00万元,借款期限2003年8月29日至2004年8月25日,由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借款到期后,本公司仅归还借款本金780.00元。中国工商银行长沙市韶山路支行依法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05年1月27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05年2月24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4)长中民二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限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付中国工商银行长沙市韶山路支行贷款本金2,999.922万元,利息514,824.37元,逾期按延付金额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息。由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162,580.00元,财产保全费150,515.00元,其他诉讼费2,000.00元,共计人民币315,095.00元。由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截止2005年12月31日,该欠付债务尚未支付。

      4、本公司于2004年5月28日为广州博澳医疗电子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广州广东国际大厦支行贷款299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时自然人衣淮利也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贷款到期后广州博澳医疗电子发展有限公司未能按时归还贷款,银行依法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广州博澳医疗电子发展有限公司返还银行本金2,990.00万元,承担相应的贷款利息461,310.89元,合计30,361,310.89元,同时要求本我公司和自然人衣淮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截止2005年12月31日广州博澳医疗电子展有限公司尚未归还银行借款计利息,本公司保证责任尚未解除。公司已接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法院依法判决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公司于1999年至今累计在中国农业银行衡阳市江东支行贷款29,400.00万元,均由广东金荔集团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目前中国农业银行衡阳市江东支行已就其中的2,300.00万元和利息1,888,929.25元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我公司和广东金荔集团公司自觉履行余下的26,100.00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的还款义务和保证义务。目前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并于2005年7月12日开庭进行审理。公司已接到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要求公司履行还款义务。

      6、本公司于2005年6月17日收到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武汉环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已就本公司于2003年至2004年累计向其借款2,018.00万元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承担还款义务及相关利息。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并于2005年7月20日开庭进行审理, 公司已接到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法院依法判决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归还2,018.00万元借款并承担110,910.00元的案件受理费。

      7、本公司于2003年12月18日与武汉巨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总代理经销合同,武汉巨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发给被告价值509,600.00元的银心口服液,正当原告与被告联系发送剩余货物时,被告却告知暂缓发货,导致原告的货物积压并超过保质期不能销售,为此武汉巨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依法向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本公司支付货款509,600.00元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12,952.00元(含库存货物价值796,152.00元和已付仓储租金16,800.00元)以及赔偿违约金50,96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公司已接到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法院依法判决公司支付货款509,600.00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12,952.00元(含库存货物价值796,152.00元和已付仓储租金16,800.00元)、赔偿违约金50,960.00元、由本公司自2005年7月起至本公司提取上述库存商品时止,按每月2800元租金支付给武汉巨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6,906.00元。

      6.5 其它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6.5.1 公司持有其他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和证券投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6.5.2 公司持有非上市金融企业、拟上市公司股权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6.5.3 其他重大事项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7 财务报告

      7.1 审计意见

      

      7.2 财务报表

      资产负债表

      2007年06月30日

      编制单位: 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单位: 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作超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剑军     会计机构负责人:王剑军

      利润表

      2007年1-6月

      编制单位: 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单位: 元 币种: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