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双酚A产品
反倾销案终裁获胜的提示性公告
2007年08月3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股票代码:600299 股票简称:星新材料 编号:临2007-023号
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双酚A产品
反倾销案终裁获胜的提示性公告
由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起的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反倾销案终裁获胜。
2007年8月29日,商务部发布2007年第68号公告,公布了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根据终裁公告,自2007年8月3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税则》税则号29072300。该税则号项下的双酚A盐不在本案调查范围之内。)时应缴纳5.0%-37.1%不等的反倾销税,期限5年。
我公司拥有目前国内最大的双酚A生产基地。商务部对该产品的反倾销案终裁将给公司双酚A产品的生产销售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对公司的主营业务发展将产生积极影响。
特此公告。
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