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七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会议期间无新提案提交表决,亦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集、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二00七年八月三十日(星期四)九点三十分
2、会议地点:厦门市湖滨南路国贸大厦十二层会议室
3、会议主持人:本公司董事长何福龙先生
会议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4、会议出席情况:本次会议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7人,代表股份共计138,614,65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92 %。其中:
1) 参加表决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代表共计1人,代表股份共计138,321,288股,占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总数的95.93%,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86%;
2) 参加表决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6人,代表股份共计293,369股,占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总数的0.08%,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其中第1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第2至4项为普通决议事项:
1、《修改公司章程部分相关条款的议案》
2、《关于与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续签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
3、《关于为宝达投资(香港)有限公司申请的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金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15%的持续连带责任保证的议案》
4、《关于公司申请不超过八亿元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三、律师见证情况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曾招文律师、戴达伟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00七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七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