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半年度报告全文,报告全文同时刊载于http//www.sse.com.cn。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何才彪、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杨荣国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孔伟芳声明:保证本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2.1 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2.2 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2.2.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2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3 国内外会计准则差异
□适用 √不适用
§3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3.1 股份变动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单位:股
3.2 股东数量和持股情况
单位:股
3.3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
√适用 □不适用
单位:股
§5 董事会报告
5.1 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其中: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金额863.06万元。
5.2 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5.3 主营业务及其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4 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毛利率)与上年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本期毛利率比上年同期增加14.14%,主要是上年同期一次性处置长年积压的库存商品所致。
5.5 利润构成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分析
√适用 □不适用
本期利润总额374.16万元,上年度利润总额-1849.84万元。本期利润构成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因素,主要是上年同期一次性处置长年积压商品。
5.6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5.6.1 募集资金运用
□适用 √不适用
5.6.2 变更项目情况
□适用 √不适用
5.7 董事会下半年的经营计划修改计划
□适用 √不适用
5.8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9 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10 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非标准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变化及处理情况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6 重要事项
6.1 收购、出售资产及资产重组
6.1.1 收购资产
□适用 √不适用
6.1.2 出售资产
□适用 √不适用
6.1.3 自资产重组报告书或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刊登后,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对报告期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
□适用 √不适用
6.2 担保事项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6.3 非经营性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适用 √不适用
6.4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1、中国光大银行深圳红荔路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红荔路支行)与本公司发生票据纠纷,光大银行红荔路支行于2005年1月17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中院”)起诉,提出对本公司的财产以标的5,000万元为上限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2005年1月17日深中院作出裁定(2005)深中法立裁字第22号:冻结本公司持有的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境内法人股51,283,344股(不包括红股、配股),冻结期限自2005年1月17日至2006年1月16日止(具体详见2005年2月23日《上海证券报》和香港《文汇报》公司公告)。深中院续冻至2006年7月15日止。
2006年4月6日深中院(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35号对上述案件作出民事裁定,本案中止诉讼(具体详见2006年4月22日《上海证券报》和香港《文汇报》公司公告)。
2005年12月8日本公司向深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定本案涉及开具给中国深圳彩电总公司总金额为5,000万元的6份商业承兑汇票无效(具体详见2005年12月24日《上海证券报》和香港《文汇报》公司公告)。该案件(2006)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921号案已受理。
2007年1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35-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上海雷允上药业西区有限公司拥有的位于上海市南京西路719、721号570.86平方米的房产(以人民币5,000万元为限)。解除对公司所持有的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境内法人股51,283,344股的冻结。(具体详见2007年1月19日《上海证券报》和香港《文汇报》公司公告)。
2、原告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静安区支行和被告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曾于2004年10月19日签定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人民币1,8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期间原告获悉被告有严重违反借款合同的行为,且未采取令原告满意的补救措施,故原告决定提前收回贷款(具体详见2005年3月26日《上海证券报》和香港《文汇报》公司公告)。2005年9月14日二中院(2005)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07号作出民事裁定:准许工行静安支行撤回起诉。公司于2005年9月15日归还上述全部借款。
2007年1月公司接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07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公司价值人民币1,800万元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冻结、查封(具体详见2007年1月19日《上海证券报》和香港《文汇报》公司公告)。
3、原告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静安区支行和被告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曾于2004年9月1 6日签定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人民币1,5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期间原告获悉被告有严重违反借款合同的行为,且未采取令原告满意的补救措施,故原告决定提前收回贷款(具体详见2005年3月26日《上海证券报》和香港《文汇报》公司公告)。2005年9月14日向二中院(2005)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08号作出民事裁定:准许工行静安支行撤回起诉。公司于2005年9月15日归还上述全部借款。
2007年1月公司接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08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公司价值人民币1,500万元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冻结、查封(具体详见2007年1月19日《上海证券报》和香港《文汇报》公司公告)。
4、申请人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蛇口支行")与被申请人深圳市中经领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经领业")、中国深圳彩电总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彩电")、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发生债务纠纷,于2005年1月27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中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中经领业、深圳彩电及本公司的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保全标的为3,320万元。深中院<(2005)深中法裁字第50号>作出民事裁定,冻结中经领业、深圳彩电、本公司的银行存款,查封、扣押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以3,320万元为限。深中院查封了本公司位于上海万航渡路888号5层、6层、7层、8层的房产。查封期限从2005年2月1日至2007年1月31日。该房产已抵押,非经深中院允许,不得予以作任何处分(具体详见2005年4月16日《上海证券报》和香港《文汇报》公司公告)。因上海开开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提供了与保全标的等额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320万元作为解封担保,2005年9月12日深中院(2005)深中法民二初第155号作出民事裁定:解除公司位于上海万航渡路888号5层、6层、7层、8层的房产的查封,冻结上海开开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解封担保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320万元。
2005年12月8日,本公司向深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定本案涉及开具给中国深圳彩电总公司总金额为6,660万元的7份商业承兑汇票无效(具体详见2005年12月24日《上海证券报》和香港《文汇报》公司公告)。该案件(2006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9-21号案)已受理。
2006年5月公司接到深中院 (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55-1号民事裁定书,深中院在审理上述案件过程中,公司认为上述案件所涉商业承兑汇票涉及虚假交易和伪造印章,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不符合法定要件,属于无效票据。并于2006年1月6日向深中院提出中止上述案件诉讼申请及提起确认上述票据无效的诉讼。深中院认为,本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作出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具体详见2006年5月20日《上海证券报》和香港《文汇报》公司公告)。
2007年1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55-1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公司持有的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查封(具体详见2007年1月19日《上海证券报》和香港《文汇报》公司公告)。
5、2005年5月23日公司收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连中院”)(2005)大民合初字第171号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华录电子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录公司”)称代理公司来料加工出口业务发生经济纠纷,导致华录公司发生经济损失。于2005年5月16日向大连中院起诉,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本公司给付华录公司垫付的代理进出口货款损失3,216,153.29美元或等值人民币及华录公司对外付款之日起至本公司付清款时止的银行贷款利息和代理手续费,该案件正在审理中(具体详见2005年6月25日《上海证券报》和香港《文汇报》公司公告)。
2007年4月公司收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连中院)(2005)大民合初字第171号、171-1号《民事裁定书》,原告华录电子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录公司)诉本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见2005年6月25日《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公司公告),现华录公司向大连中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大连中院裁定:冻结本公司、开开集团银行存款共计3000万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具体详见2007年4月21日《上海证券报》和香港《文汇报》公司公告)。
6、兴业银行深圳嘉宾支行(以下简称“兴业嘉宾支行”)与深圳市中经领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深圳彩电总公司、本公司发生借款合同纠纷,兴业嘉宾支行向深中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轮候冻结本公司持有的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境内法人股51,283,344股中相当于价值人民币1,020万元的股权,兴业嘉宾支行已向深中院提供商业银行担保函作为担保,深中院作出(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3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轮候冻结本公司持有的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三毛派神”)价值相当于人民币1,020万元的境内法人股股权(具体详见2005年10月22日《上海证券报》和香港《文汇报》公司公告)。
2005年12月29日深中院(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302-2号对上述案件作出民事裁定,本案中止诉讼(具体详见2006年3月18日《上海证券报》和香港《文汇报》公司公告)。
2005年12月8日,本公司向深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定本案涉及开具给中国深圳彩电总公司总金额为1,000万元的2份商业承兑汇票无效。(具体详见2005年12月24日《上海证券报》和香港《文汇报》公司公告)。该案件(2006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9-21号案)已受理。
2007年1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302-3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公司持有的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020万元的境内法人股的冻结。(具体详见2007年1月19日《上海证券报》和香港《文汇报》公司公告)。
2007年7月公司接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302-5号民事裁定书,上海赢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深圳市中经领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深圳彩电总公司、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如下:冻结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三毛派神”)价值人民币1,020万元的境内法人股股权(具体详见2007年7月5日《上海证券报》和香港《文汇报》公司公告)。
7、河南省援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增资扩股后,公司名称变更为开开援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开援生”),于1998年11月为河南省固始中粮麻纺(集团)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固始支行借款140万元提供担保。贷款期限一年,保证期限二年。该项债权随着银行剥离不良资产,现已转给自然人彭申生。彭申生于2005年1O月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开开援生偿还借款14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相关诉讼费用。2006年9月信阳中院(2005)信中法民初字第78号作出民事裁定,因主债务人中粮麻纺向固始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彭申生亦申报了债权,本案须以中粮麻纺破产案件审理为依据,而该破产案件审理未终结,故裁定本案中止。
6.5 其它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6.5.1 公司持有其他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和证券投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6.5.2 公司持有非上市金融企业、拟上市公司股权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6.5.3 其他重大事项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经于2007年1月31日召开的公司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股权分置改革的方案为: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同意向A股流通股股东执行对价安排,以换取非流通股份的流通权。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按持股比例向A股流通股股东执行对价股份,执行对价股份总数12,000,000股,A股流通股股东每持10 股获付2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为2007年 4 月13日,复牌日:2007年 4 月17 日,本日股价不计算除权参考价、不设涨跌幅度限制。自2007年 4 月17 日起,公司A股股票简称改为“开开实业”,股票代码“600272”保持不变(详见2007年4月12日《上海证券报》公司公告)。
§7 财务报告
7.1 审计意见
7.2 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07年06月30日
单位: 元 币种:人民币
编制单位: 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才彪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杨荣国 会计机构负责人:孔伟芳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07年06月30日
单位: 元 币种:人民币
编制单位: 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才彪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杨荣国 会计机构负责人:孔伟芳
合并利润表
2007年1-6月
单位: 元 币种:人民币
编制单位: 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才彪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杨荣国 会计机构负责人:孔伟芳
母公司利润表
2007年1-6月
单位: 元 币种:人民币
编制单位: 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才彪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杨荣国 会计机构负责人:孔伟芳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07年1-6月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编制单位: 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