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认购申请的确认:销售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
5、认购款项的退还: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部分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无效申请部分对应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利息折算为份额,不退还)。
投资者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请投资者参阅本基金发售公告。
(九)认购费用
1、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交纳前端认购费,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具体如下:
2、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认购费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投资者重复认购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如果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只有部分获得成功确认,则按有效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计算认购费用。
(十)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的具体金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认购份数的计算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前端认购费率)
前端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前端认购费用
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认购份额的计算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1,000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这1,000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0.46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1+1.2%)=988.14元
认购费用=1,000-988.14=11.86元
认购份数=(988.14+0.46)/1.00=988.6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988.60份基金份额。
(十二)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达到核准规模的80%以上;
2、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八、基金的存续
(一)本基金在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的一年内以封闭式基金方式运作。
(二)封闭期满后本基金将以开放式基金方式运作。在开放申购赎回之前,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基金份额进行拆分。基金份额拆分是在保持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资产总值不变的前提下,改变基金份额净值和持有基金份额数的对应关系,重新列示基金资产的一种方式。基金份额拆分对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将在封闭期满后不超过1个月的时间内开放申购、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如投资者是首次申购本基金,可能需要申请开立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或销售机构交易账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减权益的登记手续。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购、赎回申请,正常情况下投资者可在T+2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或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的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应在自受理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赎回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本基金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需交纳前端申购费,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具体如下:
2、本基金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率为0.5%。其中,须依法扣除所收取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销售手续费等各项费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如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可以在遵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下,针对特定期间或符合特定条件的投资者,采取调低基金申购费、赎回费或调高基金赎回费等措施,基金管理人须于该等措施实施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数的计算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数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二:假定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四笔申购金额分别为1,000元、100万元、500万元和1000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前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三: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元,则其获得的净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250=12,500元
赎回费用=12,500×0.5%=62.5元
净赎回金额=12,500-62.5=12,437.5元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接受申购;
2、证券交易场所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
5、因基金收益分配、或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6、个别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过于频繁,导致基金的交易费用和变现成本增加,或使得基金管理人无法顺利实施投资策略,继续接受其申购可能对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损害;
7、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8、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时,应当在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4、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有能力兑付时,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受理赎回申请人的部分赎回申请,其余赎回申请则延期办理,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赎回申请的延期办理最迟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八)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持有人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九)申购和赎回暂停期间与重新开放的公告
暂停申购或暂停赎回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协商,为投资者提供基金转换的服务,即投资者可在同时销售转出基金、转入基金并开办基金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其中,基金转出视同赎回,需遵守转出基金有关赎回业务的各项规定,并缴纳赎回费用;基金转入视同申购,需遵守转入基金有关申购业务的各项规定。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可以就基金转换业务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有关基金转换业务的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并另行公告。
十、基金的转托管与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一)登记结算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申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或委托销售机构代为办理。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原销售机构(网点)办理转托管转出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到其新选择的销售机构(网点)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基金转托管申请,基金份额将在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销售机构(网点)。投资者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交纳一定的手续费。
(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仅限于红利再投资,不包括现金分红)一并冻结。
(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登记结算机构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秉承长期投资理念和个股精选思路,以长期、全球视野考察我国经济、行业以及个股的成长前景,着眼于公司外部环境、公司内部品质两个基本评估维度,通过多层筛选机制构建高品质的投资组合,追求基金资产的持续增值,力争为投资者创造超额回报。
(二)投资理念
秉承长期投资理念,以长期、全球视野考察我国经济、行业以及个股的成长前景,可以充分分享中国经济持续增长、证券市场日益完善、公司质量显著提高的发展成果。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经济进入了全新的发展阶段,呈现持续、稳步增长的良好态势。与此同时,证券市场的各项制度不断完善,投资工具日益丰富,国内上市公司的公司质量和治理结构显著改善,机构投资者队伍渐趋壮大,投资理念向价值投资方向转变。在上述背景下,长期投资逐渐成为最有效的投资方式,可以在有效降低投资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稳健的投资收益。
坚持个股精选思路,通过全方位、多层次的股票筛选机制构建高品质的投资组合,可以为投资者创造超额回报。由于证券市场制度、信息传递机制、信息搜寻成本等方面因素的影响,证券市场并不是完全有效的,对于目前正处于发展阶段的我国证券市场更是如此。针对市场非完全有效的特征,借助公司强大的投资研究平台、高效的投资团队以及多样化的外部信息渠道,通过专业化研究、积极性管理,可以有效利用个股市场价格与内在价值之间的暂时偏离,把握投资机遇,获取超额收益。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权证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还可部分投资于流动性较差的新股战略配售、定向增发等。在金融衍生产品(如股指期货)推出后,本基金还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运用金融衍生产品进行投资风险管理。
在本基金封闭期内,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60%~100%,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0~2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0~3%;封闭期满后,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60%~9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0~2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0~3% ,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此外,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对权证或资产支持证券等投资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上限规定。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采用"自上而下"的多因素分析决策支持系统,综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手段,根据全球经济发展形势以及中国经济发展趋势的判断(包括宏观经济运行周期、财政及货币政策、资金供需情况、证券市场估值水平等),对股票市场、债券市场未来一段时间内的风险收益特征做出合理预测,从而确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现金三大类资产之间的投资比例,并随着各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适时动态地调整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比例,以规避或控制市场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水平。
定量分析运用的主要指标包括证券市场整体估值水平(市盈率、市净率)、宏观经济发展指标(GDP增长率、CPI增长率、M2增长率、利率)以及上市公司整体盈利情况(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等,并重点关注证券市场的市盈率偏离度,通过定期估算证券市场整体的合理市盈率以及与市场实际平均市盈率水平的比较,并结合对国家宏观经济、财政政策、货币政策、资金供求和证券市场走势的定性分析,判断证券市场是否被高估或低估以及偏离的程度。一般情况下,当估算市盈率高于实际市盈率水平,且判断市场存在明显低估时,基金将增加股票投资比例;当估算市盈率低于实际市盈率,且判断市场存在明显高估时,基金将减少股票投资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从经济增长的长期规律和全球视野出发,采取价值型投资策略,选择具有长期竞争力和稳定成长性,且预期估值水平低于市场或行业平均水平的股票,以及已经度过基本面拐点,且预期估值低于其长期平均水平的股票进行投资。
基金选股的主要步骤如下:
(1)财务指标分析,构建备选股票池
主要分析公司的成本、收入、利润、现金流、资产负债结构等指标,并与同行业内的其他公司进行对比,挑选出P/E、P/B、P/S、P/C等指标值较低的公司,进入备选股票池。
(2)进行深入调研,通过品质筛选构建核心股票组合
在备选股票池基础上,主要着眼于公司外部环境、公司内部品质两个基本维度,通过涵盖产业发展特征筛选、产业竞争结构筛选、内在价值驱动力筛选、市场估值合理性筛选、交易风险特征筛选在内的多层筛选机制精选个股,在此基础上结合行业配置策略、组合风险特征分析等辅助手段进行适当调整,进而确定基金的核心股票组合。
多层筛选机制基本流程
A. 公司外部环境动量筛选
①全球产业变迁规律框架下的产业发展特征分析
产业发展特征分析基于全球产业变迁规律框架,在借鉴发达国家产业结构变迁的一般规律的基础上,结合目前全球产业的基本布局和变化特征以及我国宏观经济运行趋势、产业环境、产业政策等多项因素的观察和分析,紧跟我国产业结构的升级进程,把握不同行业的周期景气度以及长期发展动向,从而对各行业的发展特征做出判断,并对各行业的相对投资价值与投资时机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挑选出具有良好产业景气和发展潜力的行业。
②波特产业竞争理论框架下的产业竞争结构分析
产业发展特征决定产业的盈利前景,而产业竞争状况对产业的整体盈利状况有着重要影响,并且是预测产业未来表现的重要手段。产业竞争结构分析主要应用波特产业竞争理论,从现有竞争对手威胁、潜在进入者威胁、替代产品威胁、供应商议价能力以及买方议价能力五个角度对各产业的竞争结构进行分析,从而深化和优化行业增长潜质以及投资价值的评估效果。
B. 公司内部品质优势筛选
①内在价值驱动力筛选
公司发展受企业的业务模式、竞争优势、管理效率、治理水平、盈利质量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而上述因素也是企业价值提升的内在驱动力。着眼于上述的基本价值驱动力,通过对业务模式、竞争优势、管理效率、治理水平、盈利质量的全方位考察发掘公司价值的增值潜力。业务模式方面,倾向于具有清晰的商业模式、有效的竞争策略的公司;竞争优势方面,倾向于具备较强自主创新能力、较高品牌认知度的公司;管理效率方面,倾向于公司经营管理团队结构合理、人员稳定、激励约束机制有效的公司;治理水平上,倾向于董事会构成合理、董事会会议制度有效、信息披露真实及时的公司 ;盈利质量方面,倾向于历史3-5年的盈利稳定、未来3-5年的预期增长稳健的公司。具有以上特点的公司将是我们重点关注的对象。
②估值合理性筛选
估值合理性筛选主要选择被市场普遍应用的市盈率、市净率、PEG等估值指标,并从市场整体估值比较、横向估值比较和纵向估值比较三个角度进行筛选,其中,市场整体估值比较着重考察公司估值相比较市场整体估值的折溢价幅度,横向估值比较着重考察公司估值相比较国际上同类行业估值的折溢价幅度,纵向估值比较主着重考察公司估值相比较公司以及公司所在行业的历史估值(最高/最低/平均估值水平)的折溢价幅度。通过以上三个角度的估值比较,得到个股的合理估值区间,并重点选择估值水平相对较低的个股进行投资。
③交易特征筛选
交易特征筛选是个股选择的重要辅助指标,重点考虑个股的流动性特征以及短期动量特征,并偏重于流动性较好且短期动量呈现上升趋势的个股。其中,对个股流动性特征的考察,关注个股流通市值规模、个股年均换手率、个股日均波幅等指标 ;对资金动量特征的考察,关注个股及其所在行业月度、季度以及半年度资金流向和相对涨跌幅度等指标。
C. 基于行业配置、组合风险特征的调整
出于稳健投资、控制风险的考虑,本基金将依据证券市场的近期行业表现、股票组合业绩基准指数的行业配置结构对基金股票组合的行业配置进行适度调整。此外,本基金还根据证券市场的整体风险水平对基金股票组合整体的风险特征进行适度调整。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将以优化流动性管理、分散投资风险为主要目标,同时根据需要进行积极操作,以提高基金收益。本基金将主要采取以下积极管理策略:
(1)久期调整策略
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预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2)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预测,采用子弹型策略、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以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根据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不同债券板块之间的相对投资价值分析,增持价值被相对低估的债券板块,减持价值被相对高估的债券板块,借以取得较高收益。其中,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基金将加强对企业债、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新品种的投资,主要通过信用风险、内含选择权的价值分析和管理,获取超额收益。
(五)投资管理体制
公司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投资总监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负责资产配置和重大投资决策等;投资总监全面负责公司的投资、研究、交易工作,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基金经理负责所管理基金的日常投资运作;交易管理部负责所有交易的集中执行。
(六)投资管理程序
研究、决策、组合构建、交易、评估、组合调整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研究
本基金股票投资研究依托公司整体的研究平台,同时整合了外部信息以及券商等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公司研究员按行业分工,负责对各行业以及行业内个股进行跟踪研究。在财务指标分析、实地调研和价值评估的基础上,研究员对所研究的股票、行业提交投资建议报告,供基金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参考。此外,公司有专门的宏观经济研究员,负责分析消费、投资、进出口、就业、利率、汇率以及政府政策等因素,为资产配置决策提供支持。公司还设有固定收益部,专门负责债券投资研究。
2、资产配置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判断一段时间内证券市场的基本走势,决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等资产类别间的分配比例范围。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内,决定基金的具体资产配置。
3、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研究员提交的投资报告,结合自身的研究判断,决定具体的投资品种并决定买卖时机,其中重大单项投资决定需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对于拟投资的个股,基金经理将采取长期关注、择机介入的方法,以降低买入成本、控制投资风险。对于买入的股票,基金的持有周期一般较长,长期持有的操作策略可有效降低基金的交易费用和变现成本,从而提高基金的收益水平。
4、交易执行
交易管理部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监控内容包括基金资产配置、个股投资比例等。
5、风险与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风险和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风险报告使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能够随时了解组合承担的风险水平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策略。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收益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以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将跟踪经济状况、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结合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风险与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公告。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股票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债券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上证国债指数。整体业绩比较基准构成为:
基准收益率=沪深300指数收益率×8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20%
沪深300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依据国际指数编制标准并结合中国市场的实际情况编制的沪深两市统一指数,科学地反映了我国证券市场的整体业绩表现,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市场代表性,业内也普遍采用。因此,沪深300指数是衡量本基金股票投资业绩的理想基准。
未来,如基金变更投资比例范围,或市场中出现代表性更强、投资者认同度更高的指数,或原指数供应商变更或停止原指数的编制及发布,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基准指数或权重构成。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股票基金,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和混合基金,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品种。
(九)投资禁止行为与比例限制
1、投资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下转D1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