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建设部对市场较为模糊的三个概念给予清晰认定。包括:合作集资建房适用经济适用房标准、双限房不属于保障类住房、设区的市低收入家庭年底前“应保尽保”。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司长沈建忠表示,根据24号文件,集资合作建房被圈定在单位范围,并纳入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范畴。即合作建房的建筑标准、供应对象和产权关系等,将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和有关规定执行。这预示着合作建房的建设标准也是60平方米左右,供应对象是城市低收入家庭,实行有限产权管理。并且只有远离城区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两类企业有资格进行合作建房。
进而,沈建忠表示,目前存在于温州、北京等地的个人集资合作建房模式,和国务院界定的“合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有很大的区别。一是有发起人,二是土地取得主要是通过公开的招拍挂市场,操作模式基本上是按照房地产开发模式。并有部分发起人存在集资倾向。
第二个清晰界定的概念是“双限房”性质。齐骥表示,“双限房”目前为止没有被纳入保障性住房范围,而是一种政策性商品住房。齐骥称,在一些房价上涨较快的城市,外地、包括境外人士购房是推高房价的重要原因。“我们感觉在这种供求关系下,当地的原住民承受了高房价,他们有点委屈,因此提出两限普通商品住房的概念。”齐骥表示。双限房旨在通过限制开发商的利润空间,来保障部分住房需求。因此“只限于在本地住房比较困难的居民。”
建设部界定的第三个内容是有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总数和解困时间表。按目前的统计,全国约1000万户城市低收入家庭需要纳入到住房保障体系当中,他们的人均居住面积是不足10平方米。2007年底前,所有设区的城市要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底前,所有县城要基本做到应保尽保。东部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在2008年底之前将廉租住房制度扩大到低收入家庭。“十一五”期末,全国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相关数据
截至2006年底,全国经济适用住房(含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竣工面积13亿平方米,累计解决了1600多万个家庭的住房问题。
截至2006年底,全国实际享受过廉租住房政策的家庭26.8万户,占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的6.7%,占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2.7%。
截至2006年底,全国城市居民人均住房面积达到27平方米(以户籍人口为基数)。
2006年,全国城市土地出让金的净收益2978亿元。
2006年的土地收入净收益当中,将近60%以上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