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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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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检总局: 未加检验检疫标志食品禁止出口
    2007年09月0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记者8月31日从国家质检总局获悉,从今年9月1日起,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口食品运输包装上将加施检验检疫标志,应当加施而未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出口食品一律不准出口。

      此项措施是国家质检总局加强出口食品监管的又一新举措,目的在于有效遏制食品非法出口,保护正规出口企业的利益,树立消费者对中国食品质量安全的信心,便于对问题产品进行追溯和召回。今后“正货”、“水货”将一目了然。

      为便利贸易的需要,检验检疫机构允许企业事先申领标志,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加施标志。企业指定专人负责标志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指定人员必须在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检验检疫机构对加施工作实施监督,并对企业使用和管理标志的情况进行核查。每一批食品均需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口,如经检验不合格,除食品不得出口外,已加贴的标志,还必须从运输包装上揭下,如数交回检验检疫机构。

      据了解,这次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出口食品范围包括水产品及其制品、畜食、野生动物肉类及其制品、肠衣、蛋及蛋制品、食用动物油脂,以及其他动物源性食品。大米、杂粮(豆类)、蔬菜及其制品、面粉及粮食制品、酱腌制品、花生、茶叶、可可、咖啡豆、麦芽、啤酒花、籽仁、干(坚)果和炒货类、植物油、油籽、调味品、乳及乳制品、保健食品、酒、罐头、饮料、糖和糖果巧克力类、糕点饼干类、蜜饯、蜂产品、速冻小食品,食品添加剂。(据新华社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