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原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兼董事长、党组书记钟伟华因受贿12.5万元人民币、1000英镑构成受贿罪,鉴于其有投案自首和积极退赃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对其从轻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执行。
检察机关指控,1994年上半年,钟伟华在担任广东证券总经理兼董事长期间,其下属的广证实业投资公司经请示其同意,向惠州市宏惠公司注资人民币1000万元。为对钟伟华表示感谢,宏惠公司总经理曹某于1994年11月的一次聚餐后,在送钟伟华回家的车上塞给其一个信封,内装有人民币3万元;1998年2月,河源市人民银行副行长陈某在约请钟伟华吃饭时提出,河源市人民银行管理广东证券河源营业部“没有功劳,也有苦劳”,临近春节,希望河源营业部能以管理费名义划拨50万元给河源市人民银行作为福利和奖金发放。钟伟华表示待班子讨论后再决定。陈某事后送给钟伟华人民币2万元;2000年4月,广东证券昆明营业部开业,钟伟华等公司高层到场致贺,昆明营业部总经理朱某送给钟伟华1万元开业礼金。次年春节,朱某以小孩“利是”的名义送给钟伟华1000英镑,钟伟华随即封了5000元人民币回赠给朱某。2003年,昆明营业部申请融资经费,广东证券划拨给其364万元,朱某为表示感谢,在2004年送给钟人民币8万元。
在指控数额部分,检察机关将钟伟华回赠给朱某的5000元人民币扣除,认为朱某行贿给钟伟华的款项共计人民币8.5万元,英镑1000元。
钟伟华及其律师在庭审中提出,朱某送给钟伟华的1万元开业礼金和1000英镑是人情往来,顶多算是“不正之风”,应按违纪处理,不应算作受贿。
法院经审理认定,朱某在开业时送给钟伟华的1万元礼金,应属违纪行为,不算受贿;而对于公诉机关的其他指控,均予以认定。
钟伟华在1994年-2004年间,先后担任广东证券总经理、董事长兼党委书记。2005年11月,因被国洪起等人虚增国债作回购融资,骗取资金达10多亿元,广东证券被证监会清算,时任董事长兼党委书记的钟伟华被免职。2006年5月,钟伟华被“双规”。钟在“双规”期间坦白了自己的受贿事实,并动员家人退还所有赃款。2006年9月,钟伟华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刑事拘留。
法院认为,钟伟华在案发后自动投案自首,接受审讯时如实供述罪行,有悔罪表现,且积极退还全部赃款,适用缓刑不至危害社会,遂从轻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