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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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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14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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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股东股权过户手续 进展情况的提示性公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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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股东股权过户手续 进展情况的提示性公告(等)
    2007年09月0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000976     证券简称:春晖股份     公告编号:2007—028

      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股东股权过户手续

      进展情况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07年8月26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广东省开平涤纶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开涤集团”)破产清算组转来的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江中法民四破字第1-53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全文见附件)。

      《民事裁定书》称,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得意见》第25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确认拍卖人对开涤集团持有春晖股份限售流通股13117.59万股的拍卖合法有效。

      二、确认原属破产企业开涤集团持有的春晖股份限售流通股13117.59万股合法转移给买受人信达投资有限公司所有;开涤集团破产清算组应按照信达投资有限公司的要求,依法协助信达投资有限公司将其竞买所得的春晖股份限售流通股13117.59万股股权中的70%(9182.313万股)过户到广州市鸿汇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其余的30%(3935.277万股)过户到信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

      目前,各项手续正在办理当中。

      公司董事会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并将根据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关公告义务。

      特此公告。

      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8月27日

      附件: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江中法民四破字第1 -53号

      申请人:广东省开平涤纶企业集团公司破产清算组,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沙冈美华路1号。

      负责人:方振颖,破产清算组组长。

      拍卖人:江门市拍卖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建设路57号之八3楼。

      法定代表人:吴运秀,总经理。

      拍卖人:广东华友拍卖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中路300号之一金安大厦13楼D. E. I室。

      法定代表人:林朝晖,总经理。

      拍卖人:中山市东方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东方花园21幢。

      法定代表人:郭健强,总经理。

      拍卖人:江门市泰诚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镇彭家湾1号102。

      法定代表人:黄美缨,总经理。

      拍卖人:深圳市公信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1027号文华大厦西座6A、 B室。

      法定代表人:黎彪,总经理。

      买受人:信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28号。

      法定代表人:陈玉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树军,该公司职员。

      本院根据债务人广东省开平涤纶企业集团公司的破产还债申请,于2006年9月26日依法作出裁定,宣告债务人广东省开平涤纶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涤纶集团)破产还债,并指定成立广东省开平涤纶企业集团公司破产清算组(以下简称破产清算组)接管涤纶集团,对涤纶集团的资产、负债进行清算、处理。2007年8月17日,破产清算组向本院申请,要求对涤纶拍2007一01《广东省开平涤纶企业集团公司持有的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拍卖成交确认书》及涤纶转2007一01《广东省开平涤纶企业集团公司持有的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项下财产的拍卖成交的合法性进行确认,以便买受人办理相关财产的过户手续。

      本院查明:涤纶集团持有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晖公司)限售流通股13117.59万股,占春晖公司总股本的22.36%。破产清算组接管涤纶集团以后,依法对该股权进行评估并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了以拍卖方式进行处置。2007年5月14日,经拍卖人江门市拍卖行有限公司、广东华友拍卖行有限公司、中山市东方拍卖有限公司、江门市泰诚拍卖有限公司、深圳市公信拍卖有限公司拍卖,由买受人信达投资有限公司竞买了包括涤纶集团持有春晖公司限售流通股13117.59万股在内的涤纶集团主营业务资产包,拍卖标的物的总成交价为人民币803000000.00元,其中涤纶集团持有春晖公司限售流通股13117.59万股占涤纶集团主营业务资产包总价值的31%,拍卖成交价为人民币248930000.00元。

      2007年5月14日,拍卖人江门市拍卖行有限公司、广东华友拍卖行有限公司、中山市东方拍卖有限公司、江门市泰诚拍卖有限公司、深圳市公信拍卖有限公司与买受人信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涤纶拍2007一01《广东省开平涤纶企业集团公司持有的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拍卖成交确认书》。同日,破产清算组作为出让方(委托人),信达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受让方(买受人)签订编号为涤纶转2007一01《广东省开平涤纶企业集团公司持有的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确认了相关拍卖成交情况,其中协议第三条第一款有关“转让标的交接”约定“本协议的转让标的在受让方付清整体标的的成交款60%及全部拍卖佣金,提供中国境内设立的银行出具银行保证函,保证余款按时付清,并取得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定书后,出让方为受让方办理春晖股份13117.59万股限售流通股(国家股)申请报批及协助受让方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手续,直至完成为止”。

      2007年8月13日,买受人信达投资有限公司付清了包括涤纶集团持有春晖公司限售流通股13117.59万股在内的涤纶集团主营业务资产包拍卖成交价人民币803000000.00元给破产清算组。2007年8月17日,信达投资有限公司以其与广州市鸿汇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投资、共同开发涤纶集团主营业务资产包为由,出具《关于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裁定过户有关事宜的函》给破产清算组,要求破产清算组商请本院将资产包中春晖股份13117.59万股股权中的70 % (9182.313万股)直接裁定给广州市鸿汇投资有限公司,其余的30% (3935.277万股)直接裁定给信达投资有限公司,并协助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破产清算组对买受人信达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过户要求表示同意,遂于2007年8月17日以(2007)开涤破清字51号《请求裁定广东省开平涤纶企业集团公司持有春晖股份限售流通股过户申请书》向本院申请裁定:确认涤纶拍2007-01《广东省开平涤纶企业集团公司持有的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拍卖成交确认书》及涤纶转2007一01《广东省开平涤纶企业集团公司持有的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确认涤纶集团持有春晖公司限售流通股13117.59万股拍卖成交价为人民币248930000.00元,裁定其中的3935.277万股,变现价款人民币74679000.00给信达投资有限公司;其中的9182.3 13万股,变现价款人民币174251000.00给广州市鸿汇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上述拍卖标的物属于破产企业涤纶集团所有,破产清算组接管以后依法享有处分权,破产清算组已经依法对该股权进行评估并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以拍卖形式进行处置,程序合法。拍卖人江门市拍卖行有限公司、广东华友拍卖行有限公司、中山市东方拍卖有限公司、江门市泰诚拍卖有限公司、深圳市公信拍卖有限公司对涉案股权的拍卖,经过公开、公平的公告、竞买、成交程序,程序合法,手续齐备。拍卖人江门市拍卖行有限公司、广东华友拍卖行有限公司、中山市东方拍卖有限公司、江门市泰诚拍卖有限公司、深圳市公信拍卖有限公司与买受人信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涤纶拍2007一01《广东省开平涤纶企业集团公司持有的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拍卖成交确认书》,以及出让方破产清算组与受让方信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涤纶转2007一01《广东省开平涤纶企业集团公司持有的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经过平等协商后签订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同的内容没有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对该两份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予以确认,两份合同对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签订后,买受人信达投资有限公司已经全面履行了付款义务,破产清算组依法应当把相关拍卖成交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信达投资有限公司。原属破产企业涤纶集团持有的春晖公司限售流通股13117.59万股,合法转移给信达投资有限公司所有。信达投资有限公司根据其与广州市鸿汇投资有限公司的合作协议,在清拍卖成交款之后,正式办理过户之前,要求破产清算组协助将其竞买所得的13117.59万股股权中的70 % (9182.313万股)直接裁定过户给广州市鸿汇投资有限公司,其余的30 % (3935.277万股)裁定给信达投资有限公司,没有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或者强制性规定,破产清算组可以协助办理。

      综上所述,破产清算组的申请符合法律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确认拍卖人江门市拍卖行有限公司、广东华友拍卖行有限公司、中山市东方拍卖有限公司、江门市泰诚拍卖有限公司、深圳市公信拍卖有限公司对广东省开平涤纶企业集团公司持有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限售流通股13117.59万股的拍卖合法有效。

      二、确认原属破产企业广东省开平涤纶企业集团公司持有的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限售流通股13117.59万股合法转移给买受人信达投资有限公司所有;广东省开平涤纶企业集团公司破产清算组应按照信达投资有限公司的要求,依法协助信达投资有限公司将其竞买所得的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限售流通股13117.59万股股权中的70% (9182.313万股,拍卖成交价人民币174251000.00元)过户到广州市鸿汇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余下30 % ( 3935.277万股,拍卖成交价人民币74679000.00元)过户到信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

      审判长:廖学安

      审判员:梁平惠

      审判员:吴拥军

      代理审判员:郑羡洲

      代理审判员:邝锦球

      二00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熊昌波、林悦敏

      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别提示

      一、报告人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报告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报告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春晖股份")的股份。截止本权益变动报告书提交之日,除本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春晖股份的股份。

      四、本次股东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开涤集团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股权过户登记手续尚需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节 释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开涤集团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情况

      2006年9月26日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宣告开涤集团破产还债,目前,开涤集团已由破产清算组全面接管,广东省开平市经济贸易局局长方振颖任破产清算组组长。

      破产清算组成立后,承担了对外代表破产企业实施必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的职能,因此,也承担了作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人义务的职能。

      三、开涤集团的股东情况及股权控制关系

      开涤集团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开涤集团持有的春晖股份为国有法人股。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它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五、减持股份原因

      2006年9月28日,公司董事会收到第一大股东广东省开平涤纶企业集团公司(持有公司总股本的22.36%)转来的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江中法民四破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

      《民事裁定书》称,广东省开平涤纶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开涤集团”或“第一大股东”)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的法定条件,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一、宣告债务人广东省开平涤纶企业集团公司破产还债;

      二、指定成立广东省开平涤纶企业集团公司破产清算组接管债务人广东省开平涤纶企业集团公司。

      2007年5月14日,经拍卖人广东华友拍卖行有限公司,江门市拍卖行有限公司,中山市东方拍卖有限公司,江门市泰诚拍卖有限公司,深圳市公信拍卖有限公司拍卖,由买受人信达投资竞买了包括开涤集团持有的春晖股份限售流通股13,117.59万股在内的主营业务资产包。拍卖成交后,信达投资于2007年6月28日与广州市鸿汇投资有限公司签署合作协议,决定发挥双方各自优势,共同开发在包括春晖股份在内的整个资产包。其中,信达投资有限公司占资产包权益(含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30%,广州市鸿汇投资有限公司占有资产包权益(含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70%。经开涤集团破产清算组协调,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3日作出裁定,信达投资和鸿汇投资分别获得春晖股份13,117.59万股限售流通股股权中的30%(即39,352,770股)和70%(即91,823,130股)限售流通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春晖股份股权变动情况

      在此次持股变动前, 开涤集团破产清算组持有春晖股份13,117.59万股,本次变动后,开涤集团破产清算组不再是春晖股份的股东。

      二、执行法院裁定转让股份的基本情况

      1、作出裁定的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作出裁定的日期:2007年8月23日

      3、作出裁定的案由:开涤集团破产,主营业务资产包公开拍卖。2007年5月14日,经拍卖人广东华友拍卖行有限公司,江门市拍卖行有限公司,中山市东方拍卖有限公司,江门市泰诚拍卖有限公司,深圳市公信拍卖有限公司拍卖,由买受人信达投资竞买了包括开涤集团持有的春晖股份限售流通股13,117.59万股在内的主营业务资产包,拍卖标的物的总成交价为人民币80,300万元,其中涤纶集团持有的春晖股份限售流通股拍卖成交价为人民币24,893万元。

      拍卖成交后,信达投资于2007年6月28日与广州市鸿汇投资有限公司签署合作协议,决定发挥双方各自优势,共同开发在包括春晖股份在内的整个资产包。其中,信达投资有限公司占资产包权益(含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30%,广州市鸿汇投资有限公司占有资产包权益(含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70%。经开涤集团破产清算组协调,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3日作出裁定,信达投资和鸿汇投资分别获得春晖股份13,117.59万股限售流通股股权中的30%(即39,352,770股)和70%(即91,823,130股)限售流通股。

      4、收到裁定的时间:2007年8月27日

      5、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2007年8月23日江门中院作出(2006)江中法民四破字第1-53号民事裁定书:“买受人信达投资已经全面履行了付款义务,破产清算组依法应当把相关拍卖成交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原属破产企业开涤集团持有的春晖股份限售流通股13,117.59万股,合法转移给信达投资所有。信达投资有限公司根据其与广州市鸿汇投资有限公司的合作协议,在支付拍卖成交款之后,正式办理过户之前,要求破产清算组协助将其竞买所得的13,117.59万股股权中的70%(9182.313万股)直接裁定过户给与广州市鸿汇投资有限公司,其余的30%(3,935.277万股)裁定给信达投资有限公司,没有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行政法规的禁止性或者强制性规定,破产清算组可以协助办理” 。

      “破产清算组依法协助信达投资将其竞买所得的春晖股份13,117.59万股股权中的70%(9,182.313万股,拍卖成交价人民币174,251,000.00元)过户到广州市鸿汇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余下30%(3,935.277万股,拍卖成交价人民币74,679,000.00元)过户到信达投资名下”。

      6、拍卖机构名称:广东华友拍卖行有限公司,江门市拍卖行有限公司,中山市东方拍卖有限公司,江门市泰诚拍卖有限公司,深圳市公信拍卖有限公司。

      7、拍卖事由:开涤集团破产,开涤集团主营业务资产包公开拍卖。

      8、拍卖结果:信达投资以人民币80,300万元的最高价竞得开涤集团主营业务资产包,其中包含开涤集团公司持有春晖股份的 13,117.59万股股权。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股份质押、冻结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述股权目前仍处于司法冻结状态,但由于上述司法冻结正是由于江门中院因本次执行而查封冻结的,故上述冻结对本次转让不构成任何法律上的障碍。

      出让方不存在未清偿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的担保或者损害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经自查,开涤集团破产清算组(及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提交本权益变动报告之日前6个月内没有买卖春晖股份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以下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二、截至提交本权益变动报告之日前6个月,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收购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广东省开平涤纶企业集团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江中法民四破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

      三、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成立破产清算组的决定;

      四、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江中法民四破字第1-53号民事裁定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清算组组长签字:        

      盖章:        

      签署日期:        

      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广东省开平涤纶企业集团公司破产清算组

      组长(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别提示

      一、报告人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报告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报告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春晖股份")的股份。截止本权益变动报告书提交之日,除本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春晖股份的股份。

      四、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国家授权机构持有的股份转让。

      五、本次股东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公司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本次股权过户登记手续尚需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节 释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主要负责人情况

      

      上述人员在最近五年之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任何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它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达投资持有境内上市的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45.59%的股份及深圳华新股份有限公司19.04%的股份。除此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 持股目的

      根据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广东省开平涤纶企业集团公司持有的39,352,770股限售流通股,以每股1.90元的价格抵偿给信达投资有限公司。信达投资无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在春晖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春晖股份股权变动情况

      在此次持股变动前, 信达投资不持有春晖股份的股权,本次变动后信达投资持有春晖股份39,352,770股限售流通股,持股比例占总股本的6.71%,为春晖股份第四大股东。

      二、执行法院裁定转让股份的基本情况

      1、作出裁定的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作出裁定的日期:2007年8月23日

      3、作出裁定的案由:开涤集团破产

      4、收到裁定的时间:2007年8月27日

      5、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2007年8月23日江门中院作出(2006)江中法民四破字第1-53号民事裁定书:原属破产企业开涤集团持有的春晖股份限售流通股13,117.59万股合法转移给信达投资;破产清算组依法协助信达投资将其竞买所得的春晖股份13,117.59万股股权中的70%(9,182.313万股,拍卖成交价人民币174,251,000.00元)过户到广州市鸿汇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余下30%(3,935.277万股,拍卖成交价人民币74,679,000.00元)过户到信达投资名下。

      6、拍卖机构名称:广东华友拍卖行有限公司,江门市拍卖行有限公司,中山市东方拍卖有限公司,江门市泰诚拍卖有限公司,深圳市公信拍卖有限公司。

      7、拍卖事由:开涤集团破产,开涤集团主营业务资产包公开拍卖。

      8、拍卖结果:信达投资以人民币80,300万元的最高价竞得开涤集团主营业务资产包,其中包含开涤集团公司持有春晖股份的 13,117.59万股股权。通过当地政府部门和开涤集团破产清算组协调,经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本公司获得春晖股份39,352,770股限售流通股。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股份质押、冻结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述股权目前仍处于司法冻结状态,但由于上述司法冻结正是由于江门中院因本次执行而查封冻结的,故上述冻结对本次转让不构成任何法律上的障碍。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经自查,本公司(及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提交本权益变动报告之日前6个月内没有买卖春晖股份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无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收购人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达投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陈玉华

      盖章:            

      签署日期:2007年8月28日

      :

      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信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陈玉华

      日期:2007年 8月28日

      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GUANGDONG KAIPING CHUNHUI CO.,LTD.

      上市公司名称: 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春晖股份

      股票代码: 000976

      收 购 人 名 称:广州市鸿汇投资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广州市越秀区恒福路117号之一505A号

      通讯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恒福路117号之一505A号

      邮 政 编 码: 510095

      联系电话: 020-83576893

      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 2007年8月2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收购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鸿汇投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制本报告书。

      (二)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他人)在春晖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春晖股份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中含义如下: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广州市鸿汇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广州市越秀区恒福路117号之一505A号

      法定代表人:江明赞

      注册资本:30,000,000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1012047494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66183176-8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投资。项目投资管理、咨询。房地产信息咨询、批发和零售贸易(国家专营专控商品除外)。

      税务登记证号码:440104661831768

      股东名称或姓名:江明康,出资比例70%;江明赞,出资比例30%

      通讯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恒福路117号之一505A号

      邮政编码:510095

      联系电话:020-83576893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产权及控制关系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产权及控制关系图

      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江逢燦先生,江逢燦先生为本公司股东江明康先生和江明赞先生之父。

      

      鸿汇投资属家族企业,江逢燦先生是江明康先生和江明赞先生的父亲,在公司的重大事务上具有决定权,因此,江逢燦先生是鸿汇投资的实际控制人。

      江逢燦先生控制的产业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信息咨询、批发和零售贸易等,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关系。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1、江明康

      男,汉族,23岁,2003年在广州华亿现代设备有限公司工作。 2005年在广州市步云天地有限公司工作。2007年5月成立广州市鸿汇投资有限公司。

      2、江明赞

      男,汉族,24岁,2001年7月-2004年10月在广州市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 2004年11月-2006年11月在广东省江门市武警支队篁边五中队服役。2007年5月成立广州市鸿汇投资有限公司

      3、江逢燦

      男,汉族,1980年从事个体经商,1991年至1994年任职花都鸿达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1995年至1997年任广州置地大夏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98年任香港鸿达亚洲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至今,2002年成立广州市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职董事长、总经理至今。

      (三)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与关联企业情况

      广州市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鸿达公司于2002年10月10日在广州注册成立,注册资本2700万元。是由广州市越秀区北秀实业公司和香港鸿达亚洲投资有限公司合作成立的中外合作企业,是集开发、建设、销售、出租及管理商业楼宇及配套设施为一体的综合型公司。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业务与最近3年财务状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2007年5月31日专为本次收购而设立的公司,没有以往年度的财务记录。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最近五年之内受过行政处罚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最近五年内,均没有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介绍

      鸿汇投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表

      

      上述人员在最近五年之内均没有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或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与权益变动决定

      一、权益变动目的

      根据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江中法民四破字第1-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鸿汇投资获得开涤集团持有的91,823,130股限售流通股。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公司将成为春晖股份的第一大股东。本公司将努力重塑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做大做强春晖股份,进行资产重组和业务调整,实现大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共赢。

      二、后续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裁定鸿汇投资获得开涤集团持有的91,823,130股春晖股份限售流通股,上述股份还没有完成过户,除此之外,鸿汇投资有计划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春晖股份。

      三、权益变动的有关决定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07年6月27日召开股东会会议,审议批准了公司与信达投资签署合作协议,发挥双方各自优势,共同开发在包括春晖股份在内的整个资产包。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或控制春晖股份的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合计持有春晖股份91,823,130股股份,占春晖股份总股本的15.65%。

      二、执行法院裁定转让股份的基本情况

      1、作出裁定的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作出裁定的日期:2007年8月23日

      3、作出裁定的案由:开涤集团破产,主营业务资产包公开拍卖。2007年5月14日,经拍卖人广东华友拍卖行有限公司,江门市拍卖行有限公司,中山市东方拍卖有限公司,江门市泰诚拍卖有限公司,深圳市公信拍卖有限公司拍卖,由买受人信达投资竞买了包括开涤集团持有的春晖股份限售流通股13,117.59万股在内的主营业务资产包,拍卖标的物的总成交价为人民币80,300万元,其中涤纶集团持有的春晖股份限售流通股拍卖成交价为人民币24,893万元。

      拍卖成交后,信达投资于2007年6月28日与广州市鸿汇投资有限公司签署合作协议,决定发挥双方各自优势,共同开发在包括春晖股份在内的整个资产包。其中,信达投资有限公司占资产包权益(含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30%,广州市鸿汇投资有限公司占有资产包权益(含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70%。经开涤集团破产清算组协调,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3日作出裁定,信达投资和鸿汇投资分别获得春晖股份13,117.59万股限售流通股股权中的30%(即39,352,770股)和70%(即91,823,130股)限售流通股。

      4、收到裁定的时间:2007年8月27日

      5、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2007年8月23日江门中院作出(2006)江中法民四破字第1-53号民事裁定书:“买受人信达投资已经全面履行了付款义务,破产清算组依法应当把相关拍卖成交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原属破产企业开涤集团持有的春晖股份限售流通股13,117.59万股,合法转移给信达投资所有。信达投资有限公司根据其与广州市鸿汇投资有限公司的合作协议,在支付拍卖成交款之后,正式办理过户之前,要求破产清算组协助将其竞买所得的13,117.59万股股权中的70%(9182.313万股)直接裁定过户给与广州市鸿汇投资有限公司,其余的30%(3,935.277万股)裁定给信达投资有限公司,没有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行政法规的禁止性或者强制性规定,破产清算组可以协助办理” 。

      “破产清算组依法协助信达投资将其竞买所得的春晖股份13,117.59万股股权中的70%(9,182.313万股,拍卖成交价人民币174,251,000.00元)过户到广州市鸿汇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余下30%(3,935.277万股,拍卖成交价人民币74,679,000.00元)过户到信达投资名下”。

      6、拍卖机构名称:广东华友拍卖行有限公司,江门市拍卖行有限公司,中山市东方拍卖有限公司,江门市泰诚拍卖有限公司,深圳市公信拍卖有限公司。

      7、拍卖事由:开涤集团破产,开涤集团主营业务资产包公开拍卖。

      8、拍卖结果:信达投资以人民币80,300万元的最高价竞得开涤集团主营业务资产包,其中包含开涤集团公司持有春晖股份的 13,117.59万股股权。

      三、本次拟转让股份的质押、冻结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述股权目前仍处于司法冻结状态,但由于上述司法冻结正是由于江门中院因本次执行而查封冻结的,故上述冻结对本次转让不构成任何法律上的障碍。

      第五节 资金来源

      根据江门中院裁定,本公司取得春晖股份限售流通股9,182.313万股,所需资金共计174,251,000.00元。目前本公司已用合法资金支付完毕,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关联方的情况。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主营业务调整计划

      在未来12个月内,鸿汇投资并无准备改变春晖股份主营业务,但将在原有基础上对春晖股份进行产业化的结构调整,减少关联交易。

      二、资产重组或者其他类似的重大决策